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慶:行政複議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申請書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陳樹慶,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現住杭州市拱墅區大關苑東五苑6幢5單元202室,身份證號330106196509260073,聯繫電話15958160478. 申請審查的文件:《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浙人社函[2010]358號-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復函(此件依申請公開)》。 申請審查的事實和理由: 2026年1月25日,申請人陳樹慶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政府郵寄遞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杭州市拱墅區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履行法定社會保險責任,按照申請人的《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年參保證明》所表明的累計繳費24年4個月的年限,為申請人辦好退休資格確認、核定退休金額並發放退休金。2026年2月3日經拱墅區行政複議局同意,申請人將本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變更為杭州市拱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6年2月4日,申請人陳樹慶收到《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杭拱政復[2026]6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本複議案申請人陳樹慶,對製作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浙人社函[2010]358號-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復函(此件依申請公開)》文件(以下簡稱《浙人社函[2010]358號》),特提出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 《浙人社函[2010]358號》規定: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人員(以下簡稱“服刑在教人員”),其被羈押和在監所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以下簡稱“服刑在教期間”),不能以城鎮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或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申請人陳樹慶認為上述《浙人社函[2010]358號》不合法的理由如下: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97年10月27日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1年2月28日批準的已經具備法律效力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的規定。 申請人陳樹慶認為,“服刑在教人員”並不因為服刑或勞教而變得不是“人”,從而喪失了“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享有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的基本人權。因此《浙人社函[2010]358號》因為與已經具備法律效力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牴觸,應該審定為無效或者建議有權處理機關對此類在新的時代已經明顯過時且違法的“規範性文件”及時清理與清除。 二、 申請人認真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上述兩項法律及一項地方性法規,裡面並沒有任何條文裡有《浙人社函[2010]358號》所言的“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人員(以下簡稱‘服刑在教人員’),其被羈押和在監所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以下簡稱‘服刑在教期間’)不能以城鎮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或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規定。申請人陳樹慶認為,政府機關無論是抽象行政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對法律的理解或解釋,如果可以超越法律白紙黑字的明確內涵而無中生有出任何內容並聲稱該內容是根據《某某》、《某某》等法律的規定,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可以這樣,法律作為其中一項最重要的手段,要將政府權力關進籠子就會形同虛設;而政府機關利用自己擺脫了法律文字的限制“天馬行空”不着邊際的理解或詮釋包括政策,反倒可以隨時隨刻去捆綁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不僅從根本上掏空與損害了法律的規則確定性,也顯然與與法治社會的初衷包括立法“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初衷背道而馳。申請人希望通過本申請作廢《浙人社函[2010]358號》,同時也能提醒其他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法審慎自己的行為,切莫一再做出類似的荒唐行徑。若有確實需要也合情合理的行政管理措施,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或者規定得不夠完善的,除非緊急情況(如戰爭、災害等)確保正當動機的不得已處置行為,在其他任何情形都切莫擅自超越並濫用法律,而是應該通過合法程序啟動相關立法提案或修改法律的建議,同時繼續嚴格遵守“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底線。 三、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着1957年8月1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公布《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在實施50多年後被依法廢止。因其符合我國政府已經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第九條“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剝奪自由時,有權申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及第十四條“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作為中國大陸人權事業一項進步不僅造福於國人,該舉措還受到國內外一致的好評也造就我國隨後幾年很好的政治、經濟與外交格局,G20時受到各國政要的廣泛支持及參與就是最好的例證。勞動教養都已經廢除十幾年了,但包含勞動教養內容的《浙人社函[2010]358號》還不合時宜地被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援引及適用,顯然根據現行有效法律的要求,《浙人社函[2010]358號》也是必須與時俱進儘快予以清理、清除的。 四、 早在兩千多年前,先賢孔子《論語·堯曰》就寫道:“不教而誅謂之虐。” 現代文明社會基於“法無德不立”的精神,只要是對於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依法要加以限制或懲罰性制裁的內容,無論是具體條款還是整部法律,都遵循了“不溯既往”、“法未公布不生效”的基本原則。《浙人社函[2010]358號》標註為(此件依申請公開),當然,依申請公開不等於公布。《浙人社函[2010]358號》雖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法律地位及效力,但也涉及廣泛人員權利義務,這種“依申請公開”的規定,在未被申請公開前讓利害相關人茫然無知,本案申請人也是在近幾個月辦理退休手續時多次交涉索取無果的情況下向拱墅區人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才得到的。這種若隱若現的政策形式,就為胥吏弄權甚至尋租提供了手段與機會,而胥吏弄權尾大不掉,恰恰又是我國歷史數千年以來善政難以落實或不能持久、而弊政卻積重難返、各朝代走向衰敗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申請人認為,政務活動中的“依申請公開”只能限於具體行政行為中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限於向有利害關係也依法符合申請資格的人員依申請公開。至於抽象行政行為,希望各級國家機關在今後制定規範性文件時,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內部執行不公開也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外部相對人,其它所有的規範性文件都應該向立法學習而公開發布。所以申請人不僅請求在本案清除這個“依申請公開”的《浙人社函[2010]358號》,還懇請徹底杜絕“依申請公開”形式的任何規範性文件再次出現。 此致 敬禮! 申請人:陳樹慶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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