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結束後,美國陸續解散了這些集中營。因為被強制從自己家園遷出的日裔美國人財產損失慘重,認為他們應該得到政府相當的補償,日裔美國人就開始為這種補償而鬥爭。1948年國會通過了《日裔美國人遣送補償法》(The Japanese American Evacuation Claims Act),政府補償了3,700萬美元,實際上它僅僅補償了日裔的不動產和個人財產損失,但沒有賠償收入損失和磨難的精神損失。這種補償不僅與日裔所受的傷害很不相稱,而且其所規定的舉證責任標準也很難做到。在眾多日裔美國人民權團體的支持下,在1970年代展開了一場要求全面賠償運動,還專門成立了一個全國性的委員會來研究日裔被拘留的問題的“戰時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問題委員會(Commission on Wartime Relocation and Internment of Civilians)”,在該委員會在1982年結束工作時發表了一份報告指出:“造成這些決定的顯著歷史原因是種族偏見、戰時的歇斯底里和政治領導的失誤”,它建議對至今還活着被拘留過的人每人賠償2萬美元。 就在“戰時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問題委員會”結束它工作的同時,平林、安井穩和是松在一些民權組織的支持下,利用“錯案補救令狀(一種要求法院基於新發現的事實重新審查過去判決的權利)”,要求聯邦法院撤消戰時對他們的定罪,並認定政府有意向最高法院藏匿了能夠質疑其行動合理性的信息。以平林案為例,政府曾經說沒辦法對特定的日裔美國人採取有選擇的行動,但它手頭上的一份海軍情報軍官的報告卻說明完全有能力這樣做;在是松案中,政府方面說,一份軍事報告顯示有西海岸的間諜活動正在幫助日本的戰爭行為,但政府隱匿了來自聯邦調查局和聯邦通訊委員會首腦的另一份報告,因為結論恰恰與之相左。最終,三份“錯案補救令狀”的申請者都獲得了平反。 1987年10月,美國國會又給予日裔總額不超過5億美元的賠償,1988年4月再次通過決定將賠償總額提高到不超過13億美元。1988年8月10日裡根總統簽署文件,就二戰中日裔美國人的拘留營一事正式道歉,宣布給予曾經被關在拘留營中且仍在世的每位日裔美國人兩萬美元的補償。 現在,普遍認為戰時美國對日裔的特別限制並不像政府官員所說的那樣是完全出於軍事的需要,可以明確信,最高法院如果再次面臨這樣的案件,將不會同意聯邦政府在行使權力時再有類似種族歧視。最典型的是“911”事件發生後,雖然查明是基地組織指使的幾個混入美國的伊斯蘭教極端主義恐怖分子所為,美國政府並沒有因此而對所有來自中東地區或信仰伊斯蘭教的公民採取什麼帶有種族主義色彩的限制行動。 通觀上述二戰期間美國對境內日裔採取的“限制”,主要是針對族裔的,與國籍問題就是說歸化美國與否或者是否保持固有國籍(原日本國籍)沒有直接的關係,但常常被一些反對雙重國籍者引用來說明“排外”的理由,固然是他們舉例不當,但既然他們提出這個案例,重新審視就成了必要。(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