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胞希望得到的是中国公民的资格及其所拥有的权利,而许又声等却以一种恩赐者的面目说可以给予签证、绿卡等的“特许”与“照顾”。两者“主”、“客”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网上有人留言对许又生先生的此段讲话评论道:“我爱中国,生我养我的地方,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所谓海外华人可以拿到半年或一年多次往返的签证,好像是优厚待遇,看看领使馆签证处那些人的模样就气死人!拿中国护照去办事,他们欺负你,拿外国护照去办签证,他们又刁难你,这叫提供便利服务吗?纯粹他妈的瞎扯淡。”;“我是中国人,寄居海外的游子,还我中国国籍!还我中国国籍!还我中国国籍!”;“我想中国政府是为了多从中国人手中拿钱,因为每天领事馆都排满了人,如果有一天可以拿双重国籍了,中国政府岂不是从得利变为不得利……我还能说什么?”。 看来,在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下中国大陆的所谓“签证照顾”和“绿卡”制度,并不尽人意。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中国恢复承认双重国籍,其范围、条件、限度以及方式上,应当采取何种具体的政策方为恰当? 我们认为,要确定一国的国籍政策,不仅要基于现实的需要来解决现实问题,需要历史的回顾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还需要预测并面对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现实问题与新、老问题权衡,利弊之间的比较是否值得?这种比较不仅是新法与老法的直接比较,还应该把各自的变通办法加在一起综合考量。祖国是一个历史概念,包含过去、现在和将来,无论我所处或离开,抑或是否改朝换代,我的祖国不会变化。国家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或现实的政治概念,如秦国、楚国、大清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它有特定的疆土和人民(不同朝代视其强弱不同,疆域或人口会有所不同)、特定的政府(根据主权属于君主、属于特权贵族、属于独裁政党还是属于公民之全体——人民,表现出不同的政体)。至于国籍,是现实国家对人们身份的认可与管理而发生,但也必须尊重历史传统与国际法或国际惯例。在国籍立法与执法实践中,既要考虑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民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也要兼顾整体权利义务的公平,如何适当地协调统一两者的关系,这始终是个问题。 首先回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海外华人国籍的中国血统属人管辖和居住国的属地管辖发生了争执,如何妥善处理,当时看来有多种方案可供解决:(一)一如既往地坚持自己的本国法,主张中国政府对于海外华人拥有绝对的属人管辖权,不做外交上的妥协;(二)确定只能保持单一国籍,取得属地国籍就丧失中国国籍,保留中国国籍就丧失属地国籍;(三)在尊重双方国家正当的主权利益和法律秩序之前提下,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传统,就双重国籍可能涉及一方主权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情况签订优先管辖原则(一般为属地优先的原则,也包括准据法)、转移管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具体民商事的管辖和适用的准据法)、干预(极尽当地法律不能、或发生战乱导致社会秩序失控情况下,按照国际法或国际惯例提供适当领事保护或国际干预)等事项,签订对等的互惠条约。 显然,第一种方案,属于下策,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中共输出革命搞统一战线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与恶化,1954年前的情况就是如此;第二种方案,快刀斩乱麻,但以牺牲华侨的国籍权利为代价,尤其居住地国家法律没有完善情况下在不正当(不公平,例如种族歧视)秩序中受到侵害时失去了祖国的保护、在政治与社会地位上沦为易受欺凌的二等公民,为中策,自1955年至今已经付诸实施,实践证明让海外华人深受其害;第三种方案,虽然早在1868年的《中美续增条约》(即《蒲安臣条约》)已经是一个较为成功的范例,但很遗憾还只停留在个案基础上,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度(也长达几十年)彻底否定以往(前朝)的法律成就,从国内法到国际法,没有成熟的理论并形成全面的法律能力付诸有效实施。(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