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墨西哥老太住在El Monte的一幢公寓裡,轉眼一晃已是一十六載。這一天老太突然發現停在公寓停車場的車子沒了,老太趕緊去問公寓經理,誰知公寓經理一臉冷漠,說這車子停在未經授權的停車位,已經被拖車公司給拖了,說着指指停車場告示,讓老太仔細看看,那無非是說,“This is private property, unauthorized vehicles will be towed away at vehicle owner’s expenses“ 云云,老太爭辯說,車子停在這裡十六年了,怎麼就非法了呢,經理說你有什麼合法證據給我看一下,我立馬將你車子拉回來,老太到哪裡去拿合法證據,連合同在哪一時都找不到,經理說你以前違章停車既往不咎,現在:1)你要申請一個泊位2)你要自己把車拖回來。老太不服啊,於是一紙將公寓管理公司告上了El Monte法院,好在小額法庭手續簡單,花費也不大,總共60塊大洋,可是開庭審理需要排隊兩個月,那就等吧。 開庭的這一天到了,老太好好準備了所能拿出手的所有材料,滿懷信心地站在原告席上,公寓經理雖站在被告席上,可也是一臉的堅定,法官照例讓兩邊通報姓名,然後開問,老太一五一十詳詳細細的把事情經過描繪一遍,強調說自己已住了十六年,停了十六年的車子,無論如何那泊位事實上應該屬於自己,管理方不該未經通知便拖走車子,所以她請求法官判管理方賠償所有拖車費用,並且還那泊位給她。公寓經理不慌不忙向法官展示了合同文本,Parking Permit,以及一堆照片,象那個告示牌以及有Permit的車子等等,強調說這輛車子未經許可泊在公寓停車場,他是行使正常職權,而且他已經向老太解釋過了1)申請泊位2)自己拖回車子,他已經做到了力所能及。雙方已經陳述清楚,法官就讓雙方都回去等判決通知。 老太第二天就收到了通知書,打開一看,“原告要求的賠償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泊位予以支持“,廖廖數語把老太氣得渾身發抖,而且標明判決是final,如果不服需要律師施行上訴,怎麼可能花那個錢請律師去上訴呢,認栽吧。可車子還在拖車公司呀,趕緊過去準備解釋一番拿回車子,拖車公司核實了身份後,竟告訴她這車已經被賣掉了,老太大吃一驚,你們怎麼不經車主同意就把車給賣了呢,那錢呢,拖車公司解釋說,錢都抵了拖車費,倉儲費了,說着拿出了帳單給老太,老太看了看帳單,心想拖車也就幾十塊大洋,你怎麼三算兩算,弄得我幾千塊的車子還不抵這些費用,趕緊聲明,車子是公寓經理給拖的,法官已經把泊位判給她了,這些費用不是她合理地應該承擔的,拖車公司拿出了公司章程,無非是拖來的車超過一定時間後,公司就要評估,如果車子的價值不能抵償所有費用,公司有權當機處置以維護公司利益不受損失,老太認為你公司章程跟我有什麼關係,我是無辜受害者,生要見車,死要見錢,不能一輛車就這麼沒了。於是一紙訴狀將拖車公司也告上了法庭,老太這次換到了Alhambra的法院,心想不要再碰到上次那該死的法官。 好了,60塊大洋,兩個月等待,這天又開庭了。法官照例審核雙方身份,老太強調,費用的發生是在官司審理期間,而最後法官將泊位判給她,證明這些費用都是不合理的,要求僅付拖車費用,不付倉儲,管理等其他費用。拖車公司則出示了所有的記錄,象拖車通知書,拖車工作單,公司的評估報告以及詳細的帳單,強調拖車公司嚴格按照規章辦事,絕沒做錯任何事。這位法官律師出身口若懸河,問老太你知不知道車子被這家公司拖走,什麼時候知道的,什麼時候第一次去這家公司,知不知道拖車需要費用,把老太問得一愣一愣的,老太本身是墨西哥人,英文又不是很好,差點被問昏在法庭上,對拖車公司他倒沒有多問,最後看了一眼老太的第一次判決書後,照例讓雙方回去等通知。 第二天老太迫不及待打開判決書,就幾個字,“拖車公司不欠老太任何費用“,還有例行的本判決是final,如果不服,本人不能上訴,必須請律師上訴。老太徹底傻眼了,就這樣折騰了四五個月,二紙判決書僅給老太帶來了空空的泊位,老太的車子就這麼冠冕堂皇的沒了。 美國的法律是十分可笑的,大的刑事案件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員從住地居民中隨機挑選,這是律師玩遊戲的地方,小的民事案件是法官斷案,依據:1)Memo,2)先例,3)法律常識。這是各級財團玩遊戲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