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5月10日博文“对周立波持枪藏毒案预判”里分析了周案的结局不外是两种,一是周“plea guilty”, 二是控辩双方达成一致“stay of proceeding”,而最好的是“stay of proceeding”, 然而周找了最大的律师并没有达成第二种结局,而周的律师又不愿意让周接受第一种结局。请注意:周的结案“plea guilty”是周所承认的不是关于“枪支”和“毒品”的指控,而只是“交通法规”的指控。在这里控辩双方在开庭前达成了一致, 以周承认违犯交通法规接受处罚来换取控方撤销对周的其它指控。
事实上控辩双方各让一步,此案并未真正意义地“开庭审理”(那需要一天或几天的时间和控辩双方的证人都到场接受质证), 而是控辩双方在庭下就和解了。北美的刑民案件需要法庭真正“开庭审理”不足十分之一。这点有点像中国古代的衙门办民事案件, 开庭之前, 对原告先打几十刹威棒。为啥?就为了减少诉忪, 衙门认为, 双方争执应该以和为贵,很多时候, 其中一方认吃点亏, 就诉不起来。大部分的人在吃点亏和忍受刹威棒之间权衡之后, 一部分人就选择放弃了, 这就减少了诉忪。当然, 如果受的委屈太大自然就一定要坚持, 宁肯承受刹威棒也要官府主持公道。
而周案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 辩方律师把电话公司的通话记录拿来以证明周没有打电话, 既然如此, 而结案却是周立波承认违犯交通法规交了罚款。那又为什么呢?这就是控辩双方各让一步的结果。如果双方不能在真正的开庭审理前达成一致的话, 就要“开庭审理”而双方都不愿意面对真正意义上的开庭审理, 双方都输不起, 就像中美贸易战一样。而这样一来, 控方没有输, 被告人以“plea guilty”交罚款做结, 而辩方也能接受以轻微交通违章完事, 双方皆大欢喜。
另外说一点, 周立波结案后说了两点, 一个是关于枪支毒品似是有故事(遭人陷害), 一是关于律师的问题。 我在想, 此案并不需要太大的律师, 杀猪焉用牛刀?既然在国外当了律师了, 总不会连我这个没有是律师牌照的人都不如吧。难不成我都可以分析判断的案子他们会有不同的判断?唯一的可能就是前两个律师为了多赚钱而吓唬周立波, 而周也不是一般人, 尽管不了解国外 法律但也不会轻易就被人忽悠的, 最终前两个律师钱没有赚到倒落了个坏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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