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起诉重庆公安局沙坪坝分局 姜维平 重庆消息人士称,2月28日,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罗皓,代表李俊起诉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李庄以委托代理人和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进入角色,他派出的两名律师已先后到达重庆高院和一中院,虽然受到相关人员的热情接待,但高院没有接受申诉状,而中院人员只是留下了文字材料,他们说,需要等待上级指示才能决定是否受理此案。李俊说,习近平近日强调依法治国,组织政治局集体学习,孙政才也在坐,他表示,政府应当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他坚信俊峰的冤案能够平反,他不是“黑老大”,俊峰是照章纳税的民企,它是被薄王包装虚腹的黑社会,一切诬陷不实之词必须推倒,王立军对他下达的通缉令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必须撤销,他坚决拥护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和孙政才为班长的重庆新领导集体,他不想再流亡海外,他将返回自己的家乡重庆,全力把俊峰企业办好。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皓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216号 电话∶187#30578#0 委托代理人∶钱渝明 男 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电话∶159#23270#1 委托代理人∶李庄 男 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电话∶139#01283#2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江渝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3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渝公沙刑追缴字【2010】16号》追缴决定书。 2、请求依法撤销《渝公沙刑追缴字【2011】2号》追缴决定书。 3、确认被告扣押原告公章的行为违法。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6680.38丌元。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957.66丌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行贿等罪将重庆俊峰集团董事长李俊羁押,关押3个月后的2010年3月5日,逼迫其认缴4004丌元补偿,之后,重庆市公安局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并将李俊释放,2010年8月24日,李俊因公需要出国,经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由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出具第8471号公证书。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抓捕俊峰集团包括李俊在内的集团员工30余人,同时扣押了俊峰集团包括原告在内的各个子公司的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61枚公章,致使原告不能正常经营,在案件侦办以及公章被扣押期间,被告违法事实如下∶ 1、被告2010年12月8日做出了《渝公沙刑追缴字【2010】16号》追缴决定书并于2010年12月9日收缴原告6140.38丌元; 2、被告2011年2月做出《渝公沙刑追缴字【2011】2号》追缴决定书并于2011年2月24日收缴原告540丌元; 3、2011年6月16日,被告暂扣原告资金2亿元。 被告沙坪坝公安分局以原局长郭维国、王智等为核心的“091-1012专案组”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仅使原告遭受1939.27丌元的利息损失,而且也使原告因此而经营停滞和在建的工程项目被迫停工,直接导致延期交房,并因交房延期而已付、应付共计4298.39丌元的违约金损失和客户退房的损失(退房损失待行计算)和巨大的商誉损失,同时因工程款支付延期而向施工单位补偿、补贴720丌元。在公章被扣押、资金被暂扣期间原告被迫调价造成的损失正在计算和评估,具体损失数额待另行追加。上述仅已计算出的各项损失就有6957.66丌元之巨。 原告重庆市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自成立以来依法纳税、按章经营、不但从无违法而且连年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多项荣誉,甚至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也确认原告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与其所侦的涉黑案无关,然被告在办理上述与原告毫无关系的案件时,却针对合法企业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实施上述没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也无任何其他法律依的上述行为,其行为使企业遭受了重大损失。因公章被扣押和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李少平因受涉黑案的影响而不能正常行使公司法人意志,造成公司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维护,2012年12月17日原告已更换法定代表人,现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本案初步证共1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