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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人被剥夺出生国籍意味着什么? 2012-12-04 06:38:07

《海外中国大陆人民被剥夺出生国籍意味着什么?》

  

在《呼吁中国政府恢复海外华人的出生国籍(第一辑)》跟帖中,有这样一段话:

 

2012122日于10:07 下午

玩轮子 说: 出生国籍没有人剥夺,在你的护照上写着,出生地永远是你的出生地国。好像美国护照上也有持照人的出生地吧。这个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没有人有这个能力去改变。”

 

马上想起“画饼充饥”的典故。

 

但是,海外中国大陆人民的出生国籍不是“画饼充饥”中的“饼”。“出生国籍”有血有肉,其内容或内涵确定而丰富。

 

第一,从1945年的国际法对出生国籍的公认来看,对出生国籍的承认,体现在对出生人的在出生地或国内的如下权利的承认:

A  居住权

B  受教育权

C  政治权

            C1 被选为总统的权利

            C2 选举他人为总统的权利

D工作权

           D1 非公职

           D2 政府公职

E 国籍选择权(包括退出某国籍,出生国籍或归化国籍)

F 其他

 

以东南亚为例。1955在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签订单一国籍条约后,许多华人因为没有在东南亚国家如马来西亚规定的时间内加入马来西亚籍,马来西亚国家便不允许这些华人加入马来西亚籍。而马来西亚华人从祖辈开始,出生并一直生活在马来西亚,中国大陆和台湾政府也不会发给他们中国或台湾护照。这些华人因此而成为无国籍人。2000年左右,他们被允许入马来西亚籍,有了和出生地国籍相连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第二,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默认双重国籍,不剥夺出生国籍的情况来看,各有不同,但都是有丰富而确切的内容。即一个人在归化外国籍后,仍然全部或在不同程度上保留其出生国籍国内的基本权利:

A  居住权

B  受教育权

C  政治权

            C1 被选为总统等要职的权利

            C2 选举他人为总统的权利

D工作权

           D1 非公职

           D2 政府一般公职

E 国籍选择权(包括退出某国籍,出生国籍或归化国籍)

其他

 

笔者举几个国家为例。

 

法国:有全部权利:ABC1C2D1 D2,E

俄罗斯:有部分权利:ABC2D,E;但无D1,即:有归化外籍者,不能被选为俄罗斯总统,除非退出外籍。

美国   几乎全部权利:ABC2D1D2,E。在美国只有出生在美国的美国公民有C1;但是,出生在美国的美国公民,如果有外籍,是否能被选为美国总统,笔者要仔细查一下。但是,有出生在美国的美国公民即使有外籍,肯定可以担任美国总统等少数几个要职以外都政府要职。

 

印度:有部分权利: A,B, D1,E 。但无C1C2D2,即有外籍者在印度国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也不能有任何政府公职。

 

和西方国家和介于东西方的俄罗斯,作为东方国家之一的印度,比较“刻薄”一些。但是,即使比较““刻薄”,印度没有违法其自身文明,没有违法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

 

然后来看一下中国大陆。

 

目前侨办的一大侨务政策:对于出国的有归化国籍的中国大陆人民,全部剥夺其出生国籍和于此有关的一切权力。有归化国籍的中国大陆人民在国内,没有ABC1C2D1D2E:即在国内无居住权,无受教育权,无政治权,无被选为总统等要职的权利,无选举他人为总统的权利,无工作权,无退出国籍权。

 

中国:NOTHING NOW!!!

 

更有甚者,侨办把上述的侨务政策延伸到了出国未归化外籍而持有美国绿卡和加拿大枫叶卡的中国公民,即侨办的另一侨务政策:按侨办规定,中国公民,一旦持有美国绿卡和加拿大枫叶卡,即使不是“定居”在国外,也“视为定居”(引号中是侨办文件原文!),必须注销国内身份证和户口;按明年7月的新出入境法,这些中国公民没有侨办批准,不得回国“定居”。从而事实上,这些中国公民便被剥夺了在国内的居住权A(定居权),被剥夺了在国内的政治权(C1C2),被剥夺了在国内的工作权(D1D2)等等。

 

侨办的两大侨务政策违背中华文明,违背当今世界潮流和国际法共识,违背中国政府承诺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违背中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包括1996年的《国籍法解释》。如此错误政策,导致人伦颠倒,人心丧尽!

 

习近平主席在124日中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言,强调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并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警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法必究。 

 

相信中国新政府能够认识到侨办两大侨务政策的的违宪性质和严重错误性质,能够组织专门班子认真研究双重国籍问题,早日恢复中国大陆出国人民的出生国籍,归还中国大陆出国人民应有的中国宪法赋予的权利。

 

自愿退出中国国籍者,另当别论。自愿放弃中国大陆出生国籍,从而自愿放弃在中国大陆的居住权,政治权,工作权等等。外人无权干涉。但要提醒的是,按国际惯例,自愿退出一国籍,必须履行一些必要手续:本人申请;国家批准备案,颁发退籍证书。中国1996年《国籍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少了一条,所谓“自愿退出”无法律依据,一厢情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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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八零后 留言时间:2012-12-06 10:13:34
coody, 你上来就直接用了二愣子三个字,没什么兴趣和您这样张嘴就来的人说话。
------------------------------------------------------------
谭前辈,您说“在美国也是如此,如果无另一国籍,美国政府不可能批准申请退籍者的申请。” , 我想说的是, 确实如此,加拿大和美国他们遵守了退国籍的国际条约。

但是你说“根据就是联合国的这一公约。中国政府(当然指的是侨办)显然是阳一套(表面上承认),阴一套(实践不落实)---这就是阳奉阴违!笔者反复检查用词,没有错误。” 这明显在这条公约里就是两个条例, 一个是退国籍,一个加入国籍。你去侨联是加入国籍, 那么中国的加入国籍的法律没有违反国籍条约加入国籍的条约。


为什么退国籍和加入国籍是分开的? 因为你如果是普通中国公民, 而且没有加入外国籍, 中国也不会让你退国籍的。 你要仔细去看中国的退国籍要求就知道了。需提交材料中有几样是:
7. 拟入籍国的定居证明或者拟入籍国相关帮忙出具的同意其入籍的相关材料
8. 已取得拟入籍国护照的,可提交拟入籍国护照复印件,免交第7条所列材料
9. 拟投靠外籍近亲属的身份证明(护照、身份证等)
10.与投靠外籍近亲属的亲属关系公证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

另外您所提的国际条约中写道:

第 七 条
......
二、缔约国国民在外国请求归化者,应不丧失其国籍,除非他已取得
该外国国籍或曾获得保证一定取得该外国国籍。
......

所以您这点从法律角度说不能说服人。 我没说你提的剥夺国籍的观点不对啊,但是你从这个条约入手效果不大。 这个条约50-60年代制定的,宽泛的要命。。。这个条约是“Convention“ 大多数的Convention门槛都不高, 因为是它们都是open for more nations to j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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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纶 留言时间:2012-12-05 15:38:32
八零后:


谢谢你的跟帖以及对笔者文章的国际法名称的更正。笔者查证后,随后会更改原文中国国际法名称。

但是,这一名称不会改变笔者的基本结论,即中国侨办的第一大侨务政策,剥夺了退出归化国籍的权利。笔者的例子仍然是适用的。


在美国也是如此,如果无另一国籍,美国政府不可能批准申请退籍者的申请。根据就是联合国的这一公约。中国政府(当然指的是侨办)显然是阳一套(表面上承认),阴一套(实践不落实)---这就是阳奉阴违!笔者反复检查用词,没有错误。

更重要的是,你不敢印证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有两条条款:一是每个人有选择国籍的权利 ---这里没有说也肯定不是说,每个人只能选一个国籍;二是“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

所以侨办剥夺出生国籍,破坏了中国政府的信誉和声誉,违反了宪法;

侨办剥夺绿卡者的一系列权利,直接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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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ody 留言时间:2012-12-05 15:17:49
楼上的二愣子好像对国籍法有些新趣, 那你不妨再来为侨办辨护一下,为何中国公民在国外获得定居权后,就需要申请才能回中国定居呢?如果中国批准某外国人在中国的定居权后,这个外国人需要申请才能回他自己的母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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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八零后 留言时间:2012-12-05 14:24:20
真是道理都扭着说。我这里不谈可以不可以给国籍, 我其实个人认为可以给,也应该给,部分情况有争议。 但是就你这例子我就觉得你真是道理扭着说

1. 谁跟你说国籍不可以剥夺了? 出生地不能变, 国籍为什么不能剥夺? 你要用国际公约做例子, 那好。 首先, 不知道为什么你的翻译是“消灭无国籍公约”.英文是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 无论你找哪个中文国家和地区,翻译都是“减少无国籍公约” 你要非说“消灭”。。那不仅意思变了,也没有这个国际公约。。
2. 你说中国“阳奉阴违,部分地违反该公约。” 请你不要断章取义,歪曲事实。 你知道这个条约的缔结国有什么要求吗?
-----------------------
这些缔结国在授予无国籍时,只需接受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要求:
a 申请人必須在缔约国所定某一年龄前提出,此项年龄不得小于二十三岁;
b 申請人是經常居住于缔约国领土内,並且已满该国所定期间者。
c 申請人是未经判定有妨害国家安全;
d 申請人是无国籍者。

请问什么叫阳奉阴违, 部分违反了? 违反了么? 你非要找加拿大的不许退国籍的国家特例在做对比, 说人家遵守,中国不遵守公约,这就笑话了。这是加拿大国内对国籍法的特殊规定。但你说说中国怎么违反了?
-----------------------



再看条约有没有描述剥夺国籍的说法:
---------------------------------------------
第 七 条
一、(甲) 缔约国的法律有放弃国籍的规定时,关系人放弃国籍不应
就丧失国籍,除非他已具有或取得另一国籍。
(乙) 本款(甲)项规定的实施,倘违背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
二月十日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述
的原则,则不应予以实施。
二、缔约国国民在外国请求归化者,应不丧失其国籍,除非他已取得
该外国国籍或曾获得保证一定取得该外国国籍。
三、在遵守本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国民不应由于
离境、居留国外、不办登记或其他任何类似原因丧失国籍而成为无国籍
人。
四、归化者可由于居留外国达到关系缔约国法律所定期限(至少连续七
年)而丧失其国籍,如果他不向有关当局表明他有意保留其国籍的话。
五、缔约国的法律得规定,凡在其领土外出生的国民,在达成年满一
年后,如要保留该国国籍,当时必须居留该国境内或向有关当局登记。
六、除本条所述的情况外,任何人如丧失缔约国国籍即无国籍时,应
不丧失该国国籍,纵使此项国籍的丧失并没有为本公约的任何其他规定所
明白禁止。
------------------------------------------

请问中国怎么阳奉阴违了?你的例子只能说 加拿大是遵守条约了。 你能说中国没遵守条约?各国法律本身就是不同的。 还有,请把条约名称搞搞清楚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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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纶 留言时间:2012-12-04 09:44:07
这两位老人最后以加拿大身份回到中国,“潜伏”地定居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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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纶 留言时间:2012-12-04 09:42:43
笔者来举一个邻居的例子。

一个邻居的父母在儿女的一再要求下,到加拿大,几经折腾,有了加拿大国籍。中国护照被剪角作废。前几年两位老人决定退出加拿大国籍。但是因为无中国国籍,他们的申请被拒绝。因为加拿大是联合国成员国,尊守联合国《消灭无国籍公约》。如果批准他们退出加拿大国籍,意味着他们成为无国籍者。所以退出加拿大国籍,必须以另一国籍的存在为前提。

跟中国驻加拿大领事馆交涉,得到的回复是,不退出加拿大国籍,无法恢复中国国籍。

中国虽然也承认《消除无国籍公约》,但是阳奉阴违,部分地违反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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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纶 留言时间:2012-12-04 09:34:14
但是在现在侨办两大侨务政策之下,退出归化国籍的权利被剥夺了。这种事例已经发生。而且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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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纶 留言时间:2012-12-04 09:32:40
随着出生国籍的被剥夺,还有一个权利被剥夺,这就是,退出归化国籍的权利。

退出国籍包括退出出生国籍和归化国籍,是中国宪法和国籍法赋予一个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条款之一,即任何人有选择国籍的权利。


但是在现在侨办两大侨务政策之下,退出归化国籍的权利被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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