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公开对文革全盘否定,确立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造成全面而严重的危害”。
十年文革被一致公认为”十年浩劫“,其思想根源可追朔到1957年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建立。然而。由于当时极度的经济困难,这些口号对当时的还没有太大的影响。 随着经济逐渐好转,1962年九月24日,提出“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又提出“阶级斗争,一抓就灵”,还号召全党“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 同时期开展的学习雷锋运动,进一步宣扬“对阶级敌人无比仇恨”。 1966年5月1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五·一六通知》)发布,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爆发。同年8月,北京市部分中学红卫兵在北京市进行大规模抄家、殴打、屠杀活动。8月5日,师大女附中党总支书记兼副校长卞仲耘被批斗致死,为北京市第一个死于文革批斗的教育工作者。
8月下旬,公安部长谢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讲话中说到:“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跟他们取得联系,和他们建立感情,供给他们情况,把五类分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
红卫兵此后掀起了殴打屠杀黑五类的高潮。北京市昌平县提出了“斩草除根”、“留女不留男”的口号,连只有几个月大的男婴也被打死,各人民公社间展开了杀人比赛。 于是,在全国范围内爆发了一系列疯狂迫害,这里介绍其中五个大规模屠杀。 1.大兴县屠杀事件 1966年8月26日,大兴县公安系统传达了谢富治的讲话。派出所民警开始向红卫兵提供了管辖区域内的“四类分子”信息。8月27日至31日针对“五类分子”大规模屠杀。县内13个公社,48个大队,先后杀害了地富及其亲属共325人,最大的80岁,最小的才38天,有22户人家被杀绝。 屠杀规模最大的公社是大辛庄公社。大辛庄公社屠杀发生在1966年8月31日夜,共有100多人遇害。直到9月1日上午,中共大兴县委派人制止,屠杀方才结束。 屠杀行动经过精心策划,各大队的方法类似。先将要杀的人集中关押,再逐一叫出门去,出去一个杀一个,被关押的人则不知情,直到所有人被杀害为止。杀人方式有的是用棍棒殴打,有的是用铡刀铡,有的是用绳子勒死。婴幼儿则一条腿被踩住,另一条腿被劈开,撕成两半。 黎明大队先将“黑五类”中的青年秘密杀害,防止他们举行暴动,然后将老人杀害,最后杀害儿童,婴儿则被撕成两半。妇女们还被打手扒光衣服。打手们到各家搜查,见到儿童就扔到门口的马路上,多数儿童被当场摔死。死者均被埋入村北的苇塘。有的儿童没被摔死,从苇塘中往外爬,被打手们用铁锹打死扔回苇塘。中心大队贫协主席自己一个人就用铡刀铡死了16个人。被铡死者的尸体都被塞入一口深井,一直到深井被塞满才停止塞入。过了些天,井内向外泛出白沫和恶臭,村民就将部分尸体打捞出来,埋在苇塘中,然后将井填平了。 黎明大队还将活人用绳子套脖子上往苇塘拖,到苇塘时人就已经被勒死了。这个苇塘后来被称作“万人坑”。 在马村大队,祖孙二人同时被活埋。打手们向二人身上扬土时,被奶奶抱着的小孙子说:“奶奶,迷眼。”奶奶说:“一会儿就不迷了。” 仅有个别生产大队反对和抵制屠杀,如西白疃大队、西梁各庄大队。 9月5日,两报一刊发表了《要文斗,不要武斗》的社论。然而,大批北京出发的红卫兵到全国各地进行大规模对“五类分子”的残酷迫害。 1966年底开始爆发全国各地群众组织之间的大武斗,全国大混乱。1967年——1968年在各地驻军介入下成立了各级革委会,社会稍稍安定。 1968年5月13日,姚文元把《北京新华印刷厂军管会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文件呈交毛泽东。5月19日,毛泽东批示:“文元同志:建议此件批发全国。在我看过的同类材料中,此件是写得最好的。”1968年5月25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发出《转发毛主席关于〈北京新华印刷厂军管会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的批示的通知》。清队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 2. 湖南道县大屠杀 从1967年8月13日到10月17日,在湖南道县发生大屠杀,历时66天,涉及10个区,36个公社,468个大队,1590个生产队,2778户。受道县事件影响,全地区其余10个县市也在不同程度上杀了人。全地区(含道县)文革期间非正常死亡9093人,其中被杀7696人,逼迫自杀1397人;另外,致伤致残2146人。死亡人员按当时的阶级成分划分:四类分子3576人,四类分子子女4057人,贫下中农1049人,其他成分411人。其中未成年人826人。被杀人中,年纪最大者78岁,最小者10天。屠杀手段:1,枪杀步枪、猎枪、鸟铳、三眼炮等);2.刀杀(含马刀、大刀、柴刀、梭镖等);3.沉水(沉潭和沉河,沉河又称“放排”);4.炸死(又称“坐土飞机”);5.丢岩洞(一般都辅以刀杀);6.活埋(基本上是埋在废窖里,故又称“下窖”);7.棍棒打死(锄头、铁耙、扁担等);8.绳勒(勒死和吊死);9.火烧(含熏死);10.摔死(主要用于未成年的孩子);11.其它。 以下是一些典型子: 钟佩英灭门案是该县滥杀序幕的案件。8月13日晚,该县四马桥区杨家公社郑家大队会议,策划了杀害钟佩英的方案。8月15日,召集四类分子(含子女)训话会,会后杀害了钟佩英及分别为18岁和20岁的两个儿子。 唐玉家庭出身中农,原小学教师,1957年被打成右派,遣送回乡务农。久隹公社公安特派员蒋白举在唐玉所在大队蹲点时强奸妇女。唐玉帮女方写状子举告蒋白。蒋对此怀恨在心。蒋白举带领该公社与会人员共约三、四十人,冲到唐玉的家,乱棒将其打死,丢在水塘里。 桥头公社的周文栋本是转业军人,在回道县当教师后于1957年被划为右派,开除回家务农。他及其妻子和大儿子一家三口被推到地窖里烧死。他尚在家里的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也被周队长抓来扔进该地窖,8岁大的女儿和2岁的小儿子也被活活烧死。周文栋一家五口全被杀后,当晚该生产队的人们就把其家产分光,鸡、鸭、狗、猪等全部杀掉分光吃光。 ....... 在杀人潮中,还发生了许多强奸甚至轮奸案。一些地方的流氓、赌棍借机滋事。有的干部借机报复杀人,致使受害者由四类分子扩大到贫下中农。有些地方还用被害人名义发电报给外地工作的子女和亲人,诈称生病,要求他们回来。回到道县后,就被杀害。 1980年12月22日,胡耀邦视察湖南,专程去零陵地区听取道县杀人情况的汇报,并明确指示:“对没有处理完的要处理完,主要是对受害者要安置好”。1982年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其堂弟在杀人事件中被杀)回故乡时,对道县杀人事件作明确指示:“要严查惩办。”1985年9月中旬,道县102个遗属到北京上访,先后去过国办信访局、中办信访局,到天安门广场散发传单,试图进去新华门时被中央警卫局劝退;第二天,美国之音报道了此事。10月上旬,84个遗属进京上访,聚集在胡耀邦住地附近,堵塞交通达四个小时。 但是,中共湖南省委提出了“宜宽不宜严、宜轻不宜重、宜少不宜多”的指导思想。最终,只有少部分参与大屠杀的犯罪人员受到了法律处罚,并且无人被判死刑,最高获刑10年有期徒刑。 3.湖南邵阳县大屠杀 邵阳县大屠杀,又称邵阳“黑杀风”事件,屠杀发生于1968年7-9月间。根据1974年当地、县联合调查团的统计,全县在抓“黑杀队”运动中,共抓了11,177人,关押7,781人,私设监狱702处,自制镣铐1,587副;其中,322人被杀、669人被逼自杀,共计死亡991人,另有113人致残,而有学者指出邵阳大屠杀实际死亡人达数千人。 1968年8月4日,邵阳县黄塘公社爆发“八·四血案”。起因是地主子弟邓保民被诬陷参与“黑杀队”,被民兵批斗、上私刑,反抗逃跑途中杀死了当地贫协主席邓成茂4岁的小儿子邓四清,导致当地民兵和生产大队将邓保民杀死,并将邓保民一家灭门,包括邓保民老婆唐桂姣(45岁)、二女儿邓爱华(18岁) 、大儿子邓超雄(17岁) 、小女儿邓立华(9岁)、小儿子邓少雄( 7岁)。此后,民兵和生产队又追杀一人,并迫使一人自杀,最终该事件共造成9人死亡。“八·四血案”引发了邵阳县全县对“黑杀队”的大屠杀。邵阳县大屠杀使用的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杀人方式包括活埋、石砸、火烧、捆绑沉河淹死、绳索勒死、用锄头或棍棒打死、用铁烙或铁锅烫死、用铁棍压死、用竹子分尸,等等。部分女性死者生前受到凌辱,譬如乳房被割去、阴部被挖去、铁丝穿乳头,等等。杀人者对尸体不加掩埋,甚至不许亲属收尸。后来尸体太多,即采用“水葬”,将尸体弃置于资江河中、顺流而下,引发河两岸大量群众聚集观看,而漂流死尸曾堵塞邵阳市自来水厂的抽水机,影响水质,导致市民逾半月不敢饮用自来水。此后,邵阳市当局下令邵阳市公安局处理掩埋河中的无名尸体,市公安局招募郊区农民打捞,每捞一具尸体,发一床草席包裹掩埋,并支付10元人民币作为“捞尸”的报酬。 8月下旬起,由于解放军第47军的介入,大屠杀才逐渐结束。文革结束后,邵阳县按照“特殊情况,宽严适度”的原则,立案查处,查处主要责任人280人,清查后定性处理242人。杀人事件负主要领导责任的柴德林政委,早于1977年12月调离了邵阳县,对其草菅人命之罪,未给予任何处理。 4.云南大屠杀 1966年8月,云南镇雄县发生的屠杀事件是最早的云南文革屠杀事件之一,造成10人死亡。1967年12月-1968年1月起,在云南昆明、大理州下关等地,连续发生大规模的武斗事件,打死数百人。1月21日,康生、谢富治在京西宾馆接见了昆明军区和群众代表,要求解放军第14军进行镇压。昆明军区随即调集军队打死当地群众240余人。1968年1月,在所谓“滇西挺进纵队”一案中,一次屠杀就有至少200余人死亡。 1968年1月,康生指控云南省委书记赵健民是叛徒,并凭空捏造了一个“国民党云南特务组”。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当场逮捕赵之后,整个云南便爆发起大搜捕。该次事件,共有138万7千余人受到牵连,由“案件”所引发的大屠杀导致1万7千余人死亡,另有6万1千多人致残,仅昆明市就有1473人被打死、9661人被打残。当时,云南省的总人口为2300万人,受迫害的人数占全省总人口约百分之六。 与此同时,对宗教亦实行高压政策,包括伊斯兰教在内的佛教、基督宗教、道教等诸教圣职者及信徒皆受批斗,宗教场所受到冲击。红卫兵禁止回民参加礼拜,查抄焚毁伊斯兰教典籍,批斗阿訇及穆斯林。1968年8月云南革委会成立后,对民众大肆抓捕、揪斗,被迫害民众逃往沙甸。同年12月,云南省革命委员会支左部队进村,大肆搜查外地民众,进行残酷批斗,并驻扎于沙甸大清真寺,在清真寺中吃猪肉,猪骨头丢在水井,宣称“信教就是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就是反对党的领导”。 1971年,沙甸一些民众上书要求平反并开放清真寺,未得回应。1973年10月,回民自行打开被关闭的清真寺,并遭革委会派兵武装阻挠。1975年起,回族民众与当地政府的冲突加剧。1975年7月29日至8月4日,解放军对回族民众的屠杀镇压,共造成了约1600名平民的死亡(866人来自沙甸)、包括300名儿童,伤残近1000人,损毁房屋4400余间。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改革开放启动,中共中央及云南省委为部分云南大屠杀事件中的受害者进行了平反,包括赵健民本人。1978年9月8日,“赵建民国民党云南特务组计划”与“滇西挺进纵队”一同被平反,中共中央、云南省委、昆明军区认定这两起案件为政治“假案”,并为受害人平反、恢复名誉。 1979年2月,沙甸事件亦获得平反,不再被定义为“武装叛乱”,当地政府对错误进行了检讨。 5.广西大屠杀 1967年秋冬(年底)至1968年春,主要在广西农村地区开始了屠杀事件,受害者多为四类分子及其子女、家属,也包括一些对立观点者。仅灵山县杀死2,900多人。 1968年4月,广州军区司令员黄永胜内定一群众组织为反动组织,与此同时,韦国清等人炮制了所谓“中华民国反共救国团”,大肆鼓动检举揭发以及“剿灭反共救国团匪徒”。1968年春夏,广西各县大部分已成立革命委员会,以“保卫红色政权”和抓捕“反共救国团”名义有组织有计划杀人,多数杀戮是在各县革委会领导下进行的。 1968年7-8月,向城市开刀,集中南宁、桂林二市。导致桂林市和桂林地区12个县内共一万余人被枪杀、打死或逼死。 1980年代中国大陆官方统计共计死亡人数为10-15万。 1968年的血腥夏天,香港、澳门的人都看到,从西江滚滚而下漂出珠江口的尸体。一位少年时居住在佛山的人说,那时候他们天天看到西江江面上漂流下来的尸体。有一天孩子们看到一根树干漂流在江面上,就去打捞。拉近后才发现,有一女人和孩子两人的尸体绑在树干水面下。孩子们吓得都逃回了家。 · 大屠杀的屠杀方式包括砍头、棒打、活埋、石砸、水淹、开水浇灌、集体屠杀、剖腹、挖心、掏肝、割生殖器、零刀剐、炸药炸、轮奸后捅死、绑在铁轨上让火车轧死等等。蒙山县一个村连吃奶的孩子也不放过。先杀其父母,后用绳索往孩子们脖子上一套,拖上就走。案卷上凶手们的供词:“我们套上就跑,背后大路上尘土飞扬。……”没到地方,孩子们大多已被勒死、拖死,连哭都没哭一声。把孩子们扔进一废弃的防空壕,再抱起大石往里砸……。 · 柳州钢铁厂“联指”头目岑国荣等人将一名叫做黄日高的人的背上绑上炸药,一按电钮,炸得黄骨肉横飞,还美其名曰“天女散花”,以此取乐。 更令人发指的是竟然出现大规模吃人,经三个阶段发展规模越来越大: 一、开始阶段:偷偷摸摸。某县一案卷记录了一案例:杀人凶手们深夜摸到杀人现场破腹取心肝。由于恐怖慌乱,割回来一看竟是肺,战战兢兢再去。 二、高潮阶段:大张旗鼓,轰轰烈烈。此时,活取心肝已积累了相当经验,技术已臻于完善。譬如活人开膛,只须在软肋下用刀拉一“人”字形口子,用脚往肚子上一踩,如果受害者是绑在树上,则用膝盖往肚子上一顶,心肝便豁然而出。为首者割心、肝、生殖器而去,余下的任人分割。红旗飘飘,口号声声,人肉狂宴场面盛大。 三、疯狂阶段:吃狂吃疯了。动不动拖出一排人“批斗”,每斗必吃,每死必吃。人一倒下,不管是否断气,蜂拥而上,掣出菜刀匕首,拽住肉便割,大饱口福。 令人发指的恐怖吃人事件遍布广西27个县。 在浦北县,这个县总共有35个人被杀、被吃,大多数是地富及其子女。 武宣总共有七十多名受害者被吃下肚。 1968年,一位武宣县中学的地理老师吴淑芳被学生打死,尸体被移至黔江边,学生拿枪强迫另一名老师将吴淑芳的心和肝取出,此后学生将内脏拿回学校,烧烤进食。 有一个所谓的五类分子,活活被打死了。他有两个孩子,一个11岁,一个14岁,竟然把他和两个儿子都杀了吃了。 有一个叫刘正坚的,全家被杀绝,他的女儿叫刘秀兰,当时只有17岁,被9个武装民兵轮奸19次,然后被剖腹取肝,还割下她的乳房吃掉。 因在大饥荒中偷一袋大米被判刑七年的周石安,刚从劳改营释放回家。其弟周伟安已被杀害、切块、分食,头和一条腿放在市场里展示。人们宣称,周石安“是回来报仇的”,一把五英寸的刀切开他的胸膛。此时他还活着。一名地方领导挖出他的心和肝,其他村民把受害者分食到只剩下骨头。 1967年整年以及1968年,一些小镇里吃人还有仪式性,光杀死还不够,对阶级敌人要无比仇恨,还要吃他的心。有一些记载非常详细的仪式性食人事件。在进食阶级敌人时还有等级制度。领导可享用心和肝、混着猪肉吃,而普通村民只能啃食受害者的手臂和大腿。 依据中国作家郑义私下运到海外的部分官方档案显示,至少137人在这段时间被吃,参与食用尸体的人数可能达数千人。档案记载,吃人的方式包括晚饭后点心、将肉切成片并举办大型聚会、将人肉分成几大块给每个人带回家煮、烧烤人肝,等等。 而学者引述广西民间调查,有名有姓的被害人有421人被吃,不同调查都显示全广西约有30个县市发生过“人吃人”事件。 1968年夏,武宣县老干部王祖鉴等人通过内部渠道,向中央递送了吃人事件的报告,该报告后来刊登在《人民日报》内参上发给省军级官员。 中共中央及中国政府特别调查组成员、公安部干部晏乐斌的记录: 1968年,武宣县被分尸吃人肉、吃心肝的有38人,全县国家干部(包括原县委书记)、职工有113人吃过人肉、人心、人肝。贵县农民陈国荣路过武宣县去赶墟,因长得胖,被一民兵营副营长叫民兵把他活活杀害,挖出心肝,20人每人分了一块肉。女民兵班长陈文留,她一个人吃了6副人肝,还割下5名男人的生殖器泡酒喝,说是“大补”。这种吃人肉,挖心肝的暴行,武宣、武鸣、上思、贵县、钦州、桂平、凌云等县都有发生。 灵山县谭墟公社里屋大队侯国震之前当过土匪杀过人,先后8次参加打砸抢杀,捉了6名教师,亲自打死了3人,取肝6副,卖了36元(后仅判刑10年)。贵县,1968年8月一次在南门外江边杀死十几人,全部被剖腹挖肝,由执行枪毙的刽子手炒吃下酒。该县思阳公社民兵营长黄必友,杀人后将胆取出晒干后当作熊胆出卖。 上思县革委会成立后,1968年9月1日县“三代会”在平山广场召开杀人大会,十多名被活活打死。散会以后,县革委会委员黎郝,将打死的十几名死者尸体,全部剖腹,将心肝挖出来,拿到县革委会食堂炒熟后给“三代会”代表下酒。南宁市徐振武的群众来信反映:“‘文革’期间,武宣、上思、灵山等县发生过吃人肉、吃人肝事件。武鸣县吃了29个人,副县长覃炳刚同志被打晕后,拉去开膛时,因人太瘦,周身无肉,又被拖出去丢在野外,遇救幸免”。 文革结束后,大批人士不断赴北京上访,反映广西文革期间的屠杀及人吃人事件。自1981年起,中共中央领导人胡耀邦、习仲勋等先后派出三个工作组去广西进行调查,历时近5年。 1981年4月,中央派出20多人的调查组。1981年6月,调查结束,根据汇报认为死亡人数不少于10万人,而干部和普通民众认为的死亡人数分别有20万、有50万之说。 1983年3月,中共中央派出一个40人的工作组前往广西。1984年1月,中共中央工作组最终统计,广西壮族自治区文革期间非正常死亡的有名有姓有地址的人数为8.97万人,失踪2万余人,无名无姓的死者3万多人。 据《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一书中引用的中共广西区委整党领导小组的统计结果,共有包括1.8万国家干部在内的5.3万余人被法办或处分,至少10名组织或积极参与杀人者被判处死刑。其中在武宣县有15人被起诉、最高被判有期徒刑14年,91名参与吃人事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被开除党籍。 然而,一位广西大屠杀的研究者访问当年的那些食人者,没一个忏悔的,众口一词地说,当年就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如果他不杀那些人,那些人就会杀了自己。 这段时间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韦国清,按理应承担最大责任,而且正是1968年4月,他炮制了所谓“中华民国反共救国团”,大肆鼓动检举揭发以及“剿灭反共救国团匪徒”,是一位始作俑者。他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何兰阶]私下谈话时,说到承认广西“文革”中死了15万人。然而,他对中央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过程中,将吃人肉者一律开除党籍和干籍的做法非常不满,曾反问道:“为什么吃过人的人不能继续当干部?”与中央决定唱反调。
因此,中共中央文件把文革定性为中华民族的遭受重大灾难是十分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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