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鏈女”萬分悲哀地喊出:我被這個世界拋棄了!

她無法知道,在中國大地和海外有多少人在為她落淚,有多少人在為她吶喊,又有多少人因為關愛她,被江蘇警方打罵,關押,警告,封帳戶。
然而, 1,所有涉及“鐵鏈女”案的公職人員除了行政處分,無一人被追究法律責任。 2,所有因關愛“鐵鏈女”遭到江蘇警方非法打罵,關押,恐嚇,封帳戶的關愛者,江蘇省委和省政府至今沒有向任何一個受辱的關愛者道歉賠償。 3,其他在江蘇境內類似“鐵鏈女”的狀況並沒有得到徹底改觀,“鐵鏈女”的鄰居就是一個和“鐵鏈女”同樣狀況的常年睡在地上的“裹被女”。 甚至在法庭審判“鐵鏈女”案被告董志民時更出現荒唐絕倫的判決:

只有在確認“鐵鏈女”和被告董志民屬於合法夫妻關係,被告人董志民才可以構成虐待罪,虐待罪的首要要件是犯罪對象必須是自己的家人,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本就沒有就此疑點進行爭辯,沒有親人的受害人“鐵鏈女”,法庭連律師都沒有為她委託,就自然認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鐵鏈女”是合法夫妻。
認定合法夫妻其實就兩點:雙方自願結合,或着雙方自願領取合法結婚證。
自願結合,這在中國廣泛存在,雖然沒有領取合法結婚證,但是雙方是心甘情願地結合在一起。另一種,並不相愛,但是由於某種原因自願一起領了合法結婚證。 這兩種情況都和“鐵鏈女”無關。 “鐵鏈女”和被告董志民並不存在上述兩種關係,儘管他們已經生了8個孩子,但這8個孩子全是被告董志民非法暴力強姦的後果,即使他們共同生育了8個孩子,依然不能認定為合法夫妻,所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此案的起點本身就是錯誤的。 所以: 第一,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是完全錯誤的。 理由一,法院認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鐵鏈女”系夫妻關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很顯然被告人董志民和“鐵鏈女”不存在自願的合法夫妻關係,所以法院判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是錯誤的。 理由二,虐待罪構成的第一要件必須是家庭成員,而受害人“鐵鏈女”從法律上並非被告人董志民的合法妻子和家人,所以法院以虐待罪判處董志民顯然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0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和非法拘禁無法告訴。 第二,法院判董志民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明顯量刑過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據此條規定,判處被告人董志民3年有期徒刑明顯然量刑過輕,因為被告董志民有明顯的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三,徐州公檢法明顯遺漏被告人董志民的故意傷害罪。 理由一,被告人董志民和“鐵鏈女”不存在合法夫妻關係,那他就不具備構成虐待罪的要件,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按照此條規定,被告人董志民明顯存在從重處罰的情節,至少應該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徐州公檢法明顯遺漏被告人董志民的強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被告人董志民不僅與“鐵鏈女”不存在合法夫妻關係,而且長期以非人道行為殘害“鐵鏈女”,致其在不自願情況下連續生8子,依此條款至少應判10年徒刑。徐州公檢法不僅非法認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鐵鏈女”是合法夫妻,而且明顯遺漏被告人董志民的強姦罪,到底是法律知識不夠還是司法道德智障? 第五,徐州公檢法明顯誤用了追訴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鐵鏈女”被拐賣後,其家人無法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但是只要向當地公安局報過案,就已滿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不存在過了追訴期的問題。這裡特意提醒所有和“鐵鏈女”案類似的拐賣案的受害者,只要家人在你被拐賣後向警方報過案,就不存在追訴期過期的問題,因為只要家人報過案,就已滿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不存在過了追訴期的問題,公檢法以已過追訴時效是違反中國法律的。 所以徐州公檢法用過了追訴期,拒不追究人販子罪行是錯誤的。 
第六,徐州公檢法明顯遺漏“鐵鏈女”一案中真正的兇手。 “鐵鏈女”一案的殘忍和非人道已經震驚了世界人權組織和國際婦女組織,已嚴重影響了中國的聲譽,真正的兇手不僅只是董志民和人販子還有與案有關的當地村,鎮,縣,徐州市的負責人,婦女保護組織和當地派出所和公安局以及宣傳部門,他們已經構成嚴重瀆職罪和包庇犯罪,江蘇省委省政府調查組2022年2月23日做出的處理決定,全部是黨紀政紀處分,發生了這麼嚴重的犯罪,村,鎮,縣,徐州市的負責人,婦女保護組織和當地派出所和公安局以及宣傳部門竟然無一人承擔法律責任,黨紀政紀處分不等於國法,徐州公檢法不追究其等法律責任,何以向世人交代? 我們看一看江蘇省委和江蘇省政府調查組是怎樣用黨紀和政紀處分為涉案官員逃脫法律制裁的: 《2022年2月23日江蘇省委省政府調查組關於“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七、關於有關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失職瀆職行為處理情況 經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責令徐州市委和市政府作出深刻檢討,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豐縣縣委書記婁海,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不負責任,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維護群眾正當權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計劃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職失責,未認真組織核查事實,批准發布信息不實的情況通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決定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豐縣縣委副書記、縣長鄭春偉,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不負責任,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維護群眾正當權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計劃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職失責,未認真組織核查事實,同意發布信息不實的情況通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黨內職務,責令辭去縣長職務。 豐縣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蘇北,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不負責任,未認真核查事實,發布信息不實的情況通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處理。 豐縣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蘇北,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不負責任,未認真核查事實,發布信息不實的情況通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處理。 上述三位官員,都是官居縣級領導,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註:不知為什麼《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沒有提及人口買賣問題)拒不履行職責,在鐵鏈女案件被揭露後,繼續故意掩蓋犯罪事實和真相,合夥發布虛假通報,欺騙社會輿論和大眾,並且動用警察毆打關押關愛鐵鏈女的網友,鐵定的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以及包庇罪。 為什麼不追糾爾等法律責任,反而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還繼續保留黨籍和公職,莫非他們的所作所為還繼續符合一個共產黨員和國家公務員的標準嗎?莫非還希望他們繼續禍害豐縣人民嗎? 豐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孫寸賢,在擔任豐縣副縣長期間,違反工作紀律,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對分管的計劃生育、衛生健康工作不負責任,在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履職不力、失管失察,決定給予其政務降級處分。 此位官員,不僅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瀆職(註:不知為什麼《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沒有提及人口買賣問題),在鐵鏈女案件被揭露後,不主動投案自首,毫無疑問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荒唐的是竟然只是”決定給予其政務降級處分“,不追究其罪責反而繼續留用擔任人大職務保留黨籍,是認為他還繼續符合黨章對共產黨員的準則嗎?是認為他還繼續符合憲法的要求繼續在人大工作嗎?還是認為他禍害豐縣人民不夠狠讓他繼續禍害豐縣人民嗎? 徐州市婦聯黨組成員、副主席高偉,在擔任豐縣衛健委主任期間,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在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嚴重失職失責,涉嫌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豐縣歡口鎮黨委書記徐善修,在擔任歡口鎮鎮長、黨委書記期間,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維護群眾正當權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嚴重失職失責,涉嫌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豐縣歡口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邵紅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維護群眾正當權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嚴重失職失責,涉嫌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此三官員,都是鐵鏈女案的直接責任者,他們不僅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註:不知為什麼《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沒有提及人口買賣問題)嚴重瀆職,在鐵鏈女案件被揭露後,不主動投案自首,明顯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荒唐的是竟然只是”目前正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留置決定是2022年2月23日做出的,至今一年多過去了,還沒有查清問題嗎?為什麼還並沒有追究爾等法律責任? 豐縣縣委統戰部三級主任科員陳修峰,在擔任歡口鎮黨委組織委員期間,違反工作紀律,對分管的計劃生育工作不負責任,失管失察,決定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豐縣公安局四級高級警長程言偉,在擔任豐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違反工作紀律,對分管的治安工作不負責任,對管轄範圍內存在的虐待行為失管失察,對精神障礙患者排查救助工作組織推動不到位,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豐縣信訪局副局長殷憲方,在擔任豐縣衛計委副主任期間,違反工作紀律,對分管的計劃生育工作履職不力、失管失察,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豐縣公安局歡口派出所所長渠輝,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不負責任,未經深入核查辦理戶口登記,對管轄範圍內存在的虐待行為失管失察,對精神障礙患者排查救助工作落實不力,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 豐縣歡口鎮綜治辦史瑞紅,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不負責任,對管轄範圍內存在的虐待行為失管失察,對精神障礙患者排查救助工作組織落實不力,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 上述幾位官員,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拒不履行職責,是直接導致鐵鏈女案件發生的責任人,明顯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荒唐的是竟然只”決定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不追究爾等法律罪責,反而繼續留黨留政,莫非他們還繼續符合黨章對一個共產黨員的標準?莫非他們還繼續符合一個國家公務員的標準?還繼續保留黨籍在豐縣政府工作繼續禍害豐縣人民嗎? 豐縣歡口鎮原民政助理於法貞,在擔任歡口鎮民政助理期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辦理婚姻登記、變更結婚證登記時間,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一個國家公務員違法辦理婚姻登記、違法變更結婚證登記時間,這已經嚴重觸犯法律構成嚴重濫用職權罪,僅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是在嘲笑美國總統唐納德·特朗普嗎? 豐縣歡口鎮計生站於秀娟,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不負責任,對嚴重超生問題隱瞞不報、放任不管,決定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 一個國家公務員對嚴重超生問題隱瞞不報,導致鐵鏈女事件的發生,已經嚴重觸犯法律構成濫用職權罪,不追究其法律責任,僅”決定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還繼續保留其公職和黨籍,是想說明她還繼續具備一個共產黨員資格?是想說明她還繼續具備一個國家公務員的資格嗎? 豐縣歡口鎮李莊村黨總支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李勁松,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不負責任,對嚴重超生和虐待行為放任不管,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不力,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責令辭去村民委員會主任職務。 豐縣歡口鎮李莊村村民委員會原主任董正培,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不負責任,對虐待行為和嚴重超生放任不管,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不力,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豐縣歡口鎮李莊村黨總支副書記董青華,在擔任李莊村計生專干期間,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不負責任,對嚴重超生問題放任不管,決定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上述三位村官,身為共產黨員,天天看着犯罪嫌疑人董某民對孤立無援的“鐵鏈女”實施布條繩索捆綁、鐵鏈鎖脖,有病不送醫治等等滅絕人性的虐待行為,不制止不報警不上報,視而不見,明顯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他們連作為人的資格都已經喪失了,僅”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和撤銷黨內職務”,是否告訴世人,三個完全喪失人性的共產黨員只要“開除黨籍和撤銷黨內職務”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嗎? 最為惡劣的是,很多網友知道鐵鏈女的悲慘處境後,前往豐縣關愛聲援鐵鏈女,卻遭到豐縣有關人員和公安人員的非法毆打和非法拘禁,至今江蘇省委和江蘇省政府調查組以及豐縣有關部門對這些非法施暴人員沒有做出任何處理。如果不是網友們對鐵鏈女”的關愛,她今生只能做一個鐵鏈女,絕對不可能恢復做為一個中國女人的的尊嚴,問題在於為了讓鐵鏈女恢復做為一個中國女人的尊嚴,許多關愛她的網友卻在豐縣又失去自己的尊嚴。請江蘇省委和江蘇省政府還有豐縣政府對施暴和關押關愛鐵鏈女網友的暴行給出解釋和答覆。 附曾經因訪問鐵鏈女的網友@我能抱起120斤和@小夢姐姐小拳拳的留言,他們現在已被封殺: 2月11日,網友@我能抱起120斤和@小夢姐姐小拳拳自駕車趕到豐縣表達對“鐵鏈女”的關愛,她們在醫院衛生間時手機被“有關人員”搶走,去派出所報案@我能抱起120斤和@小夢姐姐小拳拳時又被拘留,在公安局又遭到一個未穿警服的男人當着監控當着其他公安民警的面,當眾毆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舉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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