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9日上午,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直播審理了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與吳幽贈與合同糾紛一案。
吳幽在庭審中稱,做出捐贈承諾後,整個經濟大環境和他本人管理的基金都遇到了很多困難,包括幾個重要的出資人面臨暴雷的情況。“暫時是有困難,我資金壓力很大,需要時間來履行。承諾捐贈這件事會跟着我一輩子,我沒有一分一秒想過不捐這個錢,當時要捐是心態比較樂觀。”吳幽說。
中國礦業大學律師在法庭陳述中表示,雖然吳幽說自己遇到了一定的經濟困難,但以其目前事業發展狀態、管理基金的規模,事實上具備履約能力。學校如果不對這種拒不實際履約的行為採取維權行動,是對不誠信行為的放縱,同時也無法就合同履行行為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予以交代,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是迫不得已才提起了本次訴訟。希望吳幽能夠言而有信,積極履約,防止以捐贈名義在獲得了公眾好評後,反而消費了公眾信任,破壞了社會風氣。
吳幽否認自己現在有履行能力,並在庭審中解釋投資行業需要賣掉項目才能回籠資金。“我的公司運營正常,沒有破產,但我沒有現金,如果您覺得我有履行能力,可以和校方查我任何賬戶。”
吳幽說,他希望能和校方協商一個折中方案,用他管理的一個江西的2億規模基金的長期收益完成捐贈,但學校只要現金。
這是吳幽在法庭的陳述。
通過法庭的審理過程,我們可以確認:
1.吳幽不存在網上流傳的詐捐的問題,並且吳幽從沒有拒絕履行合同。
2.吳幽現在用現金直接支付1100萬捐助確實存在困難,他願意用”2億規模基金的長期收益完成捐贈“,但是校方拒絕,這已清楚表明,不是吳幽不履行捐助,是校方非法強要現金,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贈與“必須是現金支付。
3.吳幽的公司正常運作,但是現在沒有能力支付1100萬現金捐助。
第一,中國礦業大學在起訴吳幽拒不履行”贈與“中,故意隱瞞了,拒絕”2億規模基金的長期收益完成捐贈“的事實和強要現金”贈與“的行為,已構成誣告!
第二,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贈與“必須是現金支付,拒絕吳幽”2億規模基金的長期收益完成捐贈“而強要現金”贈與“,不給就告,並且不向法庭陳述真實情況,明顯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三,吳幽是個人贈與,與其公司無關,並且公司並不是吳幽個人公司,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在根本不懂”投資行業需要賣掉項目才能回籠資金“的情況下,貿然不負責任地凍結賬戶,並且堅稱,吳幽所在公司有支付能力,違法將吳幽列入失信限制消費名單,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已構成了瀆職罪。
筆者可以斷言,中國礦業大學的行為是又一個郭美美事件,將嚴重禍及今後的所有公益捐助特別是對母校的捐助。
發布於 2023-03-13 10:32・IP 屬地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