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產黨!你侵犯了多少條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㈠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 ㈡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五條· ㈠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 ㈡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七條· ㈠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 ㈡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㈠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 ㈡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