《呼吁习近平主席为国籍法拨乱反正兼答侨办及博客tpkm》
答侨办tpkm
侨办tpkm 的跟帖说,“博主完全搞错了对象,而且十分偏执。首先,无论是国籍法的实施还是解释都不关侨办的事。国籍法的实施是公安和外交,侨办既不是上述两个部门的上级,也不是他们的下级。其次,国籍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获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在十四条又再次将第九条的情形明确列为“申请退籍”的例外情况。因此,可以清楚地看出,申请退籍不是失去中国国籍的唯一条件(另外提醒博主本人不要断章取义,忽略第十四条明确的排除性规定)。第三,博主所谓的《国籍法解释》,实际上也是一种断章取义。 这份文件的全名里面还有个限定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香港特区有被英国占领的历史,因此,有历史形成的国籍问题。这个解释中,并不是所谓“默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更不是默认所有中国公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而是对几种特殊情况下获得英国国籍的情况予以特殊处理。而且,应该注意的是,这些获得英国国籍的情况都不符合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这样一个限定条件。同时,这份文件的特例,全部是历史遗留问题,并没有赋予香港地区居民继续在获得外国国籍的情况下,保持中国国籍的特权。”。
海笔架答复如下:
1)侨办tpkm说“国籍法的实施是公安和外交”是对的;但侨办tpkm说:“无论是国籍法的实施还是解释都不关侨办的事”是于事实不顾。在中国现行体制中,国务院直接领导公安和外交;侨办是以国务院的身份,通过行政命令方式让公安和外交实施与国籍法相抵触的国籍政策,并把它的国籍政策归结为国籍法。中国大陆几百万1978年出国的人民的中国籍就是这样被剥夺的。
因此,只要侨办改正国籍错误政策,公安和外交一定会执行国籍法。这几年来,我们已经看到公安和外交在一些具体重大案件的国籍认定上,体现他们对中国国籍法的正确认识。
大家一定还记得,在2004年人大和政协两会上,侨办主任命令所有人大和政协代表不许再有双重国籍的提案,不许讨论双重国籍问题。按中国宪法,人大是中国政权的产生中国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中国法律的地方,侨办主任对人大都可以这样发号施令,难道不能对国务院任命的公安和外交发号施令?
2)侨办tpkm说“申请退籍不是失去中国国籍的唯一条件”是对的,但侨办tpkm 说本博“断章取义忽略第十四条明确的排除性规定)”是错误的。仔细读一下中国80年中国国籍法,很容易发现正好是侨办tpkm断章取义把“排除性规定”的对象搞反了。
试想如果按第九条加入外国籍中国籍自动丧失,那么加入外国籍的中国人中,谁还有中国籍没有丧失呢?本博很希望侨办tpkm举出一个简单的例子以让读者心服口服。
如果按第九条加入外国籍中国籍自动丧失,那么加入外国籍的中国人包括中,谁还有中国籍没有丧失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外逃贪官的中国籍也都会丧失。那么国籍法为什么还要有这么多的条款来规范退籍申请,退籍审批,到退籍证书呢?
按1980年国籍法,“申请审批批准退籍”还是“自动退籍”的关系是很清楚的:只有无法“申请审批批准退籍”的情况下,“自动退籍”才生效。
在1980年期间,中国和印尼断交,中国驻印尼领事馆关闭;印尼政府在实行单一国籍的情况下不许印尼华人出访中国大陆,因此,第九条完全适合这种特殊情况。
1978年来,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关系是正常的,中国大陆出国的人民出国回国的没有阻碍,中国在各国的领事馆工作正常。因此,侨办继续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的第九条以剥夺几百万出国人民的中国籍,违反了中国国籍法中“申请审批批准退籍”的诸多条款。
退一步说,侨办必须请示对国籍法由唯一解释权中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是这么多的条款(规范退籍申请,退籍审批,到退籍证书)是一般情况,还是第九条加入外国籍中国籍自动丧失是一般情况。而侨办在没有咨询中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情况下,把第九条加入外国籍中国籍自动丧失作为一般情况,来剥夺几百万中国大陆人民的中国籍,是完全错误的!。
3)从侨办tpkm对《中国国籍法解释》的解读来看,侨办tpkm对《中国国籍法解释》一窍不通。
按照中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国籍法解释》是中国国籍法的一部分。《中国国籍法解释》不是权宜政策。
按照中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国籍法解释》是由1980年中国国籍法延伸出来的,而不是新的条款。
如1980年中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但1980年中国国籍法规定没有说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不承认双重国籍者的中国国籍呢,还是不承认双重国籍者的外国国籍。《中国国籍法解释》则明确了,1980年中国国籍法规定说的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不承认双重国籍者的外国国籍,而只承认双重国籍者的外国国籍。
因此,允许中国香港公民允许有双重国籍,但中国法律只承认其中国国籍,而不承认中国香港公民的外国国籍;中国香港公民的外国护照只能作为旅行证明!
《中国国籍法解释》不再使用第九条“国籍自动丧失”,而重申1980年国籍法中退籍必须经过书面申请审批和批准的法律途径。
在过去,是侨办不需要对自己的错误政策作出解释。因为这是用权力推行的政策。
现在不一样了。习近平要依法治国,侨办必须为自己的错误政策找到法律上的根据。
所以,侨办的一些代理人如tpkm,出来为侨办的错误政策辩护,是一件好事。应该十万分鼓励。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通过文字辩论,可以看到侨办的错误政策的究竟错在哪来。
国籍问题十分重大。不仅关系到习近平提出的依法治国能否落实,同时也关心到习提出的建立包括几百万大陆出国人民在内的新的统一战线问题。
《呼吁习近平主席为国籍法拨乱反正》 2015-09-09 12:22:28
中国国籍法由下列两个文件和人大常委会的一个说明组成: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
三个文件附后。
1980年《国籍法》中默认双重国籍的成分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对默认双重国籍的规范,是当今中国大陆人民越来越多地持有双重国籍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所有不允许双重国籍的人和组织(如侨办)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碍。
1996年《国籍法解释》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前提下,解释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确切含义即对于有双重国籍的中国公民,只承认其中国国籍,而不承认其外国个国籍;其外国护照只能作为其旅行证明;退出中国国籍必须书面申请并得到国家书面批准。1996年《国籍法解释》意义非常重大。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现行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和回国自由,剥夺持绿卡者的回国的定居权利的一些政策,严重违反中国国籍法。恢复出国人民的中国籍,不再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国籍,不再剥夺持绿卡者的回国的定居权利,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和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需在对国籍法做重大修改。只需做的是,中国这些政府部门依照中国国籍法,改正现行的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和回国自由,剥夺持绿卡者的回国的定居权利的一些政策。
习近平主席已经执政两年,主张依法治国。
但是,侨办继续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和回国自由,剥夺持绿卡者的中国公民户口和身份证和回国定居权利,违反中国国籍法和中国其他法律。
正值习近平主席对美国进行访问之际,本博呼吁习近平主席为国籍法拨乱反正。
下面是中国国籍法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
(1) 1980年《中国国籍法》全文
(2)1996年《国籍法解释》
(3) 人大常委会关于上述两个文件说明全文。
(1)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
来源 : 全国人大
时间:1980-09-10 字体:大 中 小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自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168/428039.html
(2)1996年《中国国籍法解释》
全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简称为《中国国籍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3) 人大常委会关于上述两个文件说明全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六项全国性法律。在这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其中,有些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的建议》中,建议增加五项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建议删去一项法律,即:《〈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委员长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建议,认为这个建议是适当的,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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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5-09-09 12:24:45
正如第三个文件指出的那样,1996年《国籍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的一部份。因此,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96年《国籍法解释》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前提下,解释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确切含义即对于有双重国籍的中国公民,只承认其中国国籍,而不承认其外国个国籍;其外国护照只能作为其旅行证明;退出中国国籍必须书面申请并得到国家书面批准。
1996年《国籍法解释》意义非常重大。
1980年《国籍法》中默认双重国籍的成分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对默认双重国籍的规范,是当今中国大陆人民越来越多地持有双重国籍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所有不允许双重国籍的人和组织(如侨办)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碍。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现行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和回国自由,剥夺持绿卡者的回国的定居权利的一些政策,是严重违反中国国籍法。
恢复出国人民的中国籍,不再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国籍,不再剥夺持绿卡者的回国的定居权利,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和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需在对国籍法做重大修改。只需做的是,中国这些政府部门依照中国国籍法,改正现行的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和回国自由,剥夺持绿卡者的回国的定居权利的一些政策。
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5-09-09 12:29:45
这个由三个文件组成的中国国籍法,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现在已经有了对于香港地区的国籍法解释,同样需要对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国籍法解释;不久的将来,要有对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国籍法解释。
依法治国,按国籍法治理国籍,是习近平主席依法治国的核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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