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语言-真理-自然”的关系 在对人类自然语言的研究上,亚里士多德,莱不尼兹,福雷格,罗素,维特根思坦 等人的思想最著名。 他们对语言功能研究的结果,可以简要大概地总结为以下几点: 1 记录思想 2 交流思想 3 蕴含逻辑的普遍性 4 利用逻辑真值可以建立概念和判断 巴门尼得和亚氏都认为,语言的逻辑的真值代表的真理,与自然界的真理是同一的。 所以“思维-语言-自然”,三者是统一的。那么就存在着“人类应该以什么样的原 则来如何表述真理?”的问题。 熟悉黑格尔辩证法的人,一般都会对黑格尔语言的晦涩,人为成分,故弄玄虚之嫌, 持有微词。虽然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包含真理,但他的表达明显有很多错误和可以剔 除的成分。那么这个用语言表述真理的原则应该是什么呢?我认为,表达所有使用 的语句,应该根据形式逻辑的“必要条件”的原理。而对表达的整个语句,应该使 用“反证法”的原则。这就是哲学的“奥坎的剃刀”的原则应用。 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逐字逐句地检查每一句话,看是否符合这一“必要条件”的原 则。如果去掉,是否影响其原意。在行文中对句子的使用,应该用苏格拉底的思辩 的辩证法原则。既,找出其陈述中“潜在前提中和结论中的反题”,揭示内在的自 相矛盾。只有没犯上述错误的陈述,才有资格被认为是真理的候选人。 举例来说。如果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开首的存在范畴是最根本(上帝)意义上的观 念,这个存在就不应该是一个“普遍的观念”。它一定是一个“具体的存在观念”。 因为只有具体观念才会产生内容。只有具体观念才有与其他具体观念的关系,如黑 氏本人在逻辑学中叙述的那样。所有这样的具体存在观念,就是范例哲学中存在范 畴里的“定在”观念。 一个具体观念,在数学中,是一个实数的例子。任何实数蕴含都其对立的虚数存在, 但是是“否定的存在”。同理,任何具体观念,都蕴含着自身观念的否定,为自己 存在的前提。这个所有具体存在观念否定的集合,就是范例哲学的“存在”集合范 畴。 任何具体存在否定因子,同时又都有“普遍肯定”的集合作前提。因为否定具体存 在的集合,是以“否定的有”的普遍存在为背景或前提。任何“有”,不论有没有 内容,都只能来自“无”的存在的集合。这个集合,就是范例哲学的最高存在范畴 “在”。“在”是纯粹,普遍,空洞“的肯定存在这样一种背景的存在,是普遍的 “无有之有”的存在。所有“在”,这个普遍的“有”,才能产生“个体的无”的 否定集合,既,定在范畴。 这是我能想到的,最简单的,范例哲学“三个存在”的范畴的必要表达方法。 如果我不能保证自己说的都是真理,我应该保证我说的都是事实。 如果我说的无关事实,我应该保证我说的态度是真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