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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习近平主席为国籍法拨乱反正 2015-09-06 08:04:57

中国国籍法由下列两个文件和人大常委会的一个说明组成:1980年《国籍法》1996年《国籍法解释》

1980年《国籍法》中默认双重国籍的成分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对默认双重国籍的规范,是当今中国大陆人民越来越多地持有双重国籍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所有不允许双重国籍的人和组织(如侨办)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碍。

1996年《国籍法解释》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前提下,解释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确切含义即对于有双重国籍的中国公民,只承认其中国国籍,而不承认其外国个国籍;其外国护照只能作为其旅行证明;退出中国国籍必须书面申请并得到国家书面批准。1996年《国籍法解释》意义非常重大。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现行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和回国自由,剥夺持绿卡者的回国的定居权利的一些政策,严重违反中国国籍法。恢复出国人民的中国籍,不再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国籍,不再剥夺持绿卡者的回国的定居权利,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和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需在对国籍法做重大修改。只需做的是,中国这些政府部门依照中国国籍法,改正现行的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和回国自由,剥夺持绿卡者的回国的定居权利的一些政策。

习近平已经执政两年,主张依法治国。

但是,侨办继续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和回国自由,剥夺持绿卡者的中国公民户口和身份证和回国定居权利,违反中国国籍法和中国其他法律。

下面是中国国籍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0年《中国国籍法》全文。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

来源 : 全国人大

时间:1980-09-10           字体:大 中 小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自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168/428039.html



浏览(2513) (14) 评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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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pkm 留言时间:2015-09-07 22:07:08
把任何不同意他观点的评论者都加上侨办的帽子,顽固地认为是侨办妨碍了他的双重国籍,这是博主偏执的有一次表现。

第一,按照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对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关于国籍法草案的说明,明确指出:

“我国政府一贯明确宣布,不承认双重国籍,鼓励华侨自愿加入侨居国国籍。周恩来总理曾明确宣布过:华侨在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按照这一原则,我国政府同一些国家妥善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因此,华侨在国外自愿加入外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原则,不是哪一个机构的新发明,而是中国政府一贯的原则,并且在法律起草和通过时就向立法机关说明了的。这一点是立法的原意。

博主询问,“那么加入外国籍的中国人中,谁还有中国籍没有丧失呢?”有!应该注意,国籍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只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获得外国国籍才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在中国定居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国土上获得外国国籍,并且继续在中国国土上居住。这种情况,中国政府可以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和身份。这种例子已经出现,例如某些完全没有在国外生活过的人,试图以从外国驻华机构获得的外国护照,以留学生身份进入中国大学。这种情况中国有关部门的政策是不承认其外籍身份。

其次,需要退出中国国籍的三种条件中,没有一个是“获得外国国籍”。事实上,有些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国家,要求在申请获得该国国籍时,必须放弃中国国籍。这种情况就不符合“自动丧失”的条件,而需要申请放弃的手续。

说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在该解释决议提交审议时的说明明确指出:允许香港同胞使用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不作为认定中国公民身份的依据,“这是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基本原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时的具体体现,是为方便香港居民出入境所作的一项灵活务实的规定。”这可以明显看出,这个是对于香港特殊情况的变通,而不是对国籍法原则的在全国范围的改变。曹志所作说明中,说关于国籍法在香港特区实施问题的解释,施国籍法的一部分,也是限于香港地区的,而不覆盖全国,因为这个说明是针对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三。

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获得外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是中国的一贯原则,也是中国国籍法的明文规定,不是某个行政机关的政策。全国人大关于香港地区的某些变通措施,是国籍法专门针对香港地区情况的修改,而不覆盖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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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pkm 留言时间:2015-09-07 22:07:07
把任何不同意他观点的评论者都加上侨办的帽子,顽固地认为是侨办妨碍了他的双重国籍,这是博主偏执的有一次表现。

第一,按照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对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关于国籍法草案的说明,明确指出:

“我国政府一贯明确宣布,不承认双重国籍,鼓励华侨自愿加入侨居国国籍。周恩来总理曾明确宣布过:华侨在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按照这一原则,我国政府同一些国家妥善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因此,华侨在国外自愿加入外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原则,不是哪一个机构的新发明,而是中国政府一贯的原则,并且在法律起草和通过时就向立法机关说明了的。这一点是立法的原意。

博主询问,“那么加入外国籍的中国人中,谁还有中国籍没有丧失呢?”有!应该注意,国籍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只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获得外国国籍才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在中国定居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国土上获得外国国籍,并且继续在中国国土上居住。这种情况,中国政府可以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和身份。这种例子已经出现,例如某些完全没有在国外生活过的人,试图以从外国驻华机构获得的外国护照,以留学生身份进入中国大学。这种情况中国有关部门的政策是不承认其外籍身份。

其次,需要退出中国国籍的三种条件中,没有一个是“获得外国国籍”。事实上,有些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国家,要求在申请获得该国国籍时,必须放弃中国国籍。这种情况就不符合“自动丧失”的条件,而需要申请放弃的手续。

说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在该解释决议提交审议时的说明明确指出:允许香港同胞使用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不作为认定中国公民身份的依据,“这是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基本原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时的具体体现,是为方便香港居民出入境所作的一项灵活务实的规定。”这可以明显看出,这个是对于香港特殊情况的变通,而不是对国籍法原则的在全国范围的改变。曹志所作说明中,说关于国籍法在香港特区实施问题的解释,施国籍法的一部分,也是限于香港地区的,而不覆盖全国,因为这个说明是针对香港特区基本法附件三。

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获得外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是中国的一贯原则,也是中国国籍法的明文规定,不是某个行政机关的政策。全国人大关于香港地区的某些变通措施,是国籍法专门针对香港地区情况的修改,而不覆盖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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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5-09-07 04:38:33
国籍问题十分重大。不仅关系到习近平提出的依法治国能否落实,同时也关心到习提出的建立包括几百万大陆出国人民在内的新的统一战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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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5-09-07 04:34:56
答侨办tpkm

侨办tpkm 的跟帖说,“博主完全搞错了对象,而且十分偏执。首先,无论是国籍法的实施还是解释都不关侨办的事。国籍法的实施是公安和外交,侨办既不是上述两个部门的上级,也不是他们的下级。其次,国籍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获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在十四条又再次将第九条的情形明确列为“申请退籍”的例外情况。因此,可以清楚地看出,申请退籍不是失去中国国籍的唯一条件(另外提醒博主本人不要断章取义,忽略第十四条明确的排除性规定)。第三,博主所谓的《国籍法解释》,实际上也是一种断章取义。 这份文件的全名里面还有个限定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香港特区有被英国占领的历史,因此,有历史形成的国籍问题。这个解释中,并不是所谓“默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更不是默认所有中国公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而是对几种特殊情况下获得英国国籍的情况予以特殊处理。而且,应该注意的是,这些获得英国国籍的情况都不符合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这样一个限定条件。同时,这份文件的特例,全部是历史遗留问题,并没有赋予香港地区居民继续在获得外国国籍的情况下,保持中国国籍的特权。”。

答复如下:

1)侨办tpkm说“国籍法的实施是公安和外交”是对的;但侨办tpkm说:“无论是国籍法的实施还是解释都不关侨办的事”是于事实不顾。在中国现行体制中,国务院直接领导公安和外交;侨办是以国务院的身份,通过行政命令方式让公安和外交实施与国籍法相抵触的国籍政策,并把它的国籍政策归结为国籍法。中国大陆几百万1978年出国的人民的中国籍就是这样被剥夺的。

因此,只要侨办改正国籍错误政策,公安和外交一定会执行国籍法。这几年来,我们已经看到公安和外交在一些具体重大案件的国籍认定上,体现他们对中国国籍法的正确认识。

大家一定还记得,在2004年人大和政协两会上,侨办主任命令所有人大和政协代表不许再有双重国籍的提案,不许讨论双重国籍问题。按中国宪法,人大是中国政权的产生中国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中国法律的地方,侨办主任对人大都可以这样发号施令,难道不能对国务院任命的公安和外交发号施令?

2)侨办tpkm说“申请退籍不是失去中国国籍的唯一条件”是对的,但侨办tpkm 说本博“断章取义忽略第十四条明确的排除性规定)”是错误的。仔细读一下中国80年中国国籍法,很容易发现正好是侨办tpkm断章取义把“排除性规定”的对象搞反了。

试想如果按第九条加入外国籍中国籍自动丧失,那么加入外国籍的中国人中,谁还有中国籍没有丧失呢?本博很希望侨办tpkm举出一个简单的例子以让读者心服口服。 

如果按第九条加入外国籍中国籍自动丧失,那么加入外国籍的中国人包括中,谁还有中国籍没有丧失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外逃贪官的中国籍也都会丧失。那么国籍法为什么还要有这么多的条款来规范退籍申请,退籍审批,到退籍证书呢?

按1980年国籍法,“申请审批批准退籍”还是“自动退籍”的关系是很清楚的:只有无法“申请审批批准退籍”的情况下,“自动退籍”才生效。

在1980年期间,中国和印尼断交,中国驻印尼领事馆关闭;印尼政府在实行单一国籍的情况下不许印尼华人出访中国大陆,因此,第九条完全适合这种特殊情况。

1978年来,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关系是正常的,中国大陆出国的人民出国回国的没有阻碍,中国在各国的领事馆工作正常。因此,侨办继续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的第九条以剥夺几百万出国人民的中国籍,违反了中国国籍法中“申请审批批准退籍”的诸多条款。

退一步说,侨办必须请示对国籍法由唯一解释权中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是这么多的条款(规范退籍申请,退籍审批,到退籍证书)是一般情况,还是第九条加入外国籍中国籍自动丧失是一般情况。而侨办在没有咨询中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情况下,把第九条加入外国籍中国籍自动丧失作为一般情况,来剥夺几百万中国大陆人民的中国籍,是完全错误的!。

3)从侨办tpkm对《中国国籍法解释》的解读来看,侨办tpkm对《中国国籍法解释》一窍不通。

按照中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国籍法解释》是中国国籍法的一部分。《中国国籍法解释》不是权宜政策。

按照中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国籍法解释》是由1980年中国国籍法延伸出来的,而不是新的条款。

如1980年中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但1980年中国国籍法规定没有说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不承认双重国籍者的中国国籍呢,还是不承认双重国籍者的外国国籍。《中国国籍法解释》则明确了,1980年中国国籍法规定说的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不承认双重国籍者的外国国籍,而只承认双重国籍者的外国国籍。
因此,允许中国香港公民允许有双重国籍,但中国法律只承认其中国国籍,而不承认中国香港公民的外国国籍;中国香港公民的外国护照只能作为旅行证明!

《中国国籍法解释》不再使用第九条“国籍自动丧失”,而重申1980年国籍法中退籍必须经过书面申请审批和批准的法律途径。

在过去,是侨办不需要对自己的错误政策作出解释。因为这是用权力推行的政策。

现在不一样了。习近平要依法治国,侨办必须为自己的错误政策找到法律上的根据。

所以,侨办的一些代理人如tpkm,出来为侨办的错误政策辩护,是一件好事。应该十万分鼓励。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通过文字辩论,可以看到侨办的错误政策的究竟错在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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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pkm 留言时间:2015-09-06 22:33:57
博主完全搞错了对象,而且十分偏执。首先,无论是国籍法的实施还是解释都不关侨办的事。国籍法的实施是公安和外交,侨办既不是上述两个部门的上级,也不是他们的下级。其次,国籍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获得外国国籍的中国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在十四条又再次将第九条的情形明确列为“申请退籍”的例外情况。因此,可以清楚地看出,申请退籍不是失去中国国籍的唯一条件(另外提醒博主本人不要断章取义,忽略第十四条明确的排除性规定)。第三,博主所谓的《国籍法解释》,实际上也是一种断章取义.这份 文件的全名里面还有个限定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香港特区有被英国占领的历史,因此,有历史形成的国籍问题。这个解释中,并不是所谓“默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更不是默认所有中国公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而是对几种特殊情况下获得英国国籍的情况予以特殊处理。而且,应该注意的是,这些获得英国国籍的情况都不符合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这样一个限定条件。同时,这份文件的特例,全部是历史遗留问题,并没有赋予香港地区居民继续在获得外国国籍的情况下,保持中国国籍的特权。

另外,特别声明一下,我不是中国各级政府(包括侨办)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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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5-09-06 14:50:52
答:侨办乡雨
从侨办乡雨的跟帖可以看出侨办的错误在那里。

侨办把一个国籍法的所有条款,分为两类:一类是“关键”的;另一类是不“关键”的。在他们看来,国籍法只有第9条是“关键”的,其他条款都不是“关键”的,所以其他条款都是可有可无的。

国籍法中规定退出中国国籍要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第十四条)--- 在侨办来看,这是不是“关键”,所以可以不要它;

国籍法中规定退出中国国籍要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然后要公安部门批准--- 在侨办来看,这是不是“关键”,所以可以不要它;

国籍法中规定退出中国国籍要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然后要公安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批准后要颁发退籍证书(第十六条)--- 在侨办来看,这是不是“关键”,所以可以不要它;

国籍法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能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二条) --- 在侨办来看,这是不是“关键”,所以可以不要它。

所以,侨办错误在于两点:

第一是作为中国国籍法的制定者的中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没有赋予侨办把国籍法的所有条款分为“关键”和不“关键”两类。所以,侨办擅自作这种划分的这种做法本身是完全错误的。

第二是侨办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对国籍法取其一,而不顾其他条款,不顾国籍法的整体和正确含义,这是明显的断章取义。按对于国籍法的断章取义来制定政策,剥夺中国大陆出国人民的中国国籍,无疑违反中国国籍法。

希望习近平主席对侨办在国籍法问题上的错误拨乱反正,依法治国,按中国国籍法处理国籍问题,并恢复被剥夺的大陆出国人民的中国籍,建立起包括1978年以来出国的中国大陆人民在内稳固的统一战线,长久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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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乡雨 留言时间:2015-09-06 08:13:18
请博主仔细读一读第九条。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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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5-09-06 08:07:55
1996年《中国国籍法解释》
http://blog.creaders.net/haibijia/user_blog_diary.php?did=20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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