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结束后,美国陆续解散了这些集中营。因为被强制从自己家园迁出的日裔美国人财产损失惨重,认为他们应该得到政府相当的补偿,日裔美国人就开始为这种补偿而斗争。1948年国会通过了《日裔美国人遣送补偿法》(The Japanese American Evacuation Claims Act),政府补偿了3,700万美元,实际上它仅仅补偿了日裔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损失,但没有赔偿收入损失和磨难的精神损失。这种补偿不仅与日裔所受的伤害很不相称,而且其所规定的举证责任标准也很难做到。在众多日裔美国人民权团体的支持下,在1970年代展开了一场要求全面赔偿运动,还专门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委员会来研究日裔被拘留的问题的“战时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问题委员会(Commission on Wartime Relocation and Internment of Civilians)”,在该委员会在1982年结束工作时发表了一份报告指出:“造成这些决定的显著历史原因是种族偏见、战时的歇斯底里和政治领导的失误”,它建议对至今还活着被拘留过的人每人赔偿2万美元。 就在“战时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问题委员会”结束它工作的同时,平林、安井稳和是松在一些民权组织的支持下,利用“错案补救令状(一种要求法院基于新发现的事实重新审查过去判决的权利)”,要求联邦法院撤消战时对他们的定罪,并认定政府有意向最高法院藏匿了能够质疑其行动合理性的信息。以平林案为例,政府曾经说没办法对特定的日裔美国人采取有选择的行动,但它手头上的一份海军情报军官的报告却说明完全有能力这样做;在是松案中,政府方面说,一份军事报告显示有西海岸的间谍活动正在帮助日本的战争行为,但政府隐匿了来自联邦调查局和联邦通讯委员会首脑的另一份报告,因为结论恰恰与之相左。最终,三份“错案补救令状”的申请者都获得了平反。 1987年10月,美国国会又给予日裔总额不超过5亿美元的赔偿,1988年4月再次通过决定将赔偿总额提高到不超过13亿美元。1988年8月10日里根总统签署文件,就二战中日裔美国人的拘留营一事正式道歉,宣布给予曾经被关在拘留营中且仍在世的每位日裔美国人两万美元的补偿。 现在,普遍认为战时美国对日裔的特别限制并不像政府官员所说的那样是完全出于军事的需要,可以明确信,最高法院如果再次面临这样的案件,将不会同意联邦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再有类似种族歧视。最典型的是“911”事件发生后,虽然查明是基地组织指使的几个混入美国的伊斯兰教极端主义恐怖分子所为,美国政府并没有因此而对所有来自中东地区或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采取什么带有种族主义色彩的限制行动。 通观上述二战期间美国对境内日裔采取的“限制”,主要是针对族裔的,与国籍问题就是说归化美国与否或者是否保持固有国籍(原日本国籍)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常常被一些反对双重国籍者引用来说明“排外”的理由,固然是他们举例不当,但既然他们提出这个案例,重新审视就成了必要。(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