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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庆转帖:李化平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辩护词 2014-08-07 21:41:52

 李化平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辩护词

张雪忠

2013年2月27日,四名合肥警察来到琥珀小学,当着众多学生和老师

的面,将在此就读的张安妮带离学校,送往派出所。当天,她和她爸

爸张林,被警方一起遣送回蚌埠,自此失去了在合肥读书和生活的机

会。小安妮很喜欢琥珀小学的的氛围。这里的同学,不知道她父亲是

“六四分子”,不会对她另眼相看。

 

李化平先生从网上得知了“安妮事件”。他觉得,合肥警方不能因为

张林参与过六四学运,就剥夺他在合肥生活的权利,更不能株连他不

到十岁的女儿。他认为,小安妮可否在琥珀小学就读,是学校和学生

(及家长)之间的事情,合肥警方没有权力插手。警察直接将小安妮

从学校带走,不但是违法的,而且是野蛮的。为了帮助小安妮回到琥

珀小学读书,他决定前往合肥。

 

李化平来到合肥后,除了和张林等人到琥珀小学交涉,和陈云飞两人

一起到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反映情况,还和十几位公民在市

府广场为小安妮祈祷。他的这些努力,非但未能帮小安妮争得复学的

机会,反而给自己带来了入狱的厄运。

 

但李化平先生并未因此感到沮丧,更没有因此感到后悔。他坦然面对

自己遭受的迫害与磨难。过去几年里,他一直都在争做一名新公民,

努力为社会公义和国家进步尽一份心力。作为一名虔诚的基督徒,他

相信自己的付出,绝不会白费。他相信圣经上所说的,“流泪撒种

的,必欢呼收割”。

 

尽管李化平先生做好了因义入狱的准备,但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仍

要从事实和法律上表明:当事人在琥珀小学、在公安机关门口,以及

在市府广场的所作所为,完全是正当合法的公民表达,根本不构成聚

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1、在琥珀小学的交涉

 

A、琥珀小学位于翠竹园小区之内,而翠竹园小区是有围墙的私

人住宅小区。因此,琥珀小学门口和小区中心广场,都不算

是公共场所。假使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琥珀小学的教学秩

序,那也不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问题,而是扰乱社会秩序

(教学秩序)的问题。

 

B、实际上,本案中的视频和图片证据均表明,当事人的行为一

直理性、平和,根本没有扰乱现场的秩序,更不存在情节严

重的问题。琥珀小学的教学秩序,并未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而

受到任何破坏。现场也未出现任何人员丧亡、建筑物毁坏,

或公私财物受损的情况。

 

C、当事人并未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公诉人提供的视频证据表明,当事人并未与任何警务人

员发生争执。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合肥警察董立华身穿便

衣,未表明警察身分,在琥珀小学挑起争执,李化平则极力

劝解和隔开争吵者。在一年之后,检方拿出董立华的警官

证,说李化平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这完全属于颠倒黑

白,枉法指控。

 

2、在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大门边举牌、搭帐篷过夜

 

A、无论是举牌,还是搭帐篷过夜,都只有李化平和陈云飞两个

人,根本不存在聚众的问题。

 

B、两人的行为并未扰乱现场的秩序。公诉人指控他们的行为,

影响了相关单位人员的进出,但视频和图片证据表明,他们

的行为发生在机关大门边上,根本不可能影响机关人员的进

出。退一步来讲,就算机关人员的进出受到影响,那也不是

是否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问题,而是是否冲击国家机关的问

题。

 

3、在市府广场的祈祷

 

广场本来就是供公众活动的场所。李化平等十几位公民没有起哄

闹事,没有惊扰他人,只是安静地为一名女孩就学而祈祷。检察

机关将这种完全正当、合法的行为,当作犯罪起诉到法院,这种

荒谬绝伦的做法,可以说是对法律和智商的双重亵渎。何况,烛

光祈祷活动只持续了十来分钟,期间没有任何国家治安管理工作

人员前来干预,因此不存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

 

另外,起诉书提到的绝食行为,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身体和表达

个人意愿的行为,也不存在犯罪的问题。因为,所谓犯罪行为,

是指各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而一个人让自己的身体,在一

定的时间内处于饥饿状态,并不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我相信,上述辩护意见足以表明,我的当事人李化平先生,根本

就没有犯罪。但我却不大相信他能获得无罪判决。因为我明白,

在这种纯属政治迫害的案件中,法律和事实都是毫无作用的。实

际上,只要法律稍微有些作用,警方的立案和检方的起诉,都不

可能会发生。

 

我知道,在这个案件中,真正有罪的不是我的当事人,而是那些

明知他没有犯罪,却依然执意要迫害他的警察、检察官,以及幕

后的决策者。我也知道,即将前往监狱服刑的,不会是有罪的迫

害者,而会是无罪的受害者;可以说,在这个公义不彰的国家,

四处都是有罪的,在迫害有义的。

 

但我更知道,因为李化平及其同仁的努力和付出,这种不公正的

局面,很快就会走到尽头!

 

张雪忠 律师

 

2014年7月30日

 

 

【附】《刑法》第291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

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

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

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转载自《维权网》201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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