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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賣的鐵鏈女的“事實婚姻”合法有效嗎? 2022-02-24 13:11:18

  

盲山5.jpg

(圖為《盲山》中被拐賣囚禁的女孩子)

 

被拐賣鏈鎖女子的“事實婚姻”合法有效嗎?

 

文 | 周曉勤
生命季刊專稿

 

音頻為作者本人朗讀

 

最近,看見一些中國的基督徒,包括牧者,對徐州鐵鏈八孩女的遭遇,置若罔聞。認為是外邦人的事,與自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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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基督徒”,甚至批評徐州鏈鎖女子,認為她既然“事實結婚”生孩子了,就應該老老實實地接受虐待,不要企圖逃跑。還有些“基督徒”,居然把她,與淫蕩的撒瑪利亞婦人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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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基督徒”的做法,把很多人驚得目瞪口呆!

 

首先,這裡牽涉到一個聖經倫理和法律問題,就是被拐賣女子與買主之間的“婚姻”,包括結婚證,是否符合聖經真理?是否有法律有效性?是否應該成為強姦等邪惡罪行的遮蓋?

 

這種結婚證違法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第二條說:“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說“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二章第五條說:“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章第十一條說:“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中國自己的法律可以判明,被拐賣被鏈鎖、沒有人身自由的女子,與買者之間的婚姻及結婚證,是不合法的,是無效的。除非該女子恢復人身自由後,在沒有脅迫的情況下,自己選擇與買者保持婚姻關係。

 

這種結婚證違背聖經真理

 

聖經說:“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他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他為妻。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出22:16-17)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他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申22:25-29)

 

這兩段經文,皆出自約3500年前的摩西五經。在其寫成的文化背景下,女子不能自養自立,在公共平台沒有發言權。她們要麼生活在父親的權柄和保護下,要麼生活在丈夫的權柄和保護下。父親,是世界上最愛女兒的男人,上帝授予當時的父親權柄,作單身女子選擇丈夫和婚姻的代言人。

 

現在的成年女子,一般都能夠自養自立,不需要父親代言,自己是自己選擇丈夫和婚姻的發言人。

 

這些經文教導的原則,是被強姦的單身女子,有絕對的主動權和決策權。她可以在有人身自由、不被脅迫的情況下,選擇是否嫁給強姦她的人。 

 

而強姦犯,上帝沒有授予他娶被強姦者的權力。若受害女子選擇跟他結婚,他必須賠償女子,娶女子,而且終身不可離棄女子,不管女子有任何問題。若受害女子選擇不嫁給他,他只能接受,而且還必須賠償受害女子重金。

 

也就是說,聖經不支持綁架、強姦和奴役情況下的“事實婚姻”。

 

結婚證不能成為遮罪布,基督徒不可助紂為虐

 

鐵鏈女結婚證 - Copy 1.jpg

 

“拐賣女子”,“與買方結婚”,這些詞,本身就包含着錯誤的世界觀和價值觀,因為人不是動物或物品,不能買賣。他們用這些詞語,麻痹大眾的良心,淡化或洗白罪惡。

 

對拐賣婦女事件,正確的定性詞語,應該是“詐騙”、“綁架”、“私自監禁”、“奴役”、“強姦”、“輪姦”……,這每一個罪行,按照法律,都應該重判嚴懲,不可姑息。

 

這種結婚證,或“事實婚姻”,是罪惡的通行證,把詐騙、綁架、私自監禁、奴役、強姦、輪姦婦女(甚至幼女)合法化!許多地區的文化,憑藉這種結婚證或“事實婚姻”,忽視拐賣受害女子的遭遇。正說明這些地區的文化,極其邪惡乖謬!

 

很多基督徒把這種邪惡的文化,置於聖經教導之上,助紂為虐,成為邪惡勢力的幫凶!他們正是耶穌詛咒的假冒為善之人!

 

“耶穌說:‘以賽亞指着你們假冒為善之人所說的預言是不錯的。如經上說: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將人的吩咐(人的文化、傳統、教導等)當做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你們是離棄神的誡命,拘守人的遺傳(人的文化傳統)。’”(可7:6-8) 

 

當地或附近的基督徒應該怎麼辦?

 

人類歷史上各種邪惡文化的翻轉改變,都是因為該文化中的第一批基督徒,情願舍己,效忠基督耶穌的結果。如中國的廢除女人裹小腳、歐洲曾經的酗酒文化、非洲曾經的吃人肉文化、以及歐美曾經的奴隸制文化……。

 

活出基督信仰,影響和改變文化,是基督徒不可推卸的責任。

 

聖經的教導,同樣適用於拐賣人口知情者。基督徒對受害者須伸出援手。

 

“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攔阻。你若說: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豈不明白嗎?保守你命的豈不知道嗎?祂豈不按各人所行的報應各人嗎?”(箴24:11-12) 

 

可悲的是,那些批評受害女子的“基督徒”,選擇了對自己最安全穩妥的出路,選擇了寬敞的大路。因為再踩一腳已經被踩到塵土裡的人,要遠比刺激一下處在高處位的人容易。

 

但請記住上帝的話:塞耳不聽窮人(弱者、有需要的人)哀求的,他將來呼籲也不蒙應允。”(箴言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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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曉勤  生命季刊網絡聖經輔導事工部同工;生命季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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