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微博太原梁老太 為了中國司法的尊嚴,依法追責授權江西法院違法審判勞榮枝的責任人 ------致張軍檢察長並最高檢察院的公開信
張軍檢察長並最高檢察院:
當江西高等法院宣判繼續維持勞榮枝死刑判決時,所有人把關注點集中在“維持死刑判決”上,只有我這個中國頭號上訪專業戶(離休待遇上訪40年,控告山西公檢法機關貪贓枉法5年)關注到,判處勞榮枝死刑的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從頭至尾在違法審判,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對勞榮枝案件的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第26條明確規定: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既不是勞榮枝案件最初受理的法院,江西也不是勞榮枝和法子英二人的主要犯罪地,勞榮枝除了和法子英共案犯罪之外,當局並沒有發現勞榮枝有新的犯罪。勞榮枝案件的主犯法子英是由安徽合肥中級人民法院最初受理的,合肥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已經把勞榮枝列為在逃的共犯。合肥中級法院無疑是勞榮枝案件的最初受理法院,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根本不具有勞榮枝案件管轄權,憑哪條法律審理並判決勞榮枝死刑?. 勞榮枝的一審,二審律師都對管轄權提出過質疑,但是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蠻橫駁回,他們給出的理由,簡直就是在玩潑皮。 江西高等法院給出的第一條理由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勞榮枝與法子英共同實施的第一起犯罪地在南昌市,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第25條原文是這樣規定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勞榮枝和法子英的犯罪地不僅僅是江西一地,所有的犯罪地全有管轄權,第25條原文中,沒有規定第一起犯罪在哪裡,哪裡就有管轄權,完全是江西高等法院自己編造出來的第25條的意思。 江西高等法院給出的第二條理由是: “法子英案判決書載明勞榮枝在逃,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的犯罪事實沒有受理和審判,本案一審法院才是勞榮枝犯罪事實最初受理的法院。”
這個理由已經荒誕到違反做為司法人員最低認知常識,勞榮枝在逃,必然無法審判勞榮枝本人,但不等於合肥中級法院沒有審理過勞榮枝和法子英共案的案件,也不能由此派生出,南昌中級法院變成了“勞榮枝犯罪事實最初受理的法院”,進而否定合肥中級法院是勞榮枝和法子英案件的最初受理法院。 江西高等法院給出的第三條理由是: “法子英案已於1999年由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法子英於1999年12月被執行死刑,本案已不存在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的由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優先審判或併案審理的前提條件,由一審法院審理符合法律規定。” 從法理上講,法院的管轄權和勞榮枝案是兩個不同的案件,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本身根本就沒有的權力裁判自己是否有管轄權,這個權力應該是由憲法法院判定,雖然中國沒有憲法法院,但至少應有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和人大釋法。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自己判定自己有管轄權,頗有點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味道。 《刑事訴訟法》制定第26條,就是為可能發生的管轄權衝突指制定,已經寫的明明白白。1999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子英案時,江西高等法院為什麼不說法子英干的第一個案子在江西,為什麼不尋求江西的管轄權呢? 《刑事訴訟法》第26條制定出來,就是讓所有法院遵守的,不是用來擺樣子的,除非人大重新修法第26條規定,任何人,任何部門都沒有權利違反它。這一點,即使律師不提出質疑,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級法院的法官們也絕對清楚他們在違法審理,既然如此,那麼,為什麼還要繼續違法審判呢?
勞榮枝的二審辯護律師吳丹紅,趙德芳的辯護意見中已有答案,與其稱之為辯護意見,不如說是一份對江西公檢法機關在審理勞榮枝案件中暴露出的司法腐敗問題的詳細的有理有據的調查報告。
我們的親身經歷,中國制定的現行法律並不比西方任何一個國家差,甚至比某些西方國家制定的更人性,問題在於人家的法律制定出來,公檢法機關在不折不扣地執行,而中國制定出的法律,公檢法機關根本就不執行。
我的戶籍所在地太原市公安局根本就不執行國家法律和規定,他們僅執行自己的一套土法律。我報了8個刑事案件,按照公安部受立案規定,接報案必須給接報案回執,刑事案件3日之內必須答覆是否立案,但是辦案人刑警隊長康濤,張宇峰,督察室主任李楊平,李曉林因為巨額受賄,我的報案最長的已經5年了,至今一個也不答覆是否立案一個也沒有給報案回執。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562條規定,7日內必須對逾期沒有答覆是否立案的做出解釋,但是,我向被最高檢授予全國優秀基層檢察院的太原市迎澤區檢察院申請依據562條規定立案監督,至今35個月過去了,因為檢察長陳加林,劉芳芳,李淑琳和張晉東巨額受賄,至今連立案監督函都不敢發,不僅如此,還合夥銷毀我的案卷和銷毀太原市檢察院發出的口頭糾正的電腦紀錄。 為此,我已經向張軍檢察長本人並最高檢察院從國外發出了數百份掛號信,電郵,電話投訴,申訴,以及罷免劉芳芳的彈劾,結果全部一樣,最高檢察院一個字都不批寫,原件轉回太原市迎澤區檢察院,並且還反覆警告,不要重複投訴。
連張軍檢察長本人都是這樣處理違反《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投訴,江西法院明知自己在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條之規定,依然繼續違法審判勞榮枝還有什麼奇怪的,從勞榮枝案件的立案,公訴,審判和判決,一直都在違反《刑事訴訟法》,負責審判監督的江西檢察機關,最高檢察院不會一點都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履行法定的立案監督和審判監督的職責?
為了中國司法的尊嚴,我懇請張軍檢察長並最高檢察院依法履行審判監督的神聖職責,依法追責江西法院違法審判勞榮枝案件的責任人,制止最高法院對江西高等法院對勞榮枝案件違法判決的死刑覆核,如果勞榮枝的死刑覆核通過,中國司法將喪失自己的尊嚴,變成一個國際司法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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