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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中國國籍法》 2016-01-04 20:19:07

習近平已經執政三年,主張依法治國。

能否按中國國籍法處理出國者的中國國籍,是衡量中國是否依法治國的最重要標準之一。至今為止,可以肯定的說,一些政府部門依然視為中國國籍法為無物,繼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 中國離依法治國還差十萬八千里。

重溫中國1980年國籍法(本文)和1996年中國國籍法解釋,是想在2016年新年之際,提醒習近平政府,執政三年,時間不短,《中國國籍法》不是無物,被違反中國國籍法而剝奪了中國國籍的幾百萬中國人民不是無物!

下面是中國國籍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80年《中國國籍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

來源 : 全國人大

時間:1980-09-10           字體:大 中 小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轉載自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168/428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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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捉刀 留言時間:2016-03-04 07:53:44
“退籍必須要申請和批准”這一無稽之談,隨着該謠言的流傳似乎已成為很多網站和網民的共識,在華人中引起的不安和騷動更是空前的。然而,其背後的真相更令人吃驚。

真相一:“退籍必須要申請和批准”是謠言不是事實。

真相二:“公安部:退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一文引用的例子或論據都是假的。

真相三:該文有意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國籍法。並通過突出重點,隱瞞事實,篡改公告,妄下結論的方式泡製了這一謠言。

一. 退籍到底是否“必須”要申請和批准?看一下中國國籍法就一清二楚了。下面是國籍法的有關條款: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 外國人的近親屬;

(2) 定居在外國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很明顯,國籍法第十四條以嚴謹的法律條文回答了這個問題:中國國籍的喪失,必須辦理申請手續的申請人,不包括第九條規定中那些“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人。

換句話說:從大陸出來後入了外國籍的華人,他們的中國籍在取得外國籍時已經喪失,不需要再申請和批准。

二. 為了增加他的謊言的可靠性,他煞有其事地舉了兩個例子:

1. “中國國籍法中中國籍自動喪失的一個條款,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如1980年前後印度尼西亞和中國斷絕外交關係,“自動喪失”的這一條款給印尼這些難民一個解脫的機會)。”

這明顯是個虛假的例子。事實上,在國籍法中,在人大對國籍法的解釋中,在中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的官方交往記錄中,根本找不到這種說法的一絲一毫的依據。稍微有頭腦的人就會想到,作為國籍法的第九條,當然適用所有情況,怎麼可能“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呢?有心的網民發現,這種說法來自網上的一篇幽靈文章,查無實處。

2. “在中國警察前或中國法庭上,當時人可以出表示外國護照和中國退籍證書;同時向駐中國的外國領事館通報。”

事實是,從來沒有一個外籍華人,在大陸的法庭上,在出示了外籍護照後,被要求出示退籍證明的。

“公安部:退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是萬維博客的一篇博文。作者筆名是海筆架。我在跟帖中幾次要求他提供例子和論據的出處。心虛的他不但沒有回覆,甚至連我的跟帖都刪掉了。大家可以上他的博客去證實我的話。

三. 他的謊言泡製得如此成功,不能不歸功於他在曲解公安部公告和國籍法基礎上,成功地應用了以下的標題黨式的營銷手段:

1. 突出重點,隱瞞事實

他以發現了新大陸一樣的方式,通過標題和貼圖高調宣稱公安部發公告了:退籍要申請和批准,卻隱瞞了這一規定其實已存在了幾十年(國籍法於1980實施)。讓大家誤以為這是公安部最新的通告。以此來突出這一公告的排它性,即一切以新的為準。

2. 妄下結論 篡改公告

造成這樣的轟動效應後,他斷然宣稱,要退籍的快按照公告的程序吧,你們別以為入了外國籍後,中國籍就自動喪失了,那“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在正常或一般情況下,必須按中國國籍法,通過申請,審批,批准和頒發退籍證書的法律程序。”最關鍵的是,在這裡,他篡改了公安局公告,加了必須兩個字進去。

如此言之鑿鑿,有貼圖有例子,網民也就深信不疑,沒人去仔仔細細看一下公告和國籍法。於是一個無稽之談,一個容易戳穿的謊言,就成了鐵板釘釘的“事實”,很多網站和華人都信了,不但信,而且傳,其中有很多博士。可見現在大多人是多麼愚昧無知。有篇文章說得好,互聯網把大家變成了人云亦云的跟風蟲。

中國國籍法及其1996年的補充解釋全文,請看下面的連接:http://www.immd.gov.hk/hkt/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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