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這些規定讓擁有敵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在戰時要被迫放棄敵國國籍,在不願放棄敵國國籍的情況下要被迫放棄中國國籍,在保留敵國國籍的情形下其在中國境內的個人權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最終保護其權利的不得已也是有效的補救。比如說,“叛國罪”是專門針對本國公民而不適用於外國公民,如果雙重國籍者選擇放棄了敵國國籍,為中國參戰,就不用再擔心被敵國以“叛國”入罪;選擇放棄了中國國籍,自動離境或被驅逐出境已經不再具有中國國籍,也不存在中國追究他“叛國罪”;繼續留在中國境內持有敵國國籍的人員,雖然人身受到“忠誠懷疑”的特定限制,但畢竟也免除了參戰及戰後被追究“叛國罪”的風險。相對應的,處於敵國而擁有中國國籍的人員,通常情況下敵國也有類似規定,如果雙重國籍人員必須做出類似選擇。這種特殊情況下被迫選擇單一國籍的狀態,難道會比本來就只能選擇單一國籍更壞嘛?總之,擁有而只在特殊情況下的失去,不會見得比從來沒有更糟! 作出這樣的規定,也不是我們的首創,例如在上世紀三十年代,隨着中日關係的惡化,戰事日益臨近。南京國民政府派員詳加調查在寧的日僑、韓僑,加強了對他們的管理。1937年8月,正值“七七事變”爆發不久,值此非常時期,為便於管理,國民政府計劃從速辦理韓國人歸化,並考慮另訂變通辦法。比如,減免歸化手續費,並要求“保證人采連坐處分,至少覓妥實保證人二人”,如五位歸化的韓國男子所請的保證人——兩位歸化已久並領有執照的韓國人,就在受調查時表示願負連坐之責。國民政府還要求嫁給中國人的日女放棄日籍,歸化中國。國民政府要求,日女歸化時必須找齊兩位保證人出具保證書證明日女與日本無聯繫,不會危害中國。還要求此案由部註冊,抄登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並抄同原聲請書,咨請其夫之原籍地方政府備案。 從中國歷史上看,要叛國做漢奸,並不一定與雙重國籍有着必然的關係,試問,抗戰期間汪偽政權中的高官、76號特務爪牙們、近百萬偽軍偽警察,難道都有日本國籍嗎?相信絕大多數還是單一中國國籍。再比如說,我們最不願意看到中美間發生戰爭,但是一旦中美戰爭不可避免,那麼存心想在美國安居的華人,那時在美國政府的要求下再選擇放棄中國國籍難道與本來就被“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有區別嗎?不見得!如果不願意放棄中國國籍,戰時留美的單一中國國籍人員日子就會比保留中美雙重國籍的人員日子好過嗎?我看也同樣不見得。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雙重國籍人員通常對雙重國籍所屬國都有一定的感情,他們是最不願意看到自己的兩個“祖國”之間發生戰爭的,一定會努力促成雙方政府避免戰爭。同樣,雙方政府如果是對本國公民(包括擁有雙重國籍者)的自由和安全負責任的話,也必定因為有雙方僑民的利益,從而為避免單方面做出莽撞的國家行為多出一份考量因素。每個國家對外顧慮越多而越謹慎,豈不是更加有效地維護了地區安全甚至世界和平?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際間的人員交流包括雙重國籍也是地區安全及世界和平的其中一股重要力量。(完) 陳樹慶 22011年12月8日完稿於中國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