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主导思想,是以国家(权力)本位、民众隶属(义务主体),还是以公民(权利)本位,国家从属(服务与责任主体)?直接反映了立法的性质。在专制政权,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项社会制度,反映了国家权力对民众的压制模式,权力的任意性(长官意志)及不受有效约束,与民众的权利处处被严格限制、义务不胜繁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民主政体,能有效维护公民个体及整体利益、公正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前提下,国家权力保持在最低限度,其授权任免确保受到公民权利的有效支配、权力运行过程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并受到权力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这样做,既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财政支出从而降低人民享受公共服务及安全的负担,也能将可能的滥用公权对公民权利之侵害降低到最小可能、最低限度。现有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将公民在国外通过获得住所国国籍来追求自由、幸福、平等的努力,没有明显或者说根本没有危害祖国国家利益及其他公民权益的情况下就让他们丧失祖国国籍,是明显不符合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民主法治精神的,这一国籍法领域的历史倒退已经到了必须纠正的时候了。 过去是弱国无外交(不完全如此,中共当局过去甚至对于比我们更弱地国家,也不能在捍卫华侨权益上表现出应有的外交优势来),现在,我们号称国民生产总值(GTP)世界排名第二,又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乃国际政治大国。我们中国民主党人主张公民权利应纳入国家的核心利益,外交和侨务政策也应当立足于世界和平与人类的普遍正义。但又无可否定的是人类社会的偏见与歧视在不少地方仍旧存在并在特殊情况下还会肆虐,某些无赖国家及其政权还常常会怂恿族群迫害的反人类行为,海外华人受欺负残害的事件不能说已经完全杜绝,万不得已在国家间根本利益发生冲突无法通过外交解决的情况下,“解放军”的军威想必也不会仅仅限于1989年北京对付手无寸铁和平示威的学生市民那一点套路,或者仅限于中央电视台上“将军们”唱歌、跳舞与高谈阔论的套路,美国、法国、以色列、英国、日本等国家公民所享有的尊严、自由与海内外保护,“善良、勤劳、勇敢、聪慧”的中国人难道就“犯贱”而不该享有?我们应该有信心实际上也已经到了必须修改“丧权辱民”之《国籍法》的时候了。 展望未来,随着对外开放世界经济一体化对于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交流日趋频繁,国内经济、文化及其他各领域转型升级以拓展可持续发展力的更广阔空间,相信中国有条件恢复承认双重国籍的社会要求,也势必日益迫切,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国籍法》已经到了必须与时俱进的改革之际。 陈树庆 2012年2月14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纵览中国》首发 ——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站刊登日期: Friday, February 17,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