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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请重审“薄熙来案” 2012-11-07 21:24:52
吁请重审“薄熙来案”
—— 致十八大全体代表的公开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亲爱的同志们:

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我们遵照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特在此致函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吁请在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议期间,重审党的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重审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的相关决议,重审第十七届七中全会的相关决议。

按照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重审和修订党的一切文件、一切案件和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党的十八大,也完全有权审查和检讨党的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案件。

刚刚由第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以及这个报告背后的斗争,无论从哪一种意义上看,都标志着我们党正在经历着自“八九风波”以来最大的党内危机。毋庸讳言,这个危机至今尚未结束,它将深远地影响着党的未来。

所谓“薄熙来严重违纪案”,尽管对其大半年的查处,一直笼罩在一片扑朔迷离的叛逃、谋杀、贪腐、情色,……之中,但这个查处本身所呈现在全体党员、全国人民、乃至全球媒体面前那已经定格的公众印象,却是任何人也休想抹去的,这就是:它以路线斗争来开篇,却以谋杀贪腐来落幕。

“薄熙来案”究竟是路线斗争还是刑事犯罪?

如果是刑事犯罪,那为何3月14日温家宝同志要当着全球媒体,严责重庆市委必须反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中央作出关于正确处理若干历史问题决议以来的党的基本路线”?如果是路线斗争,那为何4月10日以后中央又刻意要与此案的路线是非进行切割,而执意要将其往刑事犯罪上引?

还有,既然引发薄案的立案基础,是英国人尼尔•伍德的命案,那为何在我们党早已确立“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今天,全党全国面对这样一桩引发全球瞩目的涉外谋杀重大命案,相关同志却要以一种令世人无比惊骇的司法草率,让法庭审判匆匆走一下过场,从而让我们视法制为玩偶的陋习在全世界袒露无遗,并因此让我们党和国家在全世界众目睽睽下损誉蒙羞?

更有甚者,尼尔•伍德本人的间谍身份,现已获华尔街日报的证实(见附件三)。这么一来,事情就更加严重了:为何一个西方间谍在中国原本就疑点重重的毙命,却被最大限度地用来当作除掉我们党内一个高级干部的起因?为何在整个打倒薄熙来的过程中,党内就是有人要千方百计隐匿尼尔•伍德的间谍身份?

因此,这就不能不让人感到,所谓“薄熙来严重违纪案”,最起码,实际不过是又一次用超越党纪和法律手段而展开的一场党内斗争,实际不过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曾在一度在党内熄灭了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又一次死灰复燃。

要知道,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大党,尤其是作为领导一个大国正在走着前人未曾走过道路的大党,在它的艰苦卓绝的跋涉过程中,倘若党内没有思想、政治、路线分歧乃至斗争,是不可思议的,也是很不现实的。

所以,我们今天常说的“文革教训”,归根到底,其难道不都最终指向了这样一个教训:我们党一直没能找到、没能建立起一种正常地、常规地开展党内斗争的健康机制!

是的,我们党建国以来曾经历过多次“路线斗争”:刘少奇、张闻天、彭德怀;贺龙、陈毅、罗瑞卿……,多少党和国家以及军队的卓越领导人,当年的血雨腥风都走过来了,但却因为思想、政治、路线分歧,后又都倒在了党内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之下,倒在了党内没有正常的健康的路线斗争机制之下。

为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党痛定思痛。为吸取文革教训,在邓小平、陈云等老同志的领导下,我们党先后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来吸取“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教训,来规范党内分歧、党内斗争和党内纪律。

为吸取文革教训,我们党多年已不再提“路线斗争”了。但一种倾向又掩盖了另一种倾向:从“路线斗争”的滥用,走向了“路线斗争”的虚无。全党都怕重提路线斗争。然而,正是在对待“路线斗争”上的这种两个极端的盲目性,便使得我们党一直以来均未能意识到须建立起一种解决党内分歧之健康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换言之,三十多年来,我们党对文革教训的吸取,至今仍未能落实到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上。我们至今仍未能建立起一种正常的、规范的、可操作的机制,来解决党内不可避免的思想、政治、乃至路线分歧,以避免酝酿出如同今天这样你死我活的党内危机,从而使党内的思想、政治和路线分歧,能走向双赢或多赢。

正因为如此,一旦党内发生严重的思想、政治、乃至路线分歧,我们全党却没有一个现成的、可良性互动的、能正常解决党内分歧的制度可用!

过去,在毛泽东时代,由于缺乏良性的解决党内分歧的健康机制,这类分歧就往往被简单化地用“阶级斗争”来代替;而今天,则同样是因为没有良性地解决党内分歧的健康机制,于是,这类分歧则被简单化地套用“反腐斗争”和“刑事犯罪”来代替了。

而两者的共同点又都是,将党内因政见分歧的同志,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

亲爱的同志们,我们在此,绝不为任何个人的任何真实的错误或犯罪辩护。我们只是提请全体十八大代表充分地意识到:真正的“文革教训”并未过去,它在新的历史时期正在以一种新的面貌而重演。

我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则指出:“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这些原则,至今还完整地保留在《党章》总纲和《党章》第三十八条之中,也体现在《中纪委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之中。

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这里特别要提请党的十八大全体代表们注意:薄熙来同志作为中共党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公民和全国人大代表,自2012年3月15日起,他就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而从未履行过任何法律手续(相关法律条文见附件一)。自那以后,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所听到的就都只是包括中央文件、中央传媒对他单方面的污名指控和无以复加的大泼脏水,却听不到一丝一毫来自薄熙来同志自己的声音。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当年全党共讨之、全国共诛之的“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案”。试问,这样搞出的“薄熙来严重违纪案”,这样追查出来的所谓薄熙来“杀人”、“贪污”和“腐败”的罪证,又与当年文革中追查出来的刘少奇“叛徒”、“内奸”、“工贼”的罪证,又有什么两样?它就真如温家宝同志所宣称的那样能“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吗?

同时,我们还要提请党的十八大全体代表们注意:薄熙来同志从基层做起担任党的各级领导工作近三十年来,他在各地工作期间所犯下的这样或那样错误,譬如包括传说中的在重庆打黑中的刑讯逼供等等,它们究竟是一种在全党全国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错误,还是仅仅为薄熙来同志个人所特有?比照全党全国,如果它是一种普遍性的错误,那我们当然支持党和政府严肃党纪国法,在全局上去纠正这种任何党员、任何地区都可能发生并正在发生的错误;但是,若因人而异、无限上纲,假某种普遍性、全局性的错误而有选择性地去打击因为政治分歧、路线分歧的党内同志,去打击那些冲在第一线,为党为人民勇于探索、挥洒汗水的同志,那么,我们则要提请党的十八大、及其将产生出的新一届中央委员会,严肃地纠正这种将党的纪律庸俗化、宗派化的不良倾向。

最后,我们更要提请党的十八大全体代表们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王雪梅同志,对“尼尔•伍德命案”真凶所提出的专业质疑(附件二)。在此,我们真诚地寄希望于党的十八大及其新选出的党中央:在重审“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同时,还将建议高检高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尼尔•伍德命案”并追查其真凶。

事情很明显,既然作为倒薄之发端的“尼尔•伍德命案”之真凶至今都模糊不清,至今都站不住脚,那么整个案件因谷开来而牵连到薄熙来同志的任何必要性,也就从根底上消失了。况且,由妻而夫,株连亲属,这本身就是一种封建法制的陋习。

更何况,我们共产党的纪委,究竟理应保护英国间谍,还是理应保护党的干部?!

同志们,我们党经过世代交替,现正在将党的接力棒转到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的一代人手中。今天,当年在枪林弹雨中开创出新中国的老一代革命家已逐渐逝去,党内现在已没有老一辈共产党人来替我们掌舵了。但是,他们打下的江山,则要由我们来继承;他们留下的教训,也要由我们来吸取。只有这样,我们才会开创出不辜负先辈们的未来。

遥想当年,胡耀邦同志那“再不能通过我们的手去制造冤假错案了”的铿锵誓言,至今仍萦绕在我辈的心头;而习仲勋同志那“一辈子没有整过人”的自豪感,也至今还受到大家的仰羡垂范。因此,心动不如行动,现在就从我们自身做起:通过重审“薄熙来案”并吸取其中的教训,进而创设出一种可解决党内思想、政治、路线分歧的健康长久的机制。这将是使我们党在面临错综复杂挑战的新时期,能更上一层楼的最终制度保证。


此致

共产主义敬礼!

共产党员:许寒冰,北京,离休干部

共产党员:王军学,江苏,工程师…

2012年11月8日 于北京
支持者:…………………………………

炼钢老工人:吴育民,上海浦东新区

医师:罗志学,广东省珠海市

附录:

一、相关法律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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