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先回顾一下洪先生所说的“过去美国人把日本人送进集中营”事件: 194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件”发生之后,日本对美国宣战,第二天,时任加州州长卡伯特·奥尔森便宣布,对本州的日裔居民采取限制措施:开除所有担任公职的日裔美国人,取消那些从事律师和医生职业的日裔美国人的执业资格,那些以捕鱼为生的日裔居民也被禁止出海。时任加州总检察长的厄尔.沃伦,在向华盛顿汇报时称“土生土长的美籍日本人,比日本侨民更加危险!”一夜之间,美国的所有日本裔人,不管是高级工程师还是家庭妇女,不管是老人还是刚刚出生的小孩,都成了日本间谍的嫌疑人。 为了防止日裔居民帮助日本军队登陆美国西海岸,1942年2月19日,罗斯福总统颁布第9066号行政命令,美国军方根据这一命令,先是对西海岸各州所有祖先为日本人的居民实行宵禁,进而要求在美的日本人卖掉房子和生意,到指定地点报到,等待重新安置。每个成人只能携带150磅重的行李,包括被褥、化妆品、四季服装;每个孩子可以携带75磅重的东西。每个人和每件行李都有一个标签,没有名字而只有一个号码。他们被告知不得携带现金、珠宝、照相机、收音机、宠物、武器或任何金属物品。美国政府将提供仓库,对大件物品,如冰箱、洗衣机、大型家具、钢琴等进行统一保管,但不能保证这些财产不破损。然后,政府安排运输工具,把多达11万以上的男女老少——包括7万美国公民——大多数是第二、第三代的日裔美国人作为敌侨,放逐到美国中西部内地特别修建的10个“relocationcenters(重新安置中心)”。没有任何一级法院对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做出过是否忠诚美国、或者是否有罪的判定。这些禁闭中心四周装着铁丝网,并有武装警卫把守,未经官方批准,里面的居民不得离开。 好几个因违反这些措施而受到特别伤害的美籍日本人,选择了上法庭来质疑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并且把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其中最有名几个案件是戈登·平林(Gordon Hirabayashi)违反宵禁令被定罪案、安井稳诉美国(Yasui v.United States)和是松诉美国(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2年,一个叫戈登·平林的日裔美国人因为违反美国陆军西海岸防卫司令部司令约翰·德威特将军的宵禁令,被定罪。他把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并申诉说,国会对军事指挥官的授权是违宪的,而且把日裔美国人与其他族裔美国人区别对待同样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第14条修正案第一款的“平等法律保护”。1943年6月,最高法院对平林案作出判决,认可了德威特的宵禁令,维持了对平林的定罪。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安井稳诉美国中,最高法院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法院宣称,德威特的宵禁令从属于国会和总统的联合战争权,政府行使战争权时拥有广泛的裁量权,可以违反公众自由,政府只需要说明这种行动的具体原因即可,最高法院因此认定国会和总统授予军事指挥官的实质性自由决定权也是恰当的。法院还说,对民政和军事当局来说,他们在1942年初日本侵略西海岸是一种现实性威胁时,并非没有理由得出下面结论:在美国的日本人社区的不忠之徒,其人数和实力很难准确和迅速地确定,因此,为了公众安全的利益,应对该社区的全体成员实施全面的宵禁。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斯通(Harlan Stone)写到,种族区分(Racial distinctions)“对自由的人民来说,在本质上是令人可恶的”,但是,当所有的事实和环境都构成了可以这样做的合理基础时,并不排除可以进行种族区分。虽然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全体一致作出的,但罗伯特·墨菲大法官提出了附议,他同意在国家危急之际应该尊重军方判断,但也非常担心地表示,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基于出生地或祖先背景”来对它的公民个人自由加以限制,因此,美国政府的行动已经走到了“宪法权力的极限”。 在第二年的是松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只能以6比3的票数裁定把祖先为日本人的居民从太平洋沿岸地区迁走的命令合乎宪法,并维持对佛雷德·是松(Fred Korematsu)拒不搬迁行为的定罪。三位提出异议的大法官提出了强有力的反对意见。其中罗伯茨大法官认为,对是松拒绝服从搬往集中营的(concentration camps)的处罚超越了宪法允许的限度。杰克逊大法官则认为,本案法官的多数意见破坏了美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罪过属于个体而与祖先无关。它正在作出一项决定,把一种清白的行为即“居住在某一地区”视为有罪,仅仅是因为这些居民属于某一特定的种族团体。墨菲大法官表示政府的这次行为明显超过了宪法授权的极限,实实在在地“陷入了种族主义丑恶的深渊”。有意思的是,就在对是松案作出判决的同一天,最高法院也对远藤案(Ex parte Endo)作出裁定:不论是总统的行政命令,还是国会法律,都无权继续把远藤小姐禁闭在重新安置中心,因为远藤小姐被认定是忠诚美国政府的,但法院拒绝审查导致远藤小姐被监禁的军事命令的合宪性。(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