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被判死刑,量刑是否準確,證據是否確鑿,並不因勞榮枝已死就不再爭議,只有等待歷史的驗證。 而江西高院和南昌警方二審期間非法扣押勞榮枝的證人不許其出庭作證,無論勞榮枝是否被判死刑,這一嚴重違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犯罪都必須被依法追究!

江西公檢法審理勞榮枝案件自始至終都在違反《刑事訴訟法》:
1,《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以此條款,江西公檢法根本無權審判勞榮枝案,因為勞榮枝是法子英案的在逃同案犯,除了和法子英共案犯罪外,勞榮枝本人並無其它犯罪,此案毫無疑問應由最初審理法子英案的安徽公檢法審判。
2,南昌中院和江西高等法院自己裁定自己有權審判勞榮枝案,明顯違反了基本法理,因為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容許法院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自己裁定自己有權審判。
3.江西高院在開庭審判勞榮枝期間和南昌公安局合夥非法拘禁驅趕從外地趕往江西準備為勞榮枝二審出庭的證人,不許其出庭作證,這一行為不僅是違反訴訟程序和審判程序並且已明顯構成職務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罪的,從重處罰。
毫無疑問,江西高院和南昌警方明顯已經違反了該規定,應該被依法追責。
中國法律對審判中違反民事訴訟程序,違反行政訴訟程序和違反刑事訴訟程序,都有相關規定,但是,這並不等於勞榮枝已被判死刑,江西高院在二審開庭期間和南昌公安局合夥非法拘禁驅趕從外地趕往江西準備為勞榮枝二審出庭的證人,不許其出庭作證,這一違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職務犯罪不被追究。 舉國關注的案件,這麼嚴重的審判犯罪不追究,中國公檢法還有公信力嗎?
期待最高檢和中央監委立案調查追責。

圖為被江西高院非法扣押驅趕不許上庭作證的證人在律師陪同下到最高法院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