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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地富反坏分子不准入外籍 2012-09-12 05:27:53

《国家规定地富反坏分子不准入外籍》

 

[提要]

“下列情,不准出籍:
1.了解家机密的;
2.正在服刑的罪犯,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
3.有特务间谍嫌疑和其他刑事案件理的。
于定居中、根据外国国籍法可取得外国国籍,因而要求退出中国国人的,一般不批准出籍。”

 

请读者查一下这样的国家政策是否还在执行?

请读者想一下这样的国家政策是否还没有过时?

 

 

《公安部籍法的定(行草案)》

(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
 

 

各省、市、自治公安、局,各外使、领馆

为贯彻执行《中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根据籍法布后初步遇到的问题,草了《籍法的定》(行草案),根据外交部的意作了修改充。现发给你们试行。待经过一段实践后再作修改充定稿。你们行中遇到的问题和修改意于一九八一年底前函告我部。

附: 籍法的
行草案)

籍法是家的重要法律之一,是问题的依据。正确贯彻执籍法,妥善问题,是系到维护国家主和安全,保障公民民主利,系的大事。藉法的文和籍法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明和定:

一、第二条规定:我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作这样定是因:有的某些民族的人的公民,通驻华使、领馆向我一些民族的人颁发护照或件。如:朝鲜驻华使向我族公民《海外公民》,苏联使向我新疆等地少民族发苏联护照,等。而在我的某些民族中去和在都有一些人愿意人,不愿作中人。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就取了外国护照或外公民此,我们坚持我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于外使、领馆擅自向我公民颁发护照或公民,不予承

二、第四条规定:父母方或一方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具有中国国定改去一度采取在我的中外通婚子女年十八后允的作法。因实践的做法,不第一代混血子女要籍,在第二代、第三代的人中也出问题,造成混。因此,籍法取消了定。于在我些人中要求人的,必按照出籍理,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才能承其外国国籍。批准出籍而取得的外国护照或公民,不予承

三、第五条规定:父母方或一方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方或一方公民定居在外,本人出生即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后面一段的定是了避免和解公民在外所生子女的籍。

华侨坚持要求他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人的,外使、领馆可在这类子女退出外国国籍后,理加入中籍的手,以照顾这部分华侨民族感情。

条规定不适用于我派出人临时在外所生子女,也不适用于籍法公布以前回定居的归侨及其子女。

四、第六条规定:父母无籍或籍不明,定居在中,本人出生在中,具有中国国于无民的子女亦籍的定,是出于少无籍人的考。但在籍法公布以前,无民所生子女已按无民登管理的,不再改要求入籍的,按照入籍的理。
父母籍不明,是指无法明其父母籍的。

五、第七条规定中的亲属,是指父母、夫妻、子女和同胞兄弟妹。理由,包括革命和建贡献的、我公民收的外籍子女等。

六、第八条规定:加入中国国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按照这条规定,居住在中的外人和无籍人在他的入籍申请获得批准后,即注其原的外人居留、口登,收人居留,按中口登于不保留外国国籍的方式,根据他实际,可以分采取不同的法:1.关国家批准退出该国国籍;2.依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定而自动丧籍;3.所持外国证件逾期无效,本人不再理延期;4.本人面申明放弃原籍,交出原持有的外国国件。

七、第九条规定:定居外的中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里所定居外的中公民,是指居和移居在外华侨及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后裔。对这部分中公民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不需要先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我即承其具有外国国籍。
里所定居外的中公民,不包括我因公派出的人(如我外使领馆和其他机的人、援外人、留生等),以及临时因私因公出的人。但因私临时而定居外国并取得外国国籍的,适用此条规定。条规定也不适用于香港、澳同胞。香港、澳是我土,但又分在英和葡萄牙的管之下,情特殊,因此,持有港英或澳葡局所发护照的,不能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理,不其具有英或葡萄牙籍。去曾本人持作外人的,可承其港英或澳葡照,予改。但持有其他照的,以及英和葡萄牙本土照的,动丧失中国国籍,具有外国国

 

定居外的我公民,有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也未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但持有所在国发给的无件的,如果他,一般可按中待,不承其所持的无件。如他要求取我国护照,一般可按定予以发给,无需理恢国国籍的手

八、第十条规定了中公民退出中国国籍的三个条件。
条规定,要注意:一是在外,鼓励华侨加入籍,除第七项规定外,于入籍国规定需持有退出原来国籍的才能加入,一般可根据本人要求,发给出籍。二是在国内少或不增加外籍人。据此,对处理中公民要求出籍的原是:凡定居外的提供方便,凡移居外从宽;凡在国内居住的从严。下列情,可批准出籍:
1.要求出定居,符合出国条件,前往又能批准入境的;
2.定居外因加入籍,所在要求先退出中国国籍的;
3.外人收的中孩子,要求出籍随养父母籍的;
4.外人的中配偶,为领取外老金和助,要求出籍加入外籍的;
5.财产,要求出籍后加入外籍的;
6.的中公民,坚决要求出籍恢籍的。

下列情,不准出籍:
1.了解家机密的;
2.正在服刑的罪犯,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
3.有特务间谍嫌疑和其他刑事案件理的。
于定居中、根据外国国籍法可取得外国国籍,因而要求退出中国国人的,一般不批准出籍。

九、第十一条规定:退出中国国得批准的,即失中国国。根据条规定,居住在中的中公民,在他的出籍申请获得批准后,即注其原的中口,按外理居留、口登。批准出籍后,有取得外国国籍的,按无待。目前,有一些居住在国内的我公民,他以父母一方人、出生在外人通婚等由,未批准出籍而取得了外国护照,此,一律不予承地公安机关发现这种应将所持的外国护照拍照存档备查由持有人将领取外国护照的经过写面材料,或作出讯问笔录,以外交途同有关国家交涉之用。如果发现持有人利用外国护法活则应将其外国护照收依法理。

十、第十二条规定中所家工作人是指:一切家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事公的人

十一、第十三条规定:曾有国国籍的外人具有正理由,可以申国国籍;被批准恢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
曾有国国的外,主要是指中的外籍人。他回中定居,申国国籍的,一般批准;其中了便于出、出境、老金等原因需要保留外国护照的,可们暂时不要恢国国籍。对这类按外行登理居留手,但具体待上要适,不要一般外人同样对待,他在中旅行,可从宽掌握,以照的民族感情。下列两种复籍申,一般予批准:(1)批准退出中籍后有取得外国国籍的;(2)幼年同父或母出籍,成年后自愿籍的。

十二、第十四条规定:籍的取得、失和恢,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未十八周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是:(1)填写表三(一、市公安局存入申案,另两份报送省、自治公安和公安部批);(2)二寸正面免冠半身相片四(分于申表和入、出籍证书上)。中央直市受理申请时,申表和相片可酌;(3)缴纳续费二十元(生活确的,可酌或免收)。其他法定代理人是指:父母、监护人和有保护责任的机体的代表。地公安机受理申后,人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籍情、本人政治史、现实和申理由,应当认真调查,提出审查省、市、自治公安、局复审(申人是家、高分子、著名人士等有特殊身的,商有同意),转报公安部批、发证外使、领馆受理的申,也照上述公安部批和发证

十三、第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由于我国长有制定籍法,在籍法公布前,有一些外人因期在中居住或人通婚等原因,自然地取得中国国籍,享有和履行中公民的利和义务;也有一些中人因人通婚和移居外等原因,失了中国国籍,成了外人。这样的人有相当数量,如果按照公布的籍法,他籍就可能要更。所以作出了这样定,即承认既成事。即使如此,籍法公布后,已有一批人提出,他具有外国国籍,也有申加入中国国籍,而在却作待,要求恢国国籍;有一些人提出,他是外人,我们错把他作中人了,也要求恢国国籍。对这些人的要求,原上我都要他籍法第十七条规。要求退出中国国籍加入外籍的,按中公民出籍的有关规理。只是对个别纯人,由于我工作疏忽,确实错把他们当作中人的,才可改正。

十四、去的定,凡与国籍法和本定相抵,即行

转载自 http://www.haolawyer.com/wk-1178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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