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呼籲全國人大和最高檢徹查黨志軍賠償案和死刑案
黨志軍被執行死刑,王佳佳被命名為“全國模範法官”,但是,民眾對案件的質疑聲依然不斷,最明顯的就是無聲抵制謳歌模範法官的電影《雲上法官》,創造出票房僅一人的世界紀錄。人民和人民法院的法官撕裂了。
王佳佳一絲不苟地用生命捍衛法律,可以得到法院系統的認可,為什麼卻無法得到民眾的認同呢?
不是民眾不同情王佳佳,更不是民眾同情黨志軍,而是黨志軍的遭遇,每個中國人不論男女每天都會遇到,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黨志軍,每個人都會遇到王佳佳,這是無法平息民怨的真正原因。
黨志軍殺害王佳佳後,法院系統和官媒喊的最凶最恨的一句話就是:法絕不給不法讓路!猶如吳京精神,殺我法官者遠近皆殺。 所有高喊這句話的人可能自己都沒意識到,這句話中的“法”,既不是指法院,更不是指法官,而是指國家的法律,指國家法律的尊嚴。 “不法”不是僅指黨志軍殺法官王佳佳屬於“不法”,法官不遵守法律程序,法院不依法審判,同樣是“不法”!“法”既不能為黨志軍剝奪法官生命讓步,“法“同樣也不能為法官和法院無視法律和無視法律程序這種“不法”讓步。 所以,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為了法不能為不法讓路,呼籲全國人大和最高檢察院徹查黨志軍賠償案和殺人案!
一,王佳佳和郾城區法院“不法”在先,黨志軍“不法”在後。#動態連更挑戰# 王佳佳佳和郾城區法院在審理黨志軍賠償案中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5條關於小額程序審理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不要說黨志軍對王佳佳的判決不服,時至今日,到底應該賠黨志軍多少,依然是個爭不出個所以然來的難題,也就是說明此案並不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毫無疑問,王佳佳和郾城區法院使用小額程序審理黨志軍賠償案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規定。
據《人民日報》報道,王佳佳曾經主動聯繫過黨志軍的法援律師,希望調解,解決此案,被律師回絕了。
事後諸葛亮: 如果王佳佳和法援律師能向黨志軍解釋清楚,你的證據不足,如果上了法庭,很可能連保險公司承諾的12000元都得不到,黨志軍是否會放棄向法庭上訴?
如果王佳佳能按照法院判決保險賠償案的不成文慣例,向當事人傾斜,裁定由於黨志軍證據不足,駁回上訴,繼續維持保險公司的12000元賠償,黨志軍是否還會怨恨王佳佳嗎?
如果王佳佳能遵守《民事訴訟法》不使用一審即終審的小額程序,按正常程序審理,黨志軍即使不服王佳佳判決,還有機會繼續上訴,他會怨恨王佳佳而動殺心嗎?
由此說明,一個簡單的民事賠償案,變成刑事案,導致王佳佳被殺,王佳佳和郾城區法院有錯在先,負有一定責任,不能僅僅歸咎於黨志軍一個人的責任。
二,郾城區法院為黨志軍提供的法援律師沒有履行法定職責。
法援律師的法定職責是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事實是黨志軍的法援律師從頭至尾都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 1)如果發現黨志軍向法庭提供的賠償證據有作假嫌疑,法援律師為什麼不制止,而繼續做為證據向法庭遞交? 2)如果法援律師能向黨志軍解釋清楚,向法庭遞交假證據,不僅無法獲得18000千元的賠償,甚至連保險公司承諾的12000元都無法得到,黨志軍還會堅持上訴嗎? 3)小額程序審理黨志軍的賠償案,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黨志軍不懂,法官為什麼不助其申請變更審判程序? 4)小額程序審理,一審即終審不能上訴,法援律師為什麼不幫助黨志軍申請再審? 黨志軍做為一個不懂法的公民,願意通過法律解決糾紛,說明他對法律抱有希望,而正是因為法援律師的一路不作為,沒有依法糾正王佳佳的錯誤審判程序,導致黨志軍對法律的失望,最後採取非法方式,發泄自己的不滿。 毫無疑問,法援律師在導致王佳佳被殺,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三,安陽中院和河南高院對黨志軍的死刑判決極端的不負責任。
安陽中院黨志軍故意殺人案的審判長對《人民日報》記者魏哲哲說,王佳佳對黨志軍的賠償案審判“無論是在程序方面還是在實體方面,都符合法律規定。”
這是做為黨志軍殺人案審判長最不負責任的言論。 1,前條已經解讀了,王佳佳,郾城區法院以及法援律師都沒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才導致的黨志軍殺王佳佳。 做為黨志軍殺人案的審判長,首要任務是,依法維護黨志軍的合法權利,給於黨志軍依法對王佳佳的判決提起再審,確認王佳佳的判決是否合乎法律程序是否公正,然後,才能確認黨志軍的罪責是事出有因還是事出無因,這是對黨志軍量刑的關鍵。 但是,安陽法院乾脆省略了這一程序,毫無疑問是剝奪了黨志軍的申請再審的權利。 2,判處黨志軍死刑有一個關鍵程序,就是法院首先要證明黨志軍殺王佳佳是在沒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實施犯罪的,才可以判其死刑。 西方國家,只要是殺人案,精神司法鑑定是必須的法定程序,而且90%的殺人犯都會被證明是精神疾病導致的,中國的法律必須本人申請,公檢法才會考慮司法鑑定,問題在於黨志軍很笨不懂法,律師也沒有告訴他,也沒有幫他申請,安陽法院也沒有依法詢問黨志軍的個人意見,依據什麼斷定黨志軍殺王佳佳沒有精神疾病? 3,所有的死刑犯,都是利用上訴,拖延死刑執行,黨志軍已經當庭上訴,僅僅10天就改變主意,要撤回上訴?安陽法院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 是黨志軍受到某種壓力還是無法忍受生存環境導致的撤訴? 依照最高法院的規定,死刑判決二審開始後,不得撤訴,黨志軍案是被做為重點案件,河南高院和安陽中院是用哪條法律為黨志軍維權來撤訴的? 4,河南高院,以黨志軍撤訴為由,取消了二審,直接代替最高法院行使死刑覆核權,王佳佳濫用小額程序,安陽中院剝奪黨志軍申請重審的權利,剝奪黨志軍申請精神司法鑑定權,莫名其妙提出黨志軍撤訴,為黨志軍提供的兩任法援律師拒不履行法定職責,這些漏洞百出的死刑判決,河南高院是怎樣通過死刑覆核的? 毫無疑問,黨志軍的死刑判決是不負責任的,無論是程序還是量刑明顯的不負責任。
四,法院系統應該認真反省的問題
(1)法院系統和保險公司的合作關係 法院系統和保險公司的戰略合作協定是民眾質疑聲最大的,法院和保險公司簽定戰略合作協定完全就是國際笑話,無論是法理還是中國法律都是絕不容許的,全世界都知道法院不能和原和被告有利益關係。而黨志軍的賠償案的被告正是保險公司。
(2)法援律師問題 黨志軍的兩案法援律師都不履行法定職責,一個把小小的民事糾紛,法援成殺人案,一個把本可以有理由不死的案件,法援成稀里糊塗的死刑案,今後還有人敢相信國家指定的法援律師嗎? (3)法院系統沒有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規定: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冤殺乎格吉勒圖和聶樹斌的法官,幾十年過去了,至今無一人被追究法律責任,冤殺聶樹斌的公檢法屠夫,至今連行政處分都沒有,而黨志軍殺死法官王佳佳,僅僅40天便被判處死刑。何以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河南高院為何不比照內蒙古和河北的判例,給黨志軍一個行政處分? (4)法院系統無視民眾的呼聲 全世界的公檢法唯有中國的前邊有人民二字,說明無論是郾城區人民法院,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人民的法院,任何無視人民呼聲的言行都是在褻瀆法院前的人民二字。
人民呼籲公布郾城區人民法院公布王佳佳審理黨志軍案件的庭審錄像和王佳佳審理過的所有與保險公司有關的案件,以此證明王佳佳從沒有偏向保險公司,郾城區法院置之不理。
人民呼籲安陽中級人民法院公布黨志軍的庭審錄像和判決書,安陽中級人民法院置之不理。
(5)整個法院系統無人反思黨志軍殺害王佳佳事件的血的教訓
黨志軍殺害王佳佳是法院系統的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不是值得謳歌的偉大事跡,問題在於整個法院系統至今無一人認真反思,為什麼發生?怎樣可以避免發生?河南法院系統更是在法院增加防控裝置,防人民嗎?
法絕不給不法讓路,如果說追究這一血案的責任,王佳佳和郾城區法院應該承擔三分之一的法律責任,黨志軍的法援律師應該承擔三分之一的法律責任,黨志軍只應該承擔三分之一的法律責任。 所以希望全國人大和最高檢徹查黨志軍案。讓這樣的血案再不發生。
黨志軍不懂法,不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那麼,請問河南安陽中級法院的法官和審判委員會的法官們莫非你們也和黨老漢志軍一樣不懂法麼?如果你們明明懂法而不依法判案該當何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