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这些规定让拥有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在战时要被迫放弃敌国国籍,在不愿放弃敌国国籍的情况下要被迫放弃中国国籍,在保留敌国国籍的情形下其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最终保护其权利的不得已也是有效的补救。比如说,“叛国罪”是专门针对本国公民而不适用于外国公民,如果双重国籍者选择放弃了敌国国籍,为中国参战,就不用再担心被敌国以“叛国”入罪;选择放弃了中国国籍,自动离境或被驱逐出境已经不再具有中国国籍,也不存在中国追究他“叛国罪”;继续留在中国境内持有敌国国籍的人员,虽然人身受到“忠诚怀疑”的特定限制,但毕竟也免除了参战及战后被追究“叛国罪”的风险。相对应的,处于敌国而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员,通常情况下敌国也有类似规定,如果双重国籍人员必须做出类似选择。这种特殊情况下被迫选择单一国籍的状态,难道会比本来就只能选择单一国籍更坏嘛?总之,拥有而只在特殊情况下的失去,不会见得比从来没有更糟! 作出这样的规定,也不是我们的首创,例如在上世纪三十年代,随着中日关系的恶化,战事日益临近。南京国民政府派员详加调查在宁的日侨、韩侨,加强了对他们的管理。1937年8月,正值“七七事变”爆发不久,值此非常时期,为便于管理,国民政府计划从速办理韩国人归化,并考虑另订变通办法。比如,减免归化手续费,并要求“保证人采连坐处分,至少觅妥实保证人二人”,如五位归化的韩国男子所请的保证人——两位归化已久并领有执照的韩国人,就在受调查时表示愿负连坐之责。国民政府还要求嫁给中国人的日女放弃日籍,归化中国。国民政府要求,日女归化时必须找齐两位保证人出具保证书证明日女与日本无联系,不会危害中国。还要求此案由部注册,抄登国民政府公报公布,并抄同原声请书,咨请其夫之原籍地方政府备案。 从中国历史上看,要叛国做汉奸,并不一定与双重国籍有着必然的关系,试问,抗战期间汪伪政权中的高官、76号特务爪牙们、近百万伪军伪警察,难道都有日本国籍吗?相信绝大多数还是单一中国国籍。再比如说,我们最不愿意看到中美间发生战争,但是一旦中美战争不可避免,那么存心想在美国安居的华人,那时在美国政府的要求下再选择放弃中国国籍难道与本来就被“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有区别吗?不见得!如果不愿意放弃中国国籍,战时留美的单一中国国籍人员日子就会比保留中美双重国籍的人员日子好过吗?我看也同样不见得。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双重国籍人员通常对双重国籍所属国都有一定的感情,他们是最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两个“祖国”之间发生战争的,一定会努力促成双方政府避免战争。同样,双方政府如果是对本国公民(包括拥有双重国籍者)的自由和安全负责任的话,也必定因为有双方侨民的利益,从而为避免单方面做出莽撞的国家行为多出一份考量因素。每个国家对外顾虑越多而越谨慎,岂不是更加有效地维护了地区安全甚至世界和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间的人员交流包括双重国籍也是地区安全及世界和平的其中一股重要力量。(完) 陈树庆 22011年12月8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