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萬維讀者網 -- 全球華人的精神家園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首  頁 新  聞 視  頻 博  客 論  壇 分類廣告 購  物
搜索>> 發表日誌 控制面板 個人相冊 給我留言
幫助 退出
姜記者的博客  
姜維平,原香港《文匯報》記者,現在,是加拿大的一位新移民。  
https://blog.creaders.net/u/5154/ > 複製 > 收藏本頁
網絡日誌正文
難以包裝的“王健民反革命集團案” 2015-11-19 17:38:05

難以包裝的“王健民反革命集團案”

多倫多大學訪問學者 姜維平

 

真的不巧,2015115日,王健民案在深圳市南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時,我剛好在香港,假如他不出事,我出獄後首次訪港,一定會與其見面交談,而如今得到他的近況,還是通過香港的蘋果日報等一些媒體,其稱,香港《新維月刊》和《臉譜》等雜誌創辦人王健民與編輯萵中校等,在被關押了一年半之後,終於被送上了區一級的法庭,聽說他們都對檢方的指控認罪服法,並爭取“寬大處理”,這使我想起10歲時經歷的文革,那時動輒有人被扣上“反革命份子”的大帽子,或槍斃或坐牢,都不絕如縷,現在名目卻推陳出新:“非法經營”,“行賄”和“串謀投標”,等等,反正,當官的想給誰加幾個罪名關到大牢裡,是易如反掌的小事,但中國畢竟還有一些變化,因此,從去年5月底開演的王健民案,一直被幕後的黑手巧妝打扮了一年多,一旦王健民“草雞”了,就公開上演了。

 

實際上,王健民案就是一個類似文革的“反革命集團案”,官方在整肅中石油系或中海油系的貪腐分子時,急需“污點證人”,而恰好他在港創辦的刊物也大量披露廣東省的官場黑幕,那些對其恨之入骨的實權派,很容易抓住他的經濟把柄,一方面把他關入牢房,逼其消聲;一方面借刀殺人,利用他的證詞去打擊政敵,即,中海油氣電集團國際貿易公司副經理羅偉中,這樣一箭雙鵰,即可以關閉香港的兩家聲譽鵲起的時政刊物,又可以把周永康的嫡系干將掃除乾淨,從港媒描述的王健民案審理的庭上細節看,稱其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反革命集團案”,一點也不為過,只是比較難以包裝而已,為了拼湊這個案子,團派大將胡春華等令深圳公安煞費苦心,先是指控王健民“非法經營”,似乎效果不佳,既使是把他在香港的經營額羅列一起,也不過是在深圳接受訂閱了價值66100元的一點雜誌,實在是說不過去,又增加了所謂“行賄”和“串謀投標”的新罪,而行賄指得是王健民給羅偉中的女兒發了10萬元的年終獎,而她曾是王健民旗下公司的員工,這真是猾天下之大稽,此案終於“穿幫”,穿得一塌糊塗。

 

而且,為了顯示此案罪大,硬是強拉死扯,把王健民的太太,同事,朋友,統統找個“大筐”裝了進去,還好意思都拉到法庭上,叫他們違心認罪,當眾出醜,荒唐可笑的是,王健民,萵中校,劉海濤,徐中雲等四個人都認罪,對罪名,犯罪事實,證據及危害性均無太多異議,這些人都表示“愧對黨和國家”,還“感謝黨和政府的教育”,但是,王健民是美籍港人,他是資深的香港媒體人士,不僅親身經歷了文革和中國改革開放的巨變,走出國門又海歸,而且,還採訪過高智晟,孫大午等許多著名民運或法律及言論人士,這樣一位精英,關押了一年多,就變成這樣,可以想見中國的看守所是多麼殘酷,黑暗啊,據說他一進去,竟被逼睡在水泥地上,皮膚直接感觸冰冷的石塊,在這種惡劣的環境裡,誰是“金剛不壞身”?坦言之,既使是薄熙來及其死黨操控下的看守所,也未叫我睡這樣的水泥地,我是睡在鋪有較薄的板材的地上的,不知道是誰下令,如此非人道地折磨王健民的。他不是江姐,豈能不屈服?

 

想來,王健民與我略為不同,我1955年出生,童年趕上三年自然災害的“大饑荒”,中學一畢業就下鄉,而工作沒幾年又坐牢,總之,一生大部份時光都在“受苦受難”,而他的命運際遇和經濟條件比較好,先是赴美留學,後是移民回國,尤其是在香港《亞洲周刊》任職期間,走南闖北的,名利雙收,物質享受不低,因此,被羈押後反差太大,再經不起誘供和欺騙,就辭掉了維權律師李方平而尋求與檢方合作,儘管我出庭時堅決不認罪,還把簽字筆丟在一邊,但我依然理解他,一方面他飽受了皮肉之苦,另一面又忍受着心靈之痛,他關心太太和三個孩子甚於自己,何況孩子最小的才剛滿一歲,總之,深圳的貪官污吏們,利用人性弱點和人的生理極限而打垮了王健民,但對坐過牢的人來說,都能原諒和同情他,因為中國沒有獨立的司法系統,官員權力無限,無所不用其極,調動公檢法司等眾多部門,上下其手,左右開弓,能把好人關成“傻子”,能叫“傻子”生不如死。與其責備王健民,不如強烈譴責官場的黑暗和枉法的拙劣,近年社會很大的進步是,把“反革命案”改成更多的新罪,“非法經營”神馬的。真是花樣翻新,一代更比一代強。

 

我原以為他的案子會當庭宣判,但近日我致電王健民的律師陳南沙,他稱,可能要等到月底,因為要請示上級領導才能決定,我不太相信是北京的最高層要抓他判他,很可能是廣東省的地方實權派要整肅他,因為較之於高瑜和鐵流,王健民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沒有那麼大,據我所知,由於缺乏監督和制約,中國省市縣鄉鎮村,幾乎各級官員和富有的企業老闆,都可以徇私枉法,只要有權和有錢,只要心狠手辣,都可以強加罪名,把他們不喜歡的人關進監獄,不過,由於“死刑”控制較嚴,現在殺一個人,還有點難度,而叫某一個人關進監獄,消失個三年五載的,不是很難的事,一個小小的派出所長,就可以“玩”這個遊戲,何況王健民闖了那麼大的禍:人在深圳等地四處活動,批評當官的雜誌卻公開在香港出版,還膽大包天,向內地蔓延發行呢,中共的官員誰人能咽下這口氣?

 

至於法院,向來都是勝利者的樂園,它表現的都是統治階級的利益,把王健民案下發到深圳南山區一級的法院初審,並非是好消息,因為中國是兩審終審制,一審在區,二審在市,大概廣東省的貪官想在自己所能長袖善舞的領域裡,“玩”死王健民,先是當着他的妻小的面抓捕他,再用惡劣的生存環境摧毀他的意志和精神,然後再在貌似公開,公正,公平的法庭上,逼其就範,在鎂光燈下認罪服法,記錄在案,或許還要像“薛蠻子”那樣上官媒炒作一番,總之,要讓辦雜誌的文人書生顏面丟盡,最後給他一個可憐巴巴的“寬大處理”的尾巴:“判三緩五”,據港媒稱,根據《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可以判處5年以上的刑罰,再加上其它兩條罪,實在不輕,不像對其“高抬貴手”的樣子,依筆者之見,假如檢方和法院能給他一個“緩刑”,類似鐵流那樣也就罷了,如果相反,就得不償失,既然與檢方有交易,但願他們能守信,但根據我的親身體驗,他們向來是寡信的。

 

這次在香港,筆者很想給王健民的家人打電話,雖不能救他於萬一,但畢竟對讀者是一個負責任的交待,念及他當年對我案子的關注和對我親友的安撫,很想感恩地寫點什麼,但是,香港離深圳近在咫尺,通話並不安全,躊躇再三而扼腕放棄,告別分手16載,如同隔世的香港,有幸再回到加拿大,已有死裡逃生之感,我深知厲害,也不樂觀,現在中國已是後集權時代,只要官員能利用國家機器抓捕異議人士,維權人士,把看守所和監獄用得爐火純青,就可能繼續統治較長時期,民主轉型不是短期內可以實現的,類似王健民的故事,既非開始,亦非結束,它只是人海浪花中的一束,我們不想做英雄,只想“愛我所愛,傾其所有”,王健民做為一個有血有肉的文人,他曾努力,嘗試了,就已經足夠。因為前生有緣,我們是朋友,他不論認罪與否,都絲毫不會改變他在我心中的形象:當200012月的寒冬,把我卷進一場人權災難,妻子以淚洗面,孤立無援,那時,《亞洲周刊》記者,大陸特派員王健民秉筆直書,把我的文字案告訴讀者,引起廣泛的同情和關注,總之,王健民是我12歲的小女兒心中的“大英雄”,因為他的報道些許改善了我的羈押困境,也鼓舞了妻小多年奮力求生,今天我堅信,最悲觀的結果是,在我過世後的某一年,中國會發生裂變,保護“言論自由”的法制社會將真正地誕生。

 

20151118於多倫多。

自由亞洲電台20151119日首發。姜維平博客11月19日轉發,其它媒體轉發請註明出處。更多文章請看姜維平個人網站:www.jiangweiping.com 轉載請註明出處。直接聯繫作者,郵箱:jwpjiang@gmail.com pwj1955@gmail.com weiping55@hotmail.com

 

 

 

 

 

 

瀏覽(1442) (0) 評論(0)
發表評論
我的名片
姜記者
來自: 多倫多
註冊日期: 2011-05-12
訪問總量: 3,889,447 次
點擊查看我的個人資料
Calendar
最新發布
· 王健民:等你等得我心痛
· 王健民刑滿獲釋,攜家人抵達紐約
· 要警惕野心家借反習為薄熙來翻案
· 香港資深記者,《臉譜》和《新維
· 懷念魏京生的弟弟魏小濤
· 孟晚舟獲准保釋,但華為的困境卻
· 孟宏偉被抓是一場大戲的前奏
分類目錄
【我的評論】
· 王健民:等你等得我心痛
· 王健民刑滿獲釋,攜家人抵達紐約
· 要警惕野心家借反習為薄熙來翻案
· 香港資深記者,《臉譜》和《新維
· 懷念魏京生的弟弟魏小濤
· 孟晚舟獲准保釋,但華為的困境卻
· 孟宏偉被抓是一場大戲的前奏
· 薄熙來死黨,大連西崗區法院院長
· 周強聲稱改判冤案,港商鍾安平卻
· 劉雲山製造了王健民的文字獄?
存檔目錄
2019-05-01 - 2019-05-01
2019-03-02 - 2019-03-23
2019-02-13 - 2019-02-28
2018-11-03 - 2018-11-03
2018-08-06 - 2018-08-06
2018-04-20 - 2018-04-20
2018-02-03 - 2018-02-03
2017-09-07 - 2017-09-26
2017-08-02 - 2017-08-09
2017-07-03 - 2017-07-12
2017-06-02 - 2017-06-24
2017-05-01 - 2017-05-25
2017-04-01 - 2017-04-04
2017-03-02 - 2017-03-27
2017-02-02 - 2017-02-24
2017-01-02 - 2017-01-31
2016-12-01 - 2016-12-28
2016-11-01 - 2016-11-27
2016-10-03 - 2016-10-28
2016-09-08 - 2016-09-30
2016-08-02 - 2016-08-07
2016-07-02 - 2016-07-31
2016-06-02 - 2016-06-25
2016-05-03 - 2016-05-30
2016-04-02 - 2016-04-26
2016-03-01 - 2016-03-25
2016-02-02 - 2016-02-27
2016-01-05 - 2016-01-25
2015-12-02 - 2015-12-10
2015-11-14 - 2015-11-29
2015-10-01 - 2015-10-25
2015-09-03 - 2015-09-30
2015-08-01 - 2015-08-21
2015-07-01 - 2015-07-28
2015-06-01 - 2015-06-30
2015-05-01 - 2015-05-18
2015-04-01 - 2015-04-29
2015-03-02 - 2015-03-20
2015-02-08 - 2015-02-28
2015-01-08 - 2015-01-14
2014-12-04 - 2014-12-10
2014-11-03 - 2014-11-26
2014-10-01 - 2014-10-07
2014-09-05 - 2014-09-15
2014-08-01 - 2014-08-29
2014-07-03 - 2014-07-10
2014-06-03 - 2014-06-26
2014-05-01 - 2014-05-25
2014-04-03 - 2014-04-09
2014-03-01 - 2014-03-20
2014-02-01 - 2014-02-18
2014-01-01 - 2014-01-31
2013-12-01 - 2013-12-30
2013-11-02 - 2013-11-30
2013-10-01 - 2013-10-23
2013-09-02 - 2013-09-25
2013-08-01 - 2013-08-31
2013-07-02 - 2013-07-30
2013-06-04 - 2013-06-27
2013-05-02 - 2013-05-23
2013-04-01 - 2013-04-30
2013-03-03 - 2013-03-27
2013-02-01 - 2013-02-28
2013-01-01 - 2013-01-25
2012-12-01 - 2012-12-28
2012-11-01 - 2012-11-30
2012-10-01 - 2012-10-28
2012-09-01 - 2012-09-29
2012-08-01 - 2012-08-20
2012-07-01 - 2012-07-11
2012-06-01 - 2012-06-27
2012-05-01 - 2012-05-26
2012-04-01 - 2012-04-27
2012-03-01 - 2012-03-28
2012-02-01 - 2012-02-28
2012-01-01 - 2012-01-28
2011-12-02 - 2011-12-31
2011-11-01 - 2011-11-30
2011-10-01 - 2011-10-31
2011-09-01 - 2011-09-26
2011-08-01 - 2011-08-30
2011-07-02 - 2011-07-31
2011-06-01 - 2011-06-30
2011-05-12 - 2011-05-30
 
關於本站 | 廣告服務 | 聯繫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導航 | 隱私保護
Copyright (C) 1998-2025.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