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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維平,原香港《文匯報》記者,現在,是加拿大的一位新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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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黑打”證詞首次曝光5 2012-11-23 10:49:09

薄熙來“黑打”證詞首次曝光5

詢問筆錄

時間:2012.5.12

地點:重慶市麗苑大酒店1108房間

詢問人: 李金星,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詢問人:何君

記錄人:關建梅 北京市敦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是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和北京市敦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因你判決的結果是黑社會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了解情況,請您如實評證。

:好的

?你的基本情況。

:我叫何君,男漢族,1988310日出生,家住重慶市武隆縣長壩鎮茶園村燈坪組。

?說一下你的案子的基本情況。

:我是2008年的7月份朋友介紹到俊峰物業物管處面試,當時面試的人不多,當時面試通過,第二天就上班了,做的具體二月崗位是巡邏每棟固定站崗,月工資大概是1300元,當時和我一起做保安的有10多個人,一開始都不認識。根據我的了解,俊峰集團是個正常的房地產公司,我總計在該公司呆了10個月,從20087月份到20095月,在俊峰公司上班。當時公司從來沒有讓我們做過違法的事情,也從來沒有打過架。也沒有黑老大,這怎麼成了黑社會呢?法院判決書一審認定的第26項說我:對該組織有一定的認識,明知所參與的是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卻仍然參與,是嚴重不屬實的,第一,我在參加面試之前誰都不認識。第二,參加這個工作之前對這個公司根本沒有了解,只知道他是一家合法的房地產開發商。第三,參加公司後只是從事的一般的保安工作,從來沒有發生過違法犯罪行為,第四,自己的收入就是一個普通保安的收入。所以,我以為把我判成黑社會組織明知是毫無道理的,公司從來沒有給我開過會,平常只是有一兩次,是項目部經理給我們開會,講要求做好保安工作,如加強巡邏,防火防盜,從當時常識判斷,我認為是正常的保安工作,和我在華宇公司做的保安工作是一樣的。

?尋釁滋事罪呢?

200933日上午,雷良建和班長王亮叫我到龍鳳雲洲支援,說有鬧事的,當時到了現場很混亂,小區的人也很多,旁觀的人很多,聽說有一批人來到工地上要工資,拉電閘,鬧事,我們去了,當時,主要在維持秩序,當時過來後看到有人推推拉拉,但是沒有看到動手打仗,保安沒有任何人參與,當時我站在保安亭旁邊,好像最多只有半個小時,我們就走了,一審判決書第19頁寫的:何君系毆打肖新成的人之一”的說法完全是瞎編的,這就是時間的全過程。

?繼續說

:我20105月份,就辭職不幹了,到了南坪,2010年的105日,當時當地派出所通知我去辨認贓物,我到了派出所之後,他們就把我拷上警車(沒有公安牌照的私家車),沒有任何手續把我帶到沙坪垻戒毒所下面的一個空房間,上了老虎凳,就是手腳全部銬住的椅子,他們關起我之後就走了,讓我自己想,做了什麼壞事,叫了一名保安把我看住,之後他們來問話,問我做了什麼壞事,我自己那知道幹什麼快事了,我說不出來,第二天,我的隊長也在這裡,有沒有打架,打人,他們不信,一步一步逼我,並對我說,不心慌,有的是時間,慢慢想,慢慢說,大概當天晚上兩個人又來審問我是否打過人,他們對我說:趕緊說,說完就可以回去了,到了第二天早晨,之後可能是隊長的人,上來就打我耳光吧我頭按住,告訴我:“趕緊說,說完就可以回去了,”把我頭按住告訴我:“趕緊說,說了就回去了,何必在這兒受苦,”當時我在老虎凳上做了二天,一點飯都沒有吃,只喝了一杯水,精神麼模糊不清,好像就是迷糊的狀態,讓我怎麼幹我就怎麼敢,最後他們編好了筆錄,讓我簽字,最後一行寫上以上筆錄看過相符,實際上是筆錄時沒有看,很多很多的筆錄他們催的痕跡,必須立即簽字,當時確實受不了了,想早點解脫,只能服從他們簽了,我總計關了二天三夜,才把我送到看守所,二天三夜又只在最後一天吃了一桶方便麵,就把我送到看守所了。

?繼續說。

:當時到了看守所去了好多天,專案組都在提審我,還是問打架的事,他們用恐嚇的話嚇唬我,我只能按照他們要求的說,並且他們告訴我,只要按照他們說的說,就很快能放我出去,尤其錄像的時候,他們把之前的的好多資料放在腿下面,專門有人放在膝蓋上,那個人給我翻頁,另一個人假裝在電腦前打字,問我問題,他問什麼就照着打印好的回答什麼,他在電腦前實際也沒有打字,完全在做樣子,我非常害怕,根本不敢說,不敢反抗。

?檢察院提審呢?

:檢察院之後提審過我兩次,兩個女檢察官來的,我當時想解釋,實事求是說案件真相,但這個女檢察官說話口氣很嚴厲說:“你到底到沒到現場,你只要到了現場,就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了,”我無話可說,就沒有辦法說了。

?法官提審過你嗎?

:法官自始至終沒有提審過我,在看守所沒有見過法官。

?你認為對你的判決正確嗎?

:我認為我是冤枉的,是沙坪垻公安、檢察院、法院冤枉我的一個案子。

?你還有補充嗎?

:在一審判決後直到二審判決後,我從來沒有被法院提審過,二審法官在開庭之前從來沒有見過一次,我的案子二審就稀里糊塗的維持了。

?還有嗎?

:關於二審判決書第12也指出的擾亂公共秩序,限制集團負責人的人身自由一事,是不屬實的,當時我們只去了四五個保安,當時保安部的保安車接我們去的,我們還以為到一個地方去維持秩序,去了同創之後,我們就在大廳休息,並沒有限制別人的人身自由,我連同創集團負責人都不認識,當時我連李俊都不認識,我們在那裡總共呆了幾個小時就走了,當時現場沒有任何事情發生,最後警察來了協調,我們還是在大廳,休息就走了,當時我們在休息廳看着這些情況,頭上發生的事情我們什麼都不知道。

?你想申訴嗎?

:我決心申訴,以洗清我的不白之冤,我願意到任何國家機關申訴。

?看以上筆錄是否和你說的一樣,如一樣,請簽字。

 

以上筆錄看過,和我說的相符。

何君

2012512

已核對與原件一致。

核對人: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磊

2012.8.6

王興  律師

2012.8.6

李金星律師

2012.8.6

搜狐網博客《加拿大的姜維平》1122日首發,騰訊網微博《姜維平》和新浪網微博《加拿大的姜維平》摘要轉發。萬維網《姜記者》,文學城《記者姜維平》,博訊網《姜維平》同時轉發。

阿海主辦的北運河出版社在《薄熙來奪儲敗亡記》一書的344頁至365頁,也公然抄襲我的文章《王立軍的自白》,同樣將面臨訴訟。

姜維平獄中回憶錄《活人墓》即將出版,已匯款的讀者請耐心等待,尚未匯款的不要再匯,等新的銷售方式確定再議,作者聯繫方式,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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