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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革命党  
打倒共產黨,建立三民主義新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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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中国民主革命党党章 2010-08-29 12:30:29
中国民主革命党信仰三民主义,是中国国民党在海外的分支

中国国民党,系 总理孙中山先生创立,历经艰难险阻,领导国民革命,建立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由兴中会、同盟会、国民党、中华革命党而中国国民党,一脉相承,历久弥新,而奉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宗旨,力行民主宪政之理念,追求国家富强统一之目标,始终如一。愿我全党同志,秉持传统革命精神,互策互励,共信共行。

而我党的目标和宗旨,在中国实现以三民主义,建立一个平等、自由、民主、公正、博爱的第三共和。

本党政治纲领

第一条:尊重和捍卫人权。中国民主革命党主张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各项条款为标准,建立一个平等、博爱、民主、公正、自由的社会。支持每一个中国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反对任何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集会自由,保障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

第三条:尊重公民的自治权,结社权;尊重行业自治权。

第四条: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产权;发展公平竞争和充分自由的市场经济;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实现政治多元化。任何公民都有组建和参加各类政党的权利和自由;所有政党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六条:取消一切歧视农村人口的不平等规章制度,人民可以自由迁徙。

第七条:一切政治权力只能来自于民众,服务于民众, 受民众监督;政府是民众的服务者,而不是民众的支配者; 政府必须由公正的、直接的民主选举产生;政府决策必须公开化, 透明化;必须根除腐败政治,建立权力制衡的高效廉洁政府,所以官员必须每年申报财产和收入,人民有监督权。

第八条:五权分立,分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权与监察权,削减政府权力,简化行政层次和行政机构, 以防止官僚主义。

第九条:实行司法独立。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和监察制度,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各级司法人员的间接选举制度,建立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和监督约束机制,杜绝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的任何可能性。

第十条:维护社会公正,建立和健全全民的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全民医疗保健制度。

第十一条:大幅度提高教育和科技研究经费在国民经济计划中的比例,实行全民教育,确保所有公民可以享受免费的教育和医疗,反对教育产业化;允许私人办学,形成开放的教育体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反对一切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维护国土资源,促进环境保护制度的法律化,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实现军队国家化。 军队不得忠于任何政党和个人,军队保持政治中立。在此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国防。

第十四条: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充分自治或高度自治,以化解地区性、民族性冲突,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

第十五条: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在台湾海峡两岸之间的关系上,主张双方的平等谈判和友好交往。在对等、互惠、自愿的基础上,推动中国的和平民主统一。

第十六条:尊重联合国宪章。在维护中国国民利益的前提下,与世界各国建立和谐、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优先发展同民主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维护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

第一章 总 纲

第 一 条
本党基于三民主义的理念,实现中华民国为自由、民主、廉洁、均富和统一的国家。

第 二 条
本党结合全国及海外信仰三民主义之同胞为党员,恪遵 总理 总裁与蒋故主席 经国先生之遗教,融合族群,团结全民,复兴中华文化,实行民主宪政,反对共产主义,反对分裂国土,共同为中华民族之整体利益而奋斗。

第 三 条
本党之组织原则,以党员为党的主体,以干部为组织的骨干,结合广大民众,贯彻民主精神,以实现有组织的民主,有纪律的自由。

第 四 条
本党之领导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识,以思想结合同志,以组织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导政治,以行动贯彻使命。

第 五 条
本党之党政运作,依主义制订政策,以政策决定人事,以组织结合从政党员,党之决策,经民主程序决定后,责成从政党员贯彻实施。

第 六 条
本党之社会关系,应永远与民众在一起,掌握社会脉动,了解民众意愿,增进社会公义,使党的决策与民众利益密切结合。

第二章 党员

第 七 条
凡信仰三民主义,愿遵行本党党章及党员守则者,得依规定申请入党,经本党许可后为本党党员,党员入党办法另定之。海外和大陆地区反对共产制度,认同三民主义,志愿与本党共同致力国家统一者,均可申请进入本党,而党员有向组织提出兴革意见之权。


秘密党员:鉴于目前中国民主革命党还不能在中国大陆公开活动,各级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发展若干秘密党员。秘密党员的注册登记手续可以简化,由各级党部负责人直接掌握。秘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等同于普通党员,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限于掌握其注册手续的组织层级。

第 八 条
党员有左列之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中,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二、在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

三、经本党提名或许可参加各种竞选者,有受党的 支持之权。

四、有向组织提出党政兴革意见之权。

五、因致力党的工作而伤亡之党员,党应予抚恤,其本人或遗族对此并有申请之权。

六、因致力党的工作而遭遇困难、失业或疾病无助之党员,党应主动予以扶助。

七、年老贫困或遭受重大危难或灾害之党员,党应予以照顾。

第 九 条
党员有下列之义务:

一、宣扬三民主义,贯彻本党主张,支持本党政策纲 领。

二、出席党的会议,参加党的活动,认缴党费。

三、实行党的决议,服从党的领导,遵守党的纪律。

四、参与社会活动,努力为民服务。

五、积极结合党友。

六、介绍优秀人士入党。

七、支持本党对各种选举提名的候选人。

八、在册党员有退党自由,但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其所属的党组织提出。

第 十 条
为加强党的组织,应每二年举行党籍校正,每四年举行党籍总检查,必要时得举行党员总登记,其办法均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三章 组织

第 十一 条
本党组织系统及权力机关如左:

一、中央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中央委员会。

二、海外、直辖市、县(市)级 直辖市、县(市)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直辖市、县(市)级委员会。

三、海外 区级 区党部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区党部委员会。区分部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区分部委员会。区分部委员会下得设小组。本党除依地区建立各级党部外,得酌设专业党部,其组织系统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 十二 条
本党在海外地区之组织,由中国民主革命党中央党部决定。

第 十三 条
本党在大陆地区之组织,由中国民主革命党中央党部决定。一旦中国大陆开放党禁,临时的中国民主革命党总部应立即同国内各省党部共同组成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委员会,一起筹备并在一年内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党的全国总部。

第 十四 条
本党为执行重要任务,对各种党部应统合运用,并视工作需要,得于各种团体机构设置党团,其办法均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四章 主席

第 十五 条
本党置主席一人,由全体党员以无记名单记法选举之。

主席之选举,应于任满当年应召开之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之三个月前,与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之选举同时办理。

本党置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经全国代表大会同意任命之。

主席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副主席之任期至次任主席就职之时止。

新当选主席于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就职,原任主席之任期同时届满。

主席综理全党党务,为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常务委员会)之主席;副主席襄赞主席处理党务,为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中央常务委员会议当然之出席人。

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依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顺位代理之,并于三个月内按第一项规定选举新主席,补足原任所遗任期。补选之新主席应提名副主席若干人,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同意任命,不受第三项规定之限制。

主席缺位而所遗任期不足一年时,由副主席依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顺位代理至次任主席就职之时止。

副主席缺位时,于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得由主席另行提名,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同意任命,并于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提请追认,不受第三项规定之限制。

主席选举办法及副主席同意任命办法另定之。

第五章 全国代表大会

第 十六 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权力机关,每二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之。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四年,其组成如左:

一、由各级党部选举之代表。

二、中央委员。

三、中央常务委员会核定之代表。

前项第一款选出之代表,青年、妇女及弱势团体党员之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代表总名额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劳工、农民、渔民、少数民族、身心障碍者应至少各有五人;妇女当选名额应不低于代表总名额四分之一。其它各级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除青年、劳工、农(渔)民、少数民族、身心障碍者当选名额应至少一人外,余比照前述保障名额规定办理。前项二、三两款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三分之一。

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日期及重要议题,须于两个月前通告全体党员。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直辖市及县(市)级党部半数以上请求时,得召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第 十七 条
全国代表大会之主要职权如左:

一、修改党章。

二、决定政策纲领。

三、检讨中央委员会之工作。

四、讨论党务与政治议题。

五、同意任命本党主席提名之副主席。

六、通过或追认本党主席提名之中央评议委员。

七、选举中央委员会委员。

海外、区党部、区分部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执行上级党部之指示及本区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之决议。

二、建立全区党的组织,并指导支持其活动,开展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建设。

三、培养并管理本区干部。

四、实施党员教育,培养党性、党德,增进组织意识。

五、宣传三民主义,反映民情民隐,掌握社会脉动,扩大结合群众。

六、在各种选举中,策划并辅导本党候选人竞选。

七、执行党的纪律。

八、筹集并支配本区党务经费。区党部、区分部置常务委员一人,由各该委员会委员互选之,必要时得由上级指派之,负责执行党之任务。

第六章 干部与任期

第 十八 条
凡本党干部应奉行三民主义,贯彻本党政策,团结党员及群众为完成党的使命而奋斗。

第 十九 条
本党干部分为党务干部、政治干部、社会干部,其选拔、训练、任用及考核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 二十 条
本党各级组织及领导干部应负责保举各类优秀人才,予以教育、培植与运用,使人才归于本党;并积极鼓励党员发挥专长,义务为党服务。其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第 二十一 条
各级委员会委员任期如下:

一、中央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

二、直辖市、县(市)级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

三、区级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

候补委员任期与委员同。

各级委员会因故延期改选时,其委员之任期延长至次届委员会成立之日为止。

情形特殊之党部,其委员任期由中央委员会另行定之。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由本级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第 二十二 条
各级委员会开会时,候补委员得列席会议,委员缺席时,得由列席候补委员依次照额递补,在会议中有临时表决权,但候补委员有表决权者,不得超过出席委员人数三分之一。

第七章 纪律与奖惩

第 二十三 条
凡党员奉行三民主义、遵守党章、贯彻党之政策纲领、服从党之决议、增进党之利益、维护党之声誉,着有绩效或贡献者,由权责单位予以奖励,其办法另定之。

第 二十四 条
党员有下列行为者,为违反党之纪律,应受党之惩处:

一、违反本党主义、党章、政策纲领或决议。

二、损害党之声誉。

三、在党内组织小组织致破坏党之团结。

四、恶意攻讦本党致损害党之利益。

五、加入其它政党。

六、泄漏党的重大机密。

七、未经本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同意,擅自接受非本党籍执政者延揽为政务官。

党员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检肃流氓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洗钱防制法或贪污治罪条例,或犯有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有关公然聚众暴动、施强暴胁迫或贿选等罪、农会法或渔会法之贿选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所称之性侵害犯罪、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有关与儿童或少年从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关杀人、重伤害、抢夺强盗、侵占、诈欺、背信、恐吓或掳人勒赎等罪,经法院判决有罪者,无论判决是否确定,一律丧失参与党内初选资格,并不得由本党提名;亦不得参加本党各级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为候选人。但于办理初选或选举登记前业已判决无罪确定者,不在此限。

党员曾受停止党权一年以上、撤销党籍、开除党籍或注销党籍之党纪处分者,不得被选为中央常务委员及本党主席。但曾受停止党权一年以上之党纪处分者,经恢复党权满一年以上,或曾受撤销党籍、开除党籍或注销党籍之党纪处分,经恢复党籍满三年以上者,得被选为中央常务委员。

第 二十五 条
党员有违反纪律之行为,分别予以下列之惩处:

一、申诫。

二、停止党职。

三、停止党权。

四、撤销党籍。

五、开除党籍。

党员于本党办理党主席、各级委员会委员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暨党内公职人员提名初选时,有左列行为之一者,除应依前者规定受党纪处分外,其情节重大者并得取消参选或选举资格。

一、利用竞选、助选或连署机会,公然聚众暴动破坏选举秩序者。

二、意图妨碍选举,对于工作人员依规定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

三、对于候选人或具有候选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它不正利益,而约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之竞选活动者。

四、对于有投票权之党员,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它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

五、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书、录音、录像、 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六、意图妨碍或扰乱投票、开票而抑留、毁坏、隐匿、调换或夺取投票匦、选举票、选举人名册、投票报告表、开票报告表、开票统计或圈选工具者。

第 二十六 条
本党籍政务官及各级民意代表之言行应为党员表率,其考核办法由权责单位分别另定之。

第 二十七 条
凡党员违反纪律时,应由所属党部或其上级党部审查,议定处分,其权责如下:

一、申诫处分由所属党部或上级党部委员会议决后执行。

二、停止党职、停止党权处分由有关权责单位议决并报中央考核纪律委员会核备后执行。

三、撤销党籍处分由中央考核纪律委员会议决后执行。

四、开除党籍处分由中央考核纪律委员会议决并经中央常务委员会核定后执行。

被处分者不服处分决定时,得向上一级党部申诉。

关于违反纪律案件之检举、审议、申诉、执行及党籍、党权、党职之恢复等程序,另定之。

第 二十八 条
各级党部设考核纪律委员会,负责党政工作之研究设计与管制考核,纪律案件之监察纠举与审议,暨财务之稽核与审核等事宜。其委员人选由上一级党部遴派之。

第八章 经费

第 二十九 条
本党经费之筹措,应以配合党务发展之需要为目标,并以党员缴纳之党费、特别捐、本党经营投资事业之盈余暨其它收入充之。

本党为社团法人,其会计事项、财务处理、财产管理及事业投资等,均应依有关法令办理,并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党员缴纳党费及特别捐之募集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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