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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关于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说明 2016-09-12 13:43:51

关于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说明 

(转载者注:《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方便起见,简称《关于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说明》)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1996年5月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乔晓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基本法中有若干规定的实施,将首先涉及到依据中国国籍法确定香港同胞的中国公民身份的问题,如特区护照的签发范围和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规定等。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居民的国籍状况极为复杂。目前,香港居民中的中国血统人士除持有英国政府签发的“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外,许多人还持有其他国家的护照。1990年英国政府违反其承诺推出的所谓“居英权计划”,单方面决定赋予22万5千名香港中国同胞以英国公民身份,使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更为复杂。如何根据中国国籍法确定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成为香港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因此,尽早明确我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        

为保持香港的稳定、繁荣,保证国籍法的顺利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应根据国籍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处理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一贯政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问题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委员长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向本次会议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现将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问题        

  根据我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都是中国公民。香港居民绝大多数具有中国血统,并出生在中国领土上,他们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在中国国籍的取得方面,草案第一条在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作了更为明确的解释,即“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这种解释符合国籍法所贯彻的以血统主义为主,结合出生地主义的基本原则,能够以比较客观的标准,简便地确定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        

二、关于“英国属土公民”身份和因英国“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问题        香港居民中的“英国属土公民”的国籍身份问题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时两国政府交换的备忘录中已经解决;对于英国的“居英权计划”,我国早已明确不承认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草案第二条和第三条就是将这两个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三、关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所持有的外国旅行证件问题        

  目前,一些香港中国同胞出于方便旅行等考虑,持有其他国家的护照,草案第四条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的。据此规定,在确定香港同胞的中国公民身份问题时将不考虑其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实际操作中将其持有的外国护照视为旅行证件,允许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时继续使用,但上述证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其他地区不具有表明国籍身份的法律效力。这是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基本原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时的具体体现,是为方便香港居民出入境所作的一项灵活务实的规定。这对继续保持香港自由港和国际金融、经贸等中心的地位,保持香港社会的稳定繁荣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关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变更问题        

   为照顾和方便香港中国公民变更国籍的实际需要和愿望,草案第五条对国籍法中有关国籍变更的规定作了变通解释,规定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如自愿加入外国国籍,以外国公民的身份在香港定居,可随时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要求变更国籍。

这一规定简化了变更国籍的法律手续。        

   有关香港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士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问题,国籍法已有明确规定。对这类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可根据国籍法以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关于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        

   考虑到香港居民国籍管理上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草案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的受理国籍申请机关,并授权其依法处理香港居民的国籍申请事宜。这一规定明确了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具体执行机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处理有关国籍事宜提供了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        

   关于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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