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本人是不願意稱自己是賭徒的,只所以用來自稱是前些日子接受了Youtube“零下56”東南的採訪,在視頻下面有很多評論:由於視頻有剪輯有人看到租客表情誤以為我房東退門即入,事實上我是提前24小時發了書面通知,有人聽我說辦家庭旅館幾個房子懷疑我是如何來的(其實是親戚朋友的房子讓我幫助打理),更有甚者認為89年我自費留學由我哥哥在香港經濟擔保一定是國內高官。不一一贅述總之由此可見媒體求真的難能可貴!正好評論中有人稱我為賭徒,正好自嘲以博眼球。 首先, 賭徒的“徒”在這裡應該是“只,唯一的意思”即以賭為職業。本人的賭徒職業也有一個逐漸過程。 記得大約在1992年,本人當時在溫尼伯還在打工時,是我北大法律研究生同班同學(他比我小7、8歲)在曼尼托巴大學帯著獎學金讀研,他單身自然瀟灑,他比我晚來一年只是留學身份。一天他帶我到溫尼伯里的賭場,賭場開在最豪華的酒店裡,進門必須西服革履,否則不許入內。當時玩的是21點,回來後同學笑我贏了20元錢激動的蹦起來了。從此開始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我就開始天天去了。我清清楚楚地記得,有一個月我幾乎天天贏錢,我想:這個不錯呀,西服革履日曬不着雨淋不着還掙錢那比我每天干苦力好太多了!然而,就在一個星期五,把以前贏的錢全輸回去了還把當天現從銀行取的也全賠進去了(大約4-5千那是93年呀)。從此以後我就基本不去玩了,即便幾年後去拉斯維加斯也只是帶上百八十塊的應個景而已。再沒有原來的勁頭了。 而再次進入賭場是2005年後我在卡爾加里開了一個小的房地產公司,一個從中國社科院來的研究生做了房產中介加入我公司他教我玩德州撲克,我學會後從此再也不玩21點之類的與賭場賭輸贏的遊戲了。 從我開始接觸德州撲克到現在也有近二十年了,以前自認為玩的不錯,但並沒有達到人家說玩的好的能達到一個境界:即每小時平均可贏多少錢。而我開頭也天天記玩幾小時,輸贏多少….但總是達不到那個境界而且輸贏也不確定。可能那時有其它事情,玩得不能隨意,故只能算個賭客而已。 最近,我突然開竅了:首先, 德州撲克是大家互相玩而不是和賭場玩,賭場只從贏家手裡拿百分之幾的抽頭,這就沒有那種輸房子輸地輸得一塌糊塗,傾家蕩產的時候了。因此長期下來確實玩得好的人就贏。另外, 每個人的娛樂方式不同, 女人喜歡買包包,男人打打高爾夫球,有人看電影聽歌劇,有人玩手機遊戲等等….所有這一切都要花錢,玩德州撲克也是花錢娛樂的一種。心態放好,進賭場做為賭客並非十惡不赦。 而本人之所以歸為“賭徒”即以此唯一是因為:一, 本人已經退休,除了在家無所事事,只能靠到賭場去接觸人,接觸社會;二,到賭場(不像私人賭局)去玩沒有限制,你可以贏了就走只呆十分鐘,也可以連續玩幾天也沒有人管;三,賭徒也好賭客也罷,如果沒有他們賭場就得關門,多少人就得失業!我們是在為社會做貢獻。四,至於本人由於無它事可做,所以確實每天給自己定個小目標,時間可長可短,達到即可,也確實平均下來小有進項,所以也就當之無愧這個“賭徒”的稱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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