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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中国法律的尊严,停止劳荣枝死刑复核退回重审------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并最高法院 2022-12-02 08:51:59

摘自微博太原梁老太

为了中国法律的尊严,停止劳荣枝死刑复核退回重审

------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并最高法院的公开信   

       (yzxx@court.gov.cn)

周强院长并最高法院:

举国关注的劳荣枝案件经过南昌中级法院和江西高等法院的非法审理和非法判决死刑,已经进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

我以中国公民,太原市民和旅欧华侨的名义呼吁最高法院停止劳荣枝的死刑复核退回重审,这里我所说的退回重审,并不是退回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而是应依法退回安徽合肥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因为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根本没有劳荣枝案件的管辖权,他们自始自终都是在非法审理劳荣枝案件,非法判决她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明确规定: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既不是劳荣枝案件最初受理的法院,江西也不属于他二人的主要犯罪地。劳荣枝案件的主犯法子英是由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最初受理的,并且合肥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已经把劳荣枝列为在逃的共犯,劳荣枝除了和法子英共案犯罪之外,当局至今并无发现她有其它新的犯罪,所以,合肥中级法院毫无疑问是劳荣枝案件的最初受理法院,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不具有劳荣枝案件管辖权,他们的审理和死刑判决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是非法而且无效的。

对劳荣枝案件的管辖权,劳荣枝的一审,二审律师全部提出过质疑,但是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蛮横驳回,他们给出的理由,简直就是在玩泼皮。

江西高等法院给出的第一条理由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第一起犯罪地在南昌市,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25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劳荣枝和法子英的犯罪地不仅仅是江西一地,所有的犯罪地全有管辖权,第25条原文中,没有规定第一起犯罪在哪里,哪里就有管辖权,完全是江西高等法院自己编造出来的第25条的意思。

江西高等法院给出的第二条理由是:

“法子英案判决书载明劳荣枝在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的犯罪事实没有受理和审判,本案一审法院才是劳荣枝犯罪事实最初受理的法院。”

这个理由已经荒诞到违反做为司法人员最低认知常识,劳荣枝在逃,必然无法审判劳荣枝本人,但不等于合肥中级法院没有审理过劳荣枝和法子英共案的案件,也不能由此派生出,南昌中级法院变成了“劳荣枝犯罪事实最初受理的法院”,进而否定合肥中级法院是劳荣枝和法子英案件的最初受理法院。

江西高等法院给出的第三条理由是:

“法子英案已于1999年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子英于1999年12月被执行死刑,本案已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先审判或并案审理的前提条件,由一审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从法理上讲,法院的管辖权和劳荣枝案是两个不同的案件,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本身根本就没有的权力裁判自己是否有管辖权,这个权力应该是由宪法法院判定,虽然中国没有宪法法院,但至少应有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和人大释法。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自己判定自己有管辖权,颇有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味道。

《刑事诉讼法》制定第26条,就是为可能发生的管辖权冲突指制定,已经写的明明白白。199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子英案时,江西高等法院为什么不说法子英干的第一个案子在江西,为什么不寻求江西的管辖权呢?

《刑事诉讼法》第26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除非全国人大重新修改该条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包括最高法院都无权违反和授权违反该条规定。

任何个人,任何部门授权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6条,非法审理和判决劳荣枝案件,毫无疑问就是践踏《刑事诉讼法》,就是犯罪。

所以,我恳请最高法院停止劳荣枝案件的死刑复核,退回合肥中级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劳荣枝案件,即使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对劳荣枝的死刑判决量刑准确,也不具法律效力,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管辖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

有人说,我不断为劳荣枝呼吁是因为我同情杀人恶魔劳荣枝。劳荣枝协恶多端,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她必须受到的是正义的法律制裁,是令她心服口服的正义判决,而不是江西公检法这种把法律和法律程序视作儿戏的非正义审判。

因为我在山西太原的公安局和检察院打了5年的官司,深深体会到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

2019年5月8日,我委托国内同事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报案,市值百万的房产被建行太原万达广场支行经理赵海云一家用30万元建行假现金支票和假承诺诈骗,已经支付我的30万元购房款冒用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盗转回赵海云自己银行户头,我的个人工资卡,银行卡和医保卡被非法侵占至今没有归还。

根据公安部受立案规定,刑事报案应在3日内答复是否立案,但是因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办案人刑警队长康涛和副队长张宇峰以及督察室主任李晓林收受犯罪嫌疑人赵海云的巨额贿赂,至今已经3年了,既不敢答复立案,也不敢答复不立案。

从2019年太原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宁建新三次批转我的立案监督申请,要求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62条立案监督,2020年10月初,太原市检察院控申部副主任李洲约谈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办案人刑警队长康涛和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芳芳发出口头纠正,再次要求他们立即依法答复是否立案。

事实是到今天为止,我依然没有收到是否立案的答复。刘芳芳因为收受犯罪嫌疑人赵海云的巨额贿赂,不仅拒不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在她调往山西省检察院后,迎泽区检察院竟然发现她把我的案卷全部销毁,连太原市检察院发出的口头纠正,在迎泽区检察院的电脑中竟然也消失了。

迎泽区检察院已经更换了两任检察长陈加林和张晋东,35个月过去了,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发立案监督公文就是不敢发,调查刘芳芳因为收受巨额贿赂,销毁案卷就是不敢调查。

正因为我自己亲身经历并且还在继续经历这种有法不依的司法腐败,所以我对江西公检法机关无视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深恶痛绝。

我生活在国外,我的亲身经历告诉我,中国现在的法律并不比西方的法律差,差就差在有法律却无人执行,太原市公安局对受立案有自己的一套土法律规定,国家的法律他们根本就不执行,督察室主任李晓林就明确讲:法律是法律,实际是实际。

江西公检法在审理劳荣枝案件时,就是本着这一态度,所以我恳请最高法院,为了中国法律的尊严,停止劳荣枝死刑复核,退回依据刑事诉讼法重审。

否则,劳荣枝案件将会成为中国司法史乃至于世界司法史的一个天大的笑柄,劳荣枝竟然被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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