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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中国司法的尊严,依法追责授权江西法院违法审判劳荣枝的责任人 2022-12-08 02:56:01

摘自微博太原梁老太

为了中国司法的尊严,依法追责授权江西法院违法审判劳荣枝的责任人

------致张军检察长并最高检察院的公开信  

张军检察长并最高检察院:

当江西高等法院宣判继续维持劳荣枝死刑判决时,所有人把关注点集中在“维持死刑判决”上,只有我这个中国头号上访专业户(离休待遇上访40年,控告山西公检法机关贪赃枉法5年)关注到,判处劳荣枝死刑的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从头至尾在违法审判,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对劳荣枝案件的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26条明确规定: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既不是劳荣枝案件最初受理的法院,江西也不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二人的主要犯罪地,劳荣枝除了和法子英共案犯罪之外,当局并没有发现劳荣枝有新的犯罪。劳荣枝案件的主犯法子英是由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最初受理的,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把劳荣枝列为在逃的共犯。合肥中级法院无疑是劳荣枝案件的最初受理法院,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根本不具有劳荣枝案件管辖权,凭哪条法律审理并判决劳荣枝死刑?.
劳荣枝的一审,二审律师都对管辖权提出过质疑,但是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蛮横驳回,他们给出的理由,简直就是在玩泼皮。

江西高等法院给出的第一条理由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第一起犯罪地在南昌市,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25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劳荣枝和法子英的犯罪地不仅仅是江西一地,所有的犯罪地全有管辖权,第25条原文中,没有规定第一起犯罪在哪里,哪里就有管辖权,完全是江西高等法院自己编造出来的第25条的意思。

江西高等法院给出的第二条理由是:

“法子英案判决书载明劳荣枝在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的犯罪事实没有受理和审判,本案一审法院才是劳荣枝犯罪事实最初受理的法院。”

这个理由已经荒诞到违反做为司法人员最低认知常识,劳荣枝在逃,必然无法审判劳荣枝本人,但不等于合肥中级法院没有审理过劳荣枝和法子英共案的案件,也不能由此派生出,南昌中级法院变成了“劳荣枝犯罪事实最初受理的法院”,进而否定合肥中级法院是劳荣枝和法子英案件的最初受理法院。

江西高等法院给出的第三条理由是:

“法子英案已于1999年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子英于1999年12月被执行死刑,本案已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先审判或并案审理的前提条件,由一审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从法理上讲,法院的管辖权和劳荣枝案是两个不同的案件,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本身根本就没有的权力裁判自己是否有管辖权,这个权力应该是由宪法法院判定,虽然中国没有宪法法院,但至少应有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和人大释法。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自己判定自己有管辖权,颇有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味道。

《刑事诉讼法》制定第26条,就是为可能发生的管辖权冲突指制定,已经写的明明白白。199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子英案时,江西高等法院为什么不说法子英干的第一个案子在江西,为什么不寻求江西的管辖权呢?

《刑事诉讼法》第26条制定出来,就是让所有法院遵守的,不是用来摆样子的,除非人大重新修法第26条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利违反它。这一点,即使律师不提出质疑,江西高等法院和南昌中级法院的法官们也绝对清楚他们在违法审理,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还要继续违法审判呢?

劳荣枝的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赵德芳的辩护意见中已有答案,与其称之为辩护意见,不如说是一份对江西公检法机关在审理劳荣枝案件中暴露出的司法腐败问题的详细的有理有据的调查报告。

我们的亲身经历,中国制定的现行法律并不比西方任何一个国家差,甚至比某些西方国家制定的更人性,问题在于人家的法律制定出来,公检法机关在不折不扣地执行,而中国制定出的法律,公检法机关根本就不执行。

我的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公安局根本就不执行国家法律和规定,他们仅执行自己的一套土法律。我报了8个刑事案件,按照公安部受立案规定,接报案必须给接报案回执,刑事案件3日之内必须答复是否立案,但是办案人刑警队长康涛,张宇峰,督察室主任李杨平,李晓林因为巨额受贿,我的报案最长的已经5年了,至今一个也不答复是否立案一个也没有给报案回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62条规定,7日内必须对逾期没有答复是否立案的做出解释,但是,我向被最高检授予全国优秀基层检察院的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申请依据562条规定立案监督,至今35个月过去了,因为检察长陈加林,刘芳芳,李淑琳和张晋东巨额受贿,至今连立案监督函都不敢发,不仅如此,还合伙销毁我的案卷和销毁太原市检察院发出的口头纠正的电脑纪录。
为此,我已经向张军检察长本人并最高检察院从国外发出了数百份挂号信,电邮,电话投诉,申诉,以及罢免刘芳芳的弹劾,结果全部一样,最高检察院一个字都不批写,原件转回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并且还反复警告,不要重复投诉。

连张军检察长本人都是这样处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投诉,江西法院明知自己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6条之规定,依然继续违法审判劳荣枝还有什么奇怪的,从劳荣枝案件的立案,公诉,审判和判决,一直都在违反《刑事诉讼法》,负责审判监督的江西检察机关,最高检察院不会一点都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履行法定的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责?

为了中国司法的尊严,我恳请张军检察长并最高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的神圣职责,依法追责江西法院违法审判劳荣枝案件的责任人,制止最高法院对江西高等法院对劳荣枝案件违法判决的死刑复核,如果劳荣枝的死刑复核通过,中国司法将丧失自己的尊严,变成一个国际司法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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