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薄熙来受贿罪冤或不冤 要看是否罪当其刑或刑当其罪?!
罪之法定 刑之法定 法本原情 情通达理 理是法的生命 理的完整就法 欧阳修说:刑在尽恶,法本原情。 诸葛亮说:决狱行刑,患其不明。 张居正说: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 邓小平说:我们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凡是搞错了的东西,统统应该改正。 我说:我们国家有个很好的最高法院,因一民案不服高院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院,开庭,我弱势,对方强势,对方大律师说此案是“刑案”(就可以不赔800万);我说:贵省贵高院一审判定民案不判600万,上诉到最高院,你还要变刑案(冤案),还讲不讲法理?审判员不让讲下去;我说非讲不可!还要到公安部去讲!审判员说:那你就讲吧!后来审判长说:你们有理,我们按你上诉意见下判了,该满意了吧?我说司法就应主持公正! 不公正的判断,使审判变苦;迟延不决又使之变酸......
刑在禁恶,刑不尽善。恶莫大于毁人之善,德莫大于白人之冤。 任何犯罪,都必须有四个犯罪要件:1.客体要件、2. 客观要件、3.主观要件、4. 主体要件,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缺一就不构成犯罪。客体要件是第一位的,没有犯罪客体要件或存疑,罪名就不成立,或疑罪从无。罪之法定,刑之法定;刑在禁恶,刑不禁善,司法就是主持正义,必须法本原情。重证据,必须重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 中国的刑、民诉讼法的法定证据种类中,没有自由心证、内心确信之类,不可随便适用!苏俄刑诉法讲内心确信,那必须是有良心、有高素质的法官!啥叫良心?马克思说:良心,是由人们的知识和生活方式决定的。有些法官对法律、法理知识如何?生活方式如何?至于素质——“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低(或不高)”这是最高法院院省长报告用语,前些年向两会报告讲问题时,连年这样讲;近年提高?也提不到哪去!讲时髦司法也与国际“接轨”,却不认知资产阶级国家证据制度“自由心证” 的唯心性;近年来由于证椐上出问题,出现多少惊人乃至全国震惊的冤案?!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一次犯罪更可怕,因为一次犯罪污染的一片水域,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水源! 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法官。必须依法办案!薄案受贿罪附加刑执行不了,涉及犯罪客体...... 啥叫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这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犯罪行为成立是犯罪的决定因素。 受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正常管理活动。 受贿犯罪对象是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最高法院原院长、大法官刘家琛及大法官于新年等编著《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178页)讲这个要件、那个要件,似属法理范畴,在法庭辩论中往往不讲法理或不让讲,而广义的法庭论辩,是可以也应该贯彻在法庭内,案件始终!理是法的生命,理的完整就是法;法从理来,法必合理! 浅说薄案受贿犯罪客体存疑 济南法院审薄案,程序公开或公正,没有程序的公正,便没有实体的正义。但是,程序公开或公正,也不等于实体上完全没问题。 2013年8、9月间,观看薄案庭审全程实录和判决,就觉得其受贿犯罪客体存疑,判决书第三项附加刑也就存疑,很可能执行不通;但在当年这样庭外论辩为时过早,都说诸葛亮有预见之明,但他也是先在程序上预言:“决狱行刑,患其不明。” 刑事立案办案,侦查起诉,审理判决,必须查明犯罪客体,行为人是否真正非法取得了“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才能辨明罪与非罪或疑罪,不可形而上学、先入为主、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而有罪推定; 同理,庭外论辩也不能形而上学、先入为主、无罪推定。邓小平理论主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薄案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必须能执行)的司法实践的“检验”或证明:其受贿罪附加刑难以执行!或执行不通! 薄案判决书已经生效2年多了,但判决书第三项受贿罪附加刑,难以执行或执行不通?!这说明薄案受贿犯罪客体存疑!或从法理上说或甚至从刑事常识上说,是薄案受贿犯罪客体存疑! 济南法院判决书第三项“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戛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外文略)继续追缴,予以没收。”这是薄案一项最大财产附加刑,所谓“继续追缴”,就是立案办案、侦查起诉时就应该“追缴”而“追缴”不了;所以判决“继续追缴”,还是“追缴”不了;其判决“予以没收”,更“没收”不了! 判决“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 的大“别墅”、大“赃物” 、大“客体” 、大“附加刑” ,执行不了!“追缴”不了!“没收” 不了!这法国洋别墅成了薄熙来的洋大姨!大疑!薄案受贿罪之大疑! 薄案判决薄受贿罪附加刑执行执行不了是什么原因? 本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刑事判决的附加刑,必须及时坚决执行!坚决追缴、没收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但是,济南法院判决“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 的大“别墅”、大“赃物” 、大“客体” 、大“附加刑” ,在判决书生效2年以上了……为什么就执行不了?“追缴”不了?“没收” 不了?这个全国公民心中的大疑问,济南法院执行庭、审判委员会、法院领导乃至上级法院领导或已经弄清什么原因了?但或不能说?或不好说?或不敢说?或审判公开而执行情况不公开?或有法外原因?或此案特殊、重大?!也正因如此,国内外广大人士更关注薄案的司法实践! 特别是薄案受贿罪大附加刑,也关系到第二大附加刑“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赃款的被告人薄熙来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二千零四十四万七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依法上缴国库” ,其“扣押” 、“冻结”“二千零四十四万” 多元,就包括法国别墅的价值! 这两大附加刑又关系到另一大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三大附加刑又直接关系到主刑“无期徒刑” !两大附加刑执行不了,其主刑却及时执行了,薄熙来住进了秦城“别墅” ! 薄案受贿罪两大附加刑,如果是刑事犯罪,有刑事判决书就可以执行了。 如果执行不了,其疑问在于薄熙来“受贿所得别墅” 按刑事判决执行不了,那法国别墅是不是为“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犯罪客体? 假如某种行为侵害的法律关系客体,不为刑事法律所保护,而是为民事法律所保护,其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不负刑责任,只负民事责任。(参照司法大辞典71页); 假如,是假如,假如真是薄熙来 “所得”( ?)的“别墅” ,那么, 这个法律关系客体,不是为中国刑法所保护或为法国民法所保护,(如其《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有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即按照法国民法典,确认该别墅为薄熙来得或是侵害该别墅的所有权,也都不构成犯罪。 或许法国别墅既不是薄熙来合法所得也不是非法所得。好像没那么回事!在济南法院庭审法庭上—— 当审判长问:“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对起诉书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 薄熙来斩钉截铁毫不客气地陈述:“这段指控是完全不实的,法国尼斯的房产我完全不知情,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的,我对这2000多万元,自始至终我也没有承认过。 —— “指控是完全不实” ! ——“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 ! 有理言自壮,负屈声必高! 徐明死了,就“死无对证” 了吗? 徐明死了,还有薄熙来与徐明当庭对质的实录在! “被告人(薄熙来睐,下同):你自己有没有什么时候对我说过尼斯房产的事? 证人(徐明,下同):我刚才已经表示过了,一是在你家餐桌前那个情形,再就是商务部。 被告人:除此之外还有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我曾经任何时候给你提过关于尼斯的事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对我提过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那次,你在旁边,薄谷开来有没有跟我提过那个房产的大小? 证人:没有。 被告人:价值多少钱?产权关系谈了没? 证人:没有。 被告人:薄谷开来在办尼斯房产的过程,你听她说哪个情节给我说过? 证人:没听说过。 被告人:商务部见我之前,过去的两年你和我单独说过尼斯的事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2000年之后,你有没有和我谈过尼斯的事? 证人:除我刚才讲的两个情节,再没有过。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的时候,薄谷开来说了那一番话,我有什么表示? 证人:你坐在那里没有说话。 被告人:关于尼斯的事,2004年我具体是怎么跟你说的。 证人:你说什么事情你都不知道,就这一句。 被告人:你说04年商务部那次,我跟你讲你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怎么样,我都知道或我感谢你? 证人:你原话是,开来说我这个人很好,对她和瓜瓜都很好,这些我都记着。 被告人:说支持了没有? 证人:原话是你都记着。就这一句话。 被告人:我问完了。” 从被告人薄熙来与证人徐明当庭对质来看,证人徐明对薄熙来所谓受贿法国别墅问题的 六个“没有”、一个“再没有过” 、一个“没听说过”和再一个“你坐在那里没有说话”的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徐明死了!谁说死无对证?徐明证言永存案卷之中!因其公布于众,也永存报刊和互联网之中! 这受贿罪主要证人徐明,对薄熙来所谓受贿法国别墅问题的 六个 “没有”、一个“再没有过” 、一个“没听说过”和再一个“你坐在那里没有说话”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法国别墅是薄熙来所谓受贿罪的赃物吗?! 特别是薄问“2000年之后,你有没有和我谈过尼斯的事?”徐答“再没有过。” 也就是说从2000年“在沈阳看幻灯的时候,薄谷开来说了那一番话”;徐明证明“你 (薄)坐在那里没有说话” 以后10多年或“我曾经任何时候给你提过关于尼斯的事没 有?”徐明证明“没有” !10多年!!没有!!没有!! 薄案受贿罪客观要件之疑 任何犯罪的客观要件,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必备要件是行为人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没有犯罪构成。 薄案受贿罪的所谓行贿人是徐明,在他作为证人与薄熙来当庭对质中,从他六个 “没有”、一个“再没有过” 、一个“没听说过”和再一个“你坐在那里没有说话”的证人证言中,似乎是看不出薄熙来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必备要件。 从选择要件来看,是只有犯罪构成才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结果和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把它们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时,才能对犯罪的成立起决定作用。 从所谓行贿人与所谓受贿人当庭对质的时间、地点、方法来看,2000年“在沈阳看幻灯的时候” ;2000年以后,也就是10多年期间,“我(薄)曾经任何时候给你提过关于尼斯的事没有?”徐明证明“没有” 。即使在10多年前有那么一天,薄熙来下班后看到徐明、谷开来 “在沈阳看幻灯”(法国别墅) ,徐明又当庭证明“你(薄)坐在那里没有说话” ,也是实际实施犯罪的“方法”吗?也能构成薄熙来受贿犯罪的必备要件、选择要件即客观要件吗? 济南法院庭审中,公诉人也放映了法国别墅幻灯,也就是 10多年前徐明、谷开来“在沈阳看幻灯的时候”的幻灯。薄案中的法国别墅,似乎也就是幻灯中的别墅,有点像海市蜃楼! 幻灯之“幻”者,幻境,梦幻,不真实,虚构……(薄语:“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幻觉在美学理论中是艺术。康德垃. 朗克 主张或认为,幻觉是一种艺术;法学似乎也讲法庭辩论艺术,但不能把幻觉(幻灯)当“艺术”; 更不能当成客观要件或犯罪客体?!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又是精神病人的“证言”有效吗? 薄案中有“认定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并在法国购买别墅以及被告人薄熙来对此知情的证据”:“ 证人薄谷开来的证言证明:2000年,其想在法国购房,德维尔帮其选择了位于法国尼斯市和戛纳市之间的枫丹·圣乔治别墅。其感觉很满意,就告诉徐明其想在法国购买别墅,约需美元300多万元,徐明表示由他出资”。 请注意到“其想”是薄谷开来想在法国购房,徐明只是“表示出资”。如果徐明真是为谷开来出资在法国 购房构成受贿,那这个受贿行为人也应该是谷开来,她当时是律师,而且是主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最高法 院有关受贿罪司法解释,律师、主任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犯罪主体,也可以立案审判! 难道就认为或因为“谷开来收受徐明购房款并在法国购买别墅以及被告人薄熙来对此知情”, 就转移认定薄熙来是“想在法国购房、在法国购买别墅”的受贿罪行为人、犯罪主体?!这符合该罪必须是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实际施行受贿犯罪行为的犯罪主观要件吗?有这样“沾边儿赖”的吗? 无论是谷开来,还是薄熙来,“想在法国购房” ,请注意判决书或证言中的“想” 字!而且是10多年之“想”—— “想在法国购房” ,购成了吗?!购房是否真正“购成” ?这也直接关系到受贿犯罪客体或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 “想在法国购房” 是否“购成” 的标志,是产权关系的归属!这需要相当数量的、“货真价实”的法国书证!没有“货真价实” 的书证证据,或只有是似是而非、又不怎么合法性的证言,用毛主席语句说“不须放屁” ! 所谓“被告人薄熙来对此知情”,不就是那个虚幻的“法国别墅幻灯”吗? ——再看薄熙来质问:“在沈阳看幻灯那次,你在旁边,薄谷开来有没有跟我提过那个房产的大小?”证人徐明答“没有。”再质问:“价值多少钱?产权关系谈了没?” 徐答:“没有” ! 这就是说,案卷中证人证言证明——薄熙来对法国别墅“房产的大小、价值多少钱、产权关系” 、交易买卖等等,都不知情,也只不过是知“幻灯” 之“情” !“幻灯”能成其为受贿犯罪对象吗?!(该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主体行为人所取得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财物,才构受罪客观要件)。无论是10多年前在沈阳家中放“幻灯”,还是10多年后在济南法院放“幻灯” (“ 公诉人当庭播放了上述幻灯片”),这“幻灯”中的法国别墅,都不能成为薄熙来受贿的客观要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不强迫犯罪嫌疑人亲属作证;薄熙来与谷开是二婚夫妻,有道是夫妻本是同林鸟,丈难临头各自飞!如果她作出对薄熙来有罪的不实之证,也是推诿罪责;特别是她在另案中已是故意杀人判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或在压力下作证言,其压力是:如果自己也可以是行为人、又承担“受贿2000多万”( 别墅)大罪,或认为她是“包庇薄熙来受贿”大罪,岂不是等于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期间又“故意犯大罪”, 那就可能执行死刑!没有今天的减刑不死了!特别是她又有精神病,医学常识是:精神病人胡说道!法学常识是:精神病人证言无效! 姜丰证言所谓“代持”能成为薄熙来受贿罪客观要件要件吗? 啥叫“代持”?2000年即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人们对“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还不那么熟悉。何况证券市场又禁止代持,股权代持的风险又非常大!前不久天津大爆炸炸出来代持股权的害处遗患! 薄案认为2000年,谷开来想在法国购房,当年由姜丰“代持”? 10多年后,姜丰证言或写的证词说:“2011年4月,徐明说,德维尔持股的公司在法国尼斯有一处别墅,要将德维尔持股公司的股权转到其名下,徐明的意思就是把尼斯别墅放到其名下,同年5月,德维尔在法国巴黎办理了向其转让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股权的手续,其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罗素地产公司对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有230万英镑的债权。徐明曾告知其该房产系薄谷开来所有,她因身份敏感不便自己持有管理,让其代为持有。” 今天再看姜丰证言成立吗?可信吗? 有薄熙来或谷开来与姜丰之间的债权或股权代持协议的书证吗? 债权或股权代持必须有代持协议,没有代持协议等于瞎诌! 中国刑法有452条、刑事诉讼法有225条,共计677条法律,哪条适用认定没有代持协议的“代持”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 ?! 特别是济南法院判决书判定薄熙来附加刑中法国别墅,是“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所得”,姜丰成了薄熙来“法国别墅”的“代持”人;如果没有有代持协议书证,认定这种奇特的、虚无的“代持”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成立吗?! 对当年的薄熙来来说,什么叫“代持”恐怕是都不懂!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没有代持协议的股权代持,是不予认定的! 谷开来与徐明是友好关系或律师业务关系,当时在欧洲的姜丰与英国人离婚后,与徐明是有“以结婚为目标”的女朋友关系,无论徐明表示出资实际是给谁买法国别墅,该产权、所有权与薄熙来究竟有什么法律关系? 既然判定法国别墅是“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所得”,把判决书送达给“代持”法国别墅的姜丰,那就可以依椐刑事判决书向姜丰“追缴” !没收 !对薄熙来的附加刑也就执行了,为什么执行不了? 老一辈革命家薄一波是老实人,有其父必有其子,薄熙来本质上也是老实人,他在供词中交代和供述:“印象里还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满漂亮,建议我们有机会去看看。我当时也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在模糊的印象中,谷开来和徐明似在我做辽宁省长时,曾在沈阳向我提起过该房,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因时间较长,是否说到‘购买’我记不清了,反正我因缺乏警觉、疏忽大意而未予重视、未加制止。现听说该房已成了我小家庭名下的房产,我妻子又接受了外人的购房款,她又说对我讲过,那我作为政府官员、一家之长,不论知情多少、是否记得,都责无旁贷。我对尼斯房的买卖、运作过程及房子的大小、价值都不知道,没有参与过此事。我愿意尊重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能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实际施行犯罪的主观要件吗?请注意:“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这是最高法院大法官有关司法解释之语! 判定法国别墅是“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所得”是法律事实吗?! 判定法国别墅是“被告人薄熙来受贿所得”, “所得”的标志是什么?应该是“所得”法国别墅的产权、所有权; 从受贿罪主观要件来说, 必须是犯罪主体行为人出于故意实际施行这一犯罪行为,从受贿罪客体要件来看,必须是犯罪主体行为人实际所得物质性利益、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犯罪对象——法国别墅所有权。刑法本身确定不了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制度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物质财富的归属和支配的权利。”(《中国司法大辞典》440页) 特别是西方,在古罗马法中,只有取得所有权,才能是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权。此案涉及到法国,《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有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的基础,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0多年中薄熙来对法国别墅有些权利吗?有物权法规范的自物权、自主权吗? 从审判法庭调查薄熙来与徐明当庭对质中问法国别墅“价值多少钱?产权关系谈了没?”徐明回答说 “没有”;又何谈薄熙来“受贿所得” 法国别墅产权、所有权? 邓小平理论主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济南检察院、法院(或专案组)从立案、办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司法实践来看,对薄熙来“受贿所得”法国别墅“追缴” 的附加刑执行不了,其受贿罪似是疑罪,疑罪从无! 特别是那法国别墅,别墅已经别属了,别属他人了! 请看记者采访姜丰的问答吧: 记者:假如你是薄熙来案中的法国别墅的房产权人,你认为是合法的吗? 姜丰:既然是〝假如〞,那么我就当作我在复旦大学参加辩论时的假设情景来回答了。 假如我是薄熙来案中的法国别墅的房产权人,那么我的房产权肯定是合法的。因为,在产权的转交过程中,所有当事人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字,在场有律师和公证人员。一切手续齐全。最后又到当地政府备案。 记者:还是假如。你以后会把产权转移给谷开来或薄瓜瓜吗? 姜丰:假如他们想要该房产的产权,他们必须付市场价格。他们如果付了市场价格,我很愿意把该房产权转移给谷开来或薄瓜瓜的。 请特别注意到:薄案庭审中,也正是薄熙来质问徐明:关于是谈“那个房产的大小?”徐明答“没有。”再质问:“价值多少钱?产权关系谈了没?”徐答:“没有” !即根本没有像姜丰说的那样“在产权的转交过程中,所有当事人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字,在场有律师和公证人员。一切手续齐全。最后又到当地政府备案” 给谷开来或薄熙来! 关键的问题是必须有契约,《法国民法典》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没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契约,怎么能证明取得法国别墅产权的当事人是谷开来或薄熙来?! 薄熙来的“知情”,充其量是幻灯中的法国别墅!真的法国别墅恐怕是徐明给“以结婚为目标”的女朋友姜丰买的! 薄熙来或谷开来和徐明,当年都喜欢赵本山小品大忽悠,或好像还有点什么关系……作为无商不奸的商人徐明与谷开来虽然“关系不错”,当年徐明用幻灯别墅忽悠忽悠“二来” ,也是可能的事儿?!赵本山小品大忽悠也是对现实生话中某些忽悠现象的反映! 如果谷开来或薄瓜瓜真想要那法国别墅呢,那就像姜丰说的:“假如他们想要该房产的产权,他们必须付市场价格。他们如果付了市场价格,我很愿意把该房产权转移给谷开来或薄瓜瓜的” !这对薄熙来来说,那个“幻灯” 灯影更构不成受贿罪的什么要件了! 罪恶有许多工具,而谎言是适合于所有这些工具的手柄。薄熙来与徐明当庭对质中六个 “没有”、一个“再没有过” 、一个“没听说过”和再一个“你坐在那里没有说话”的证言,似乎就已经自我揭穿了他10年前幻灯别墅的谎言! 本文作者希望本文论辩是错误的;而希望济南法院判决薄熙来受贿罪附加刑(追缴、没收法国别墅)是对的、不是其疑罪而疑罪从无!这样就能把法国别墅执行回来,收归国有!也去看看,散散心,何乐而不为?(2015.12.20) 薄案受贿法国别墅如有其疑,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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