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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法院系和房管局的違法實錄。本文系原創,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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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三個“三分之一”與21萬 2019-01-02 21:10:57

我去的時候酒席已經開始了。我和在座的人打完招呼後,我的香港姐姐說:我們剛才提到你到你同學家裡去的事,你的同學一定要你來。

現在酒席上是三方人馬。一方政府官員,一方是我家負責聯繫的“有功之臣”,剩下的是我這局外的人。好久沒有見到老同學了,所以話就比較多,正是因為這親密的關係,給政府官員製造了一個假象,以為我是有功之臣這一個小團體的,所以他們講話的時候就不太注意了。而我家的有功之臣自然不方便向他們言明我們的關係。喝了一點酒以後,話匣子就打開了。我隱隱約約聽到三分之一,注意一聽原來是“三個三分之一”。大意是:我們家的這幢房產要回來以後,按三個三分之一分配:三分之一屬於政府官員;三分之一屬於有功之臣;三分之一屬於我們家族剩下的人員。我裝作沒有聽見,繼續閒聊,也急切的想看看這齣戲是怎麼往下演。

過了幾天,香港的姐姐就召集我們開會。大意是:她是港澳同胞,所以必須以她的名義來申請,武漢市僑辦才能介入。而達到以她的名義來申請的前提條件就是大家“棄權”。

我問她:棄權的含義或者說準確定義是什麼?

她回答說:就是棄權。

我問:要我們放棄權利,贈與給你?是不是這個意思?

她回答說:是的。

我又問:我(嫡親的)姐姐在美國,我家是否可以不寫棄權?

她回答說:可以。

我接着說:雖然我可以不寫放棄權利的聲明,但我建議大家都不要寫。該怎麼做就怎麼做。要不回來起碼還有希望,寫了“棄權聲明”後我們的“小命”就拽在別人手上了。

她說:如果你們都不要,我要回來就捐給國家。

我說:現在本來就屬於國家了,你要回來再捐出去不是多此一舉?何況我一直在要。

不歡而散是必然的結果。又過了沒有多久,曉紅給我電話說高官哥哥聯繫了市房管局的人,他們答應解決這個問題,不過要付一筆費用給他們。費用是21萬(後改口20萬)。我問21萬是怎麼來的?她說:付1萬給資料;付9萬製發發還文;付10萬協助騰退。這個錢可以交給高官哥哥負責,給我寫收條。我說這個做法我考慮一下。回來後我問我父親,他堅決反對這種違法的行為。不過我認為他是老觀念,時代在發展,社會在變化。我私下答應了,但要求稍微改動一下,並形成文字的東西。我要求改動的是:給資料付一萬;製發發還文付9萬;協助騰退後付餘款。經過幾次來來回回的折騰,高官哥哥拿出了最終的協議:協議依然是原來的說法,先付錢後辦事,而且錢要交給香港姐姐。我心平氣和的改回去,堅持我的要求,先做事後付錢,香港姐姐不能負責,理由是出問題難道我到香港去找她嗎?高官哥哥看了我改動的協議後大發雷霆,在協議上做了評語,大意是:我做的事對得起天地良心,對得起死去的祖父祖母。我的另外一個哥哥看後笑起來了,“哈哈哈,把祖父祖母都抬出來壓你了。”我說:找個折中的辦法,找一個律師事務所作為第三方來管錢。高官哥哥拒絕了。

我繼續找資料,我忽然想起來第一個民事訴訟曾經提到了這幢房子,我就和曉紅一起到法院去查閱卷宗,因為她是當時是當事人,所以出示她的身份證就可以了。江岸區法院的總值班接待了我們,讓我們稍微等一下,他打個電話給檔案室,檔案室讓他等一下。大概過了十分鐘,就聽見電話的那一頭嘰哩哇啦說了一大通話,總值班說:不可能,這個案子我參與辦過,卷宗就有很多,他們家一人一份卷宗。再經過一番交涉後,總值班說:抱歉,卷宗找不到了。這條線又斷了。不過,這件事為以後查法院的卷宗留下了伏筆。

後來,我的嫡親姐姐回國探親,我帶她去找趙處長。趙處長正在打電話:嗯,嗯,現在沒有消息!嗯,嗯。沒有消息就是消息!他這句話直到多年後我才真正明白了房管局是怎麼玩弄法律和政策的。

我直奔主題,提到了高官哥哥說的事。他不否認,他的大意是:付款是21萬,不是20萬,這件事可以搞定。我就問了付款的問題。我說:你們是不見兔子不撒鷹,而我們是不見鬼子不掛弦,相互都覺得不安全。能不能找一個第三方做中間人?趙處長說:我已經對他們說過這個方法,而且這二十一萬又不是我一個人得,得分給很多人,包括周局長,還不知道夠不夠分。

回來後,我與香港姐姐聯繫,她們堅持錢一定要交給她們。我當然拒絕,既然這條線是她們聯繫的,所以我也不會按這條線走下去。道路多得很。

不久我的幾個哥哥姐姐、嫂子對我說:他們說就是因為你不願意出錢,所以事就辦不成。我說:我們的錢的安全都不能保證,怎麼能夠保證能夠辦成了?我這才相信我爸爸說的話,不走歪門邪道。

註:當時的房價大概1000元/平方米,對這幢房子的估價是100萬,所以回扣的比例大概是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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