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对等承认双重国籍”的可行性分析 作者:陈树庆 文章来源: 新世纪新闻网 (续前) 一、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不得批准其获得中国国籍: 其中第(X)项,申请人原籍国在中国人入籍时要求放弃中国国籍的,申请人没有退出原籍或书面承诺退出原籍的。 二、对不允许其公民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或者取得其国籍必须退出中国国籍的外国: (一)该国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原外国国籍。 (二)中国公民取得该国国籍,在该公民正式向中国国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并获得批准前,保留其中国国籍。 三、 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机关,不得仅以中国公民取得其他国家的国籍,作为剥夺其中国国籍的理由。 四、 原始取得中国国籍或者只有单一中国国籍的公民,无论违反何种法律被追究法定责任,不得剥夺其中国国籍。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确认及审批机关对具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若其中国国籍系申请归化所得,有下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后,有权做出剥夺其中国国籍的行政处罚: (一)犯有间谍罪或其它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统一与完整的行为,被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本法第(Y)条第一款或第(x)款,在中国境内滥用外国国籍或身份证明,以逃避未尽之法律义务或者逃避其他违法行为被追究的。 除本条情形,无论违反何种法律,不得剥夺其中国国籍。 在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叶,许许多多南洋和美洲等地已经取得当地国籍身份的华侨,为了推翻腐朽没落丧权辱国的满清皇朝建立一个“民族、民权、民生”的共和国支持及献声辛亥革民,为了救祖国于危亡共纾国难参加抗战,就是他们“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旧是中国心”的集中体现。许多华侨如果不取得居住地所在国的国籍,就无法充分享受当地的法律保障、就无法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当然就难以立足和发展。而广大华侨在海外能够适应环境事业有成,反过来又能更好地成为沟通祖国与世界各国的桥梁,为祖国的建设和发展、为中国总体上赢得更好的国际和平环境作出有力的贡献。中国改革开放从东南沿海的特区开始,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广大乡侨的牵线搭桥和回国直接参加建设,功不可没。 “人民爱祖国,祖国爱人民”不仅是发自内心的情感和愿望,也是一种义不容辞的相互责任。但我们也不能否定,人的感情也是极易受到伤害的,如果华侨爱祖国,而祖国不考虑海外华侨的实际生存与创业艰难,仅仅因为他们取得了要更好发展所必须的居住地国籍,就抛弃了他们,不再承认他们本应具有不可剥夺的祖国固有国籍,让人叹息这个国家到底是统治者可以任意予给予夺的私产?还是全体中国人包括海外华侨自己的祖国?如果是人民的国家,主人被仆人(公仆)可以随便除籍,岂非笑话?这到底要让海外华侨怎样爱国才好?为了根本上纠正以往六十多年来严重伤害华侨利益和感情的错误侨务政策,力图通过祖国尊重海外华人争取自由和幸福的充分选择权利与努力,担当祖国政府应有的护侨责任,让“华侨忠于祖国,祖国对华侨负责任”在良性互动中更好地培育和发展,应该尽早恢复外籍华人可以选择保留中国国籍的权利,至少在中国这一边应该这么做,并根据不同外国对国籍政策的不同,以对等之原则落实到具体的规定之中。 陈树庆 2011年11月29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