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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樹慶:對結構性糾錯能力的再一次碰撞 2026-05-30 23:12:38

維權網:2026年5月29日星期五

陳樹慶:對結構性糾錯能力的再一次碰撞


  中國自古就有“知恥近乎勇”的知錯、認錯、改錯評價,“周雖舊邦其命維新”說的也是去弊圖存的變革道理。但實際上很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事情之所以“知易行難”,往往是因為遇到了難以觸動的“結構性”問題,直白一點說,就是關乎既得利益格局的“體制性”問題。興利除弊,在成熟健全的民主法治社會,於大局基本穩定中動態實現;中國古代遇上明君賢臣,也可以上下一心通過“變法”、“維新”來艱難完成;但碰到了權力傲慢、貪得無厭、社會信用崩塌的末世,代價巨大的“革命”或者說“改朝換代”就成了別無選擇。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所以說,不怕社會不夠完美,不怕人、或組織、或機構會有錯誤,糾錯能力的建立與維護,成了社會治理能力最重要標誌之一。

  記得我在辦理自己退休資格與核定養老金計費年限時,曾經跟拱墅區人社局負責社保的工作人員多次提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已批准國際公約,但得到的是毫不在意、輕飄飄的一句回應“你扯遠了!”。此事對我觸動很大,我想,阻礙法律有效實施、妨礙建設法治政府最危險的不是執法者不懂法律,而是他們把一套環境裡習慣了的、不會自我糾錯、毋庸置疑的權力傲慢地當成了永恆不變的鐵律。發生在陳樹慶身上的孤立行政事件,可以看出不同位價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其實施的脫節與不連貫,這不僅是一種結構性問題,還牽涉到所有權力機關工作人員的認知慣性。可見其難度之大,要改變這種局面,僅僅通過一兩個案件的碰撞,不可能有根本的改觀,但唯有通過不斷地碰撞、才有改變的希望。因為行政失信讓我不幸一再成為弊政的受害者,同時也讓我有幸成為挑戰弊政“頑石”的雞蛋,不妨讓“雞蛋碰石頭”,再去碰它一次:

《請求浙江省司法廳指導清理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函》

  浙江省司法廳:

  請求人陳樹慶,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現住杭州市拱墅區大關苑東五苑6幢5單元202室,身份證號330106196509260073,聯繫電話15958160478。

  請求事項:

請求浙江省司法廳指導清理製作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浙人社函[2010]358號-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復函(此件依申請公開)》(以下簡稱《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

  請求理由:

  一、請求事項屬於浙江省司法廳職責範圍。

  根據浙江省司法廳網站(https://sft.zj.gov.cn/首頁>  組織架構>職能簡介)所公開的政府信息顯示,浙江省司法廳的機構職能共有(十六)項。除了“(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省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外,其中第(四)項還規定“指導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本請求事項與請求人有切身利害關係。

  如果說請求人陳樹慶是本請求事項的利害關係人,更確切地說陳樹慶是《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的受害人,具體情況介紹如下:

  請求人陳樹慶於2025年12月25日已滿60周歲3個月,實際已繳社會保險統籌24年4個月,超過了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在2025年12月辦理退休手續時,杭州市拱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事人員以陳樹慶於2007年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4年和2016年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10年6個月為由,將社保繳費年限扣除兩項刑期累加年限剩餘繳費僅9年多,已不足最低繳費年限,拒不辦理原告的退休手續。

  再三交涉中,陳樹慶不滿拱墅區人社局工作人員停留在口頭上含糊其辭的“根據相關政策”,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2025年12月25日該局工作人員陳祖朋在其辦公室向原告出具《杭州市拱墅區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辦理事項告知單》(以下簡稱《告知單》)、《告知書》及《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書面正式確認拒不辦理陳樹慶退休手續的決定。

  其中《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人員(以下簡稱“服刑在教人員”),其被羈押和在監所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以下簡稱“服刑在教期間”),不能以城鎮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或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拱墅區人社局以上述《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的規定,作為支持其拒不辦理陳樹慶退休手續《告知單》、《告知書》的重要依據之一。

  陳樹慶認為前述文件所依據的法律適用不當、政策效力不足,於2026年1月27日就此事申請行政複議。2月5日陳樹慶對《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申請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3月9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出《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反饋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附帶審查處理意見的函》(以下簡稱《浙江省人社廳[2010]358號文件附帶審查處理意見》),認定“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是對法律法規內容的具體操作性規定,並未突破或者違反上位法,內容合法有效”

  拱墅區人民政府於2026年4月30日作出的《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杭拱政復[2026]67號維持被申請人即拱墅區人社局拒不辦理陳樹慶退休手續的前述《告知單》。同時附寄了《浙江省人社廳[2010]358號文件附帶審查處理意見》。陳樹慶不服,現就此案已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浙江省人社廳[2010]358號附帶審查處理意見》避重就輕、沒有針對性地回答與解決陳樹慶在行政複議中申請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中提出《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的不合法問題。具體包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97年10月27日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1年2月28日批準的已經具備法律效力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的規定。 申請人陳樹慶認為,“服刑在教人員”並不因為服刑或勞教而變得不是“人”,從而喪失了“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的基本人權。因此《浙人社函[2010]358號》因為與已經具備法律效力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牴觸,《浙江省人社廳[2010]358號附帶審查處理意見》所總結的“綜上,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是對法律法規內容的具體操作性規定,並未突破或者違反上位法,內容合法有效”也顯然無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的規定,應該審定為違法而無效,故建議有權處理機關對此類在新的時代已經明顯過時且違法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及時清理與廢除。

  (二)請求人認真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上述兩項法律及一項地方性法規,裡面並沒有任何條文裡有《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所言的“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人員(以下簡稱‘服刑在教人員’),其被羈押和在監所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以下簡稱‘服刑在教期間’)不能以城鎮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或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規定。申請人陳樹慶認為,政府機關無論是抽象行政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對法律的理解或解釋,如果可以超越法律白紙黑字的明確內涵而無中生有出任何內容並聲稱該內容是根據《某某》、《某某》等法律的規定,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可以這樣,法律作為其中一項最重要的手段,要將政府權力關進籠子就會形同虛設;而政府機關利用自己擺脫了法律文字的限制而不着邊際的理解或詮釋包括政策,反倒可以隨時隨刻去捆綁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不僅從根本上掏空與損害了法律的規則確定性,也顯然與與法治社會的初衷包括立法“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初衷背道而馳。

  本請求人陳樹慶認為,若有確實需要也合情合理的行政管理措施,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或者規定得不夠完善的,除非緊急情況(如戰爭、災害等)確保正當動機的不得已處置行為,在其他任何情形都切莫以所謂“政策”的形式擅自超越並濫用法律,而是應該通過合法程序啟動相關立法提案或修改法律的建議,同時繼續嚴格遵守“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底線。

  (三)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着1957年8月1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公布《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在實施50多年後被依法廢止。勞動教養都已經廢除十幾年了,但包含勞動教養內容的《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還不合時宜地被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援引及適用,顯然根據現行有效法律的要求,《浙人社函[2010]358號》也是必須與時俱進儘快予以清理、廢除除的。

  (四)20多年來,陳樹慶、其家屬、其工作或社保掛靠的單位替陳樹慶繳納社會保險,從未遇到服刑期間不能繳費的明確告知,甚至2025年3月10日原最後一次刑滿釋放後,到拱墅區人社局設在拱墅區香積寺東路58號的政務服務中心幾次補繳中間斷交的最近幾年(包括部分刑期內的期間)社保費用也都順利完成。政府社保管理機構收取保險繳費的時候堂而皇之,現在要社會保險機構履行保險責任的時候,突然變卦,以這種“依申請公開”《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來為政府的社保機構失信撒賴做依據,讓繳費人本案原告陳樹慶單方面承擔所謂“違規”的不利後果,使得人民群眾對政府行為信賴利益的保護原則蕩然無存。

  早在兩千多年前,先賢孔子《論語·堯曰》就寫道:“不教而誅謂之虐。” 現代文明社會基於“法無德不立”的精神,只要是對於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依法要加以限制或懲罰性制裁的內容,無論是具體條款還是整部法律,都遵循了“不溯既往”、“法未公布不生效”的基本原則。《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標註為(此件依申請公開),當然,依申請公開不等於公布。《浙人社函[2010]358號》雖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法律地位及效力,但也涉及廣泛人員權利義務,這種“依申請公開”的規定,在未被申請公開前讓利害相關人茫然無知,本案申請人也是在近幾個月辦理退休手續時多次交涉索取無果的情況下向拱墅區人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才得到的。

  這種若隱若現的“依申請公開”政策形式,就為胥吏弄權甚至尋租提供了手段與機會,而胥吏弄權尾大不掉,恰恰又是我國歷史數千年以來善政難以落實或不能持久、而弊政卻積重難返、各朝代走向衰敗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申請人認為,政務活動中的“依申請公開”只能限於具體行政行為中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限於向有利害關係也依法符合申請資格的人員依申請公開。至於抽象行政行為,希望各級國家機關在今後制定規範性文件時,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內部執行不公開也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外部相對人,其它所有的規範性文件都應該向立法學習而公開發布。所以申請人不僅請求在本案清理與廢除這個“依申請公開”的《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還懇請徹底杜絕“依申請公開”形式的任何規範性文件再次出現。

  (五)《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服刑在教期間仍以城鎮個體勞動者身份參保的,要及時清理。其服刑在教期間已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可以暫時保留在社保經辦機構,用以沖抵以後參保年度應繳納或延繳的費用,也可一次性退還本人。”該條款在《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第一條的基礎之上,因其內容與“政府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民眾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理背道而馳,實踐中並沒有制止社保經辦機構一如既往地收取參保人員服刑在教期間繳納養老保險費,但在參保人員正式辦理或享受按照實際繳費年限核定退休金時,為社保經辦機構簡單粗暴的“言而無信、約而不守”預備了背書,本案陳樹慶就是這種行政失信行為的典型受害者之一。

  綜上,《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明確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早在2001年2月28日已經批準的具備法律效力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的規定;以“對法律法規內容的具體操作性規定”的形式擅自添加了“法無明確禁止”的禁止內容;已經明確地不再適應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後的現行法律環境;以“依申請公開的”的形式破壞了現代法治社會對於規則公開透明的基本要求;其具體內容在操作效果上替社保經辦機構的行政失信預備了背書,嚴重損害了民眾對於法律、對於政府行為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有如此之多明顯弊端的內部政策,如果任其繼續存在並有效,且政策制定機關缺乏自我糾錯的能力,不僅有礙於建設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在持續失信中勢必會導致政治信用的過度透支,社會信用結構持續腐蝕,最終一步一步走向不可逆轉的衰敗。

  因為本請求人陳樹慶相信浙江省司法廳領導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感(職責擔當,絕不畏難躺平)與履職能力,故向貴廳遞交此《請求浙江省司法廳指導清理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函》。

  此致

          敬禮!

                請求人:陳樹慶

               2026年 5 月 29日

附:

一、請求人陳樹慶身份證複印件(含正反兩面)1份;

二、《浙人社函[2010]358號文件》複印件1份;

三、《浙江省人社廳[2010]358號文件附帶審查處理意見》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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