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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悖论”的范例哲学回答 2012-08-26 06:56:50
“罗素悖论”的范例哲学回答

从英国哲学家,数学家罗素,20世纪初发现“最大集悖论”,或称“理发师悖论”
以来,一百多年过去了。

科学史上后来称这个悖论为“罗素悖论”,以纪念罗素的工作。从那以后,很多数
学家和哲学家都试图解决这个悖论提出的问题。但他们的解决方法,其本质都是
“绕道行驶”(参见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相关条目)。或用我对
万维网友的戏言,叫“陀鸟战术”。罗素悖论,好象通往一个旅游圣地山路上的
“一泡牛屎”:臭气熏天,还令人奈何不得。提醒游人的牌子上写着:请行人车辆
一律绕行。

按照现代科学哲学的观点,任何一种新的科学体系,如果不能对以前的科学难题提
出解决办法,则不可能建立一个新的科学体系("Paradigm")。就不会有旧的科学体
系向新的科学体系的根本转移,如相对论对经典力学的取代。因而也不会有“科学
革命”的发生。科学的历史是如此,哲学的历史也是如此。

范例哲学如何解释罗素悖论?范例哲学是否也采取“绕着走”的方法,像其他人试
图解决的结果一样?这是考验范例哲学是否自身能够站住脚的例子之一。那么范例
哲学如何回答罗素悖论的问题呢?

我们知道,从范例哲学的角度看,思维本质是绝对/无限的。作为人类思维内容的语
言,本身又是“思维的范例”。思维的本质,必然也要体现在语言范例之中,既语
言也必然包含“绝对/无限”的性质。

明白了这个道理,再来看语言与逻辑的关系。逻辑的本质,是应用与任何“有限范
例的集“内。也就是说,逻辑关系,是语言的一个“子集”:所有逻辑关系,属于
语言范围;而语言本身超出逻辑的范围。任何逻辑表达,必然是语言/符号形式;而
一切语言表达,却不都是逻辑形式。

用哲学语言分析的思想来看 - 虽然罗素和福雷格本身都是语言分析的领军人物 - 
数学上这个“集”,意味着潜在的“限制”概念。既,我们只能在可以“例举”的
事物中,才能应用“集”的概念。你一定会问,那“无限集合”呢?数学上的“无
限的集”,指的是“数不完”的事物。与“数不完”类似的另一概念,“不可数”,
也“悄悄地”潜伏在“无限集”的概念之下。

当罗素和福雷格在研究数学的基础时,他们没有发现“集”这个概念,存在这个区
别,既,“不可数”和“数不完”的不同。他们笼统的将“集”的概念应用到一切
事物,将一切事物都看成“数不完”。而不知道世界上有些事物是根本“不可数”。
也就是说,“集”的概念,不可以用到“无限事物”上:因为集的定义,就是以
“可列举”,为基础。

所以说,罗素和福雷格,为什么不能解释罗素悖论,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哲学上“本
体意义”的世界,不同于“现象界可逐一列举事物”的世界。他们将“不可列举的
集”的概念,应用到“不可数/列举”的一切事物上:所以,他们是犯了“范畴混淆”
的错误。“最大集”,是“最大可列举事物的集”,而不能说“最大的不可列举事
物的集”。当然也不包括这样一个不存在的“集”。自然界本身并没有“悖论”,
否则,自然界就不存在了。是人类错误理解语言的功能,所以才造成了悖论。用本
体论的概念来说,这两个概念混淆的错误,在于不懂“存在C”和“存在S”的区别
(请看“黑格尔为什么困难”一文),所造成的:将“存在S”混同与“存在C”了。


当然不可苟求于前人理解范例哲学了(如果他们能穿越时空,像我二师兄那样)。所
以他们看不到思维与语言的根本性质是什么,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浏览(831) (0) 评论(7)
发表评论
文章评论
作者:Rabbit 留言时间:2012-08-26 08:50:08
OK,老弟,

做一个判断,既,”你鄙视“,然后抛到”护城河“之外,无法入门槛讨论! - 这是我在谈”认知体系“总结过的战法啊(大师兄认为是”公鸡“他的)。

那就介绍点胡的观点吧?我对其人一无所知,抱歉!
回复 | 0
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26 08:40:40
胡中华的观点其实是非常典型的东方思维,你在鄙视的同时要考虑其合理性,否则不可能延续上千年。

我对你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系统思考过。 但你对语言的局限缺乏起码认识,无法交流。主要是我没法用严格的哲学语言表达的。
回复 | 0
作者:Rabbit 留言时间:2012-08-26 08:37:08
gmuoruo, 首先欢迎再次来访!

“范例哲学的要点是什么?能非酱缸地间要概括么?“

-- 我试试,但我可能不懂什么是”范例哲学“。

别奇怪,当一个思想变成文字以后,就出了作者能控制的范围:它如果是真的,就是有生命的,就会长大的,如《红楼梦》。曹雪芹不如我们的红楼专家懂红楼梦。你信不信,我反正是信了。

OK,总结范例哲学?

1 范例哲学是研究”绝对“的学问,既,形而上学的一部分,所以也叫”绝学“。范例哲学重在研究“存在C"和”存在S“的关系。

2 范例哲学认为世界一切物质都是范例。

3 范例哲学同时认为,语言还是思维的范例。

4 范例哲学认为,思维具有无限/绝对的性质,如同“范例原型”。

5 范例原型,等同于普通人所理解的上帝。

6 范例的英译是”Instance".

看看是否明白简单?

再谈
回复 | 0
作者:Rabbit 留言时间:2012-08-26 08:20:50
福雷格有这么一个思想,我可以总结为,“语言是思维深入的脚手架”。既,无论我们要达到什么逻辑结果或推论,我们必须依赖语言(符号),思维从能前行。

这也是中国人历史上思维薄弱的原因,所以没有深刻的逻辑和数学及哲学建树的历史原因了。方块字太困难,不利于符号化,所以不可能抽象思维和普遍化。这也是“勾股定理”和“毕达哥拉斯定理”的历史意义的区别。
回复 | 0
作者:gmuoruo 留言时间:2012-08-26 08:20:13
“范例哲学“究竟怎麼回答”罗素悖论”的?
對不住,沒看樓主以前的文章。“范例哲学的“要點是什麼?能非醬缸地間要概括麼?
回复 | 0
作者:Rabbit 留言时间:2012-08-26 08:13:51
老弟,
您应该写一篇题为“语言的界限”的文章?我是认真说的,系统地谈谈你的观点。我觉得你说的真可能有些道理呢。
回复 | 0
作者:老几 留言时间:2012-08-26 08:06:45
“思维的本质,必然也要体现在语言范例之中,既语言也必然包含“绝对/无限”的性质。”
兔子过分强调和夸大语言的作用,犯了和北大胡中华完全相反的错误。胡是过分轻视语言的作用,性质更恶劣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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