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的历史实质 陈捷夫 人们知悉,春秋时代我国当今国境内仍存一百余个国家,春秋末期仍存七十余个国家。周国的所谓“诸侯”遗国,依流行本《史记》所载,最高数字只有“十二”个;若除了其中的虚假之数,所剩下的就只有若干个了,如地处中原地区的齐、鲁、晋、郑等,当属其列。而所谓的“礼崩乐坏”,并不指所有国家,而仅仅指中原若干几个周诸侯遗国。这一点,从孔子游说七十余国家推行周公“礼治”即奴隶制彻底失败的事例中,即可获得充分的证明。那么,其时大多数的国家实行了哪种政治体制呢?是以“法治”为主的自由政制,如楚国等。 至战国前中期,商鞅以儒者的立场,为秦孝公“变法”。“变法”就是改革国法、法律。然而,商鞅所进行的“变法”,却是以“礼”假“法”,即以周、孔的“礼制”,冒充“法制”;以周、孔的“礼治”,冒充“法治”。说白了,商鞅之法,是伪法;秦孝公以来的所谓“法治”,是彻头彻尾的伪法治。这就是商鞅变法的历史实质。 秦始皇“续六世之余烈”,全面承袭了商鞅的伪法和伪法治,也就是周、孔的礼制、礼治即奴隶制。这就是秦始皇政制的基本实质。. (本文由跟帖匆匆挂名而成。2014-11-26,写于广州)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0515616&boardid=2&replyID=42318452&page=3&1=1#4231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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