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第五章F:辨明世間誤傳的部份 五、當兵與當賊戰死的不同報應。凡有陽世食糧充當軍兵者,自奉令出剿除叛之日為始,若實心努力,及未犯奸縱火,有害民間。雖死於身首異處,屍骨拋零者,即有往昔過犯,陰司概免受苦,仍准完全原體,自第一殿點名,即交第十殿,發往福地,投生為男女,安吉善終。如若械鬥,互相殺死,及從賊之叛犯,各皆罪加一等,照生前所犯諸獄受苦。凡是陽世時,官餉當兵的人,自從奉令出發剿除判亂的當舊開始,若能實心努力作戰,從未行犯姦淫、縱火,有害民間的罪事。這種人雖然戰死,身首異處,屍骨拋棄零散,即使以前曾犯過錯, 陰司一概免於受苦刑, 仍然准許完全恢復原體。從第一殿點名完, 立即交給第十殿,發往福地,投生為男,為女,一輩子平安吉祥,得到善終。假如是械鬥打架,互相兇殺而死:或者,做賊行兇時,因作亂而死。此等人,死後,皆罪加一等,各照生前所犯罪事,進入各地獄去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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