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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人被剝奪出生國籍意味着什麼? 2012-12-04 06:38:07

《海外中國大陸人民被剝奪出生國籍意味着什麼?》

  

在《呼籲中國政府恢復海外華人的出生國籍(第一輯)》跟帖中,有這樣一段話:

 

2012122日於10:07 下午

玩輪子 說: 出生國籍沒有人剝奪,在你的護照上寫着,出生地永遠是你的出生地國。好像美國護照上也有持照人的出生地吧。這個是任何人也改變不了的。沒有人有這個能力去改變。”

 

馬上想起“畫餅充飢”的典故。

 

但是,海外中國大陸人民的出生國籍不是“畫餅充飢”中的“餅”。“出生國籍”有血有肉,其內容或內涵確定而豐富。

 

第一,從1945年的國際法對出生國籍的公認來看,對出生國籍的承認,體現在對出生人的在出生地或國內的如下權利的承認:

A  居住權

B  受教育權

C  政治權

            C1 被選為總統的權利

            C2 選舉他人為總統的權利

D工作權

           D1 非公職

           D2 政府公職

E 國籍選擇權(包括退出某國籍,出生國籍或歸化國籍)

F 其他

 

以東南亞為例。1955在中國和東南亞國家簽訂單一國籍條約後,許多華人因為沒有在東南亞國家如馬來西亞規定的時間內加入馬來西亞籍,馬來西亞國家便不允許這些華人加入馬來西亞籍。而馬來西亞華人從祖輩開始,出生並一直生活在馬來西亞,中國大陸和台灣政府也不會發給他們中國或台灣護照。這些華人因此而成為無國籍人。2000年左右,他們被允許入馬來西亞籍,有了和出生地國籍相連的一系列基本權利。

 

第二,從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默認雙重國籍,不剝奪出生國籍的情況來看,各有不同,但都是有豐富而確切的內容。即一個人在歸化外國籍後,仍然全部或在不同程度上保留其出生國籍國內的基本權利:

A  居住權

B  受教育權

C  政治權

            C1 被選為總統等要職的權利

            C2 選舉他人為總統的權利

D工作權

           D1 非公職

           D2 政府一般公職

E 國籍選擇權(包括退出某國籍,出生國籍或歸化國籍)

其他

 

筆者舉幾個國家為例。

 

法國:有全部權利:ABC1C2D1 D2,E

俄羅斯:有部分權利:ABC2D,E;但無D1,即:有歸化外籍者,不能被選為俄羅斯總統,除非退出外籍。

美國   幾乎全部權利:ABC2D1D2,E。在美國只有出生在美國的美國公民有C1;但是,出生在美國的美國公民,如果有外籍,是否能被選為美國總統,筆者要仔細查一下。但是,有出生在美國的美國公民即使有外籍,肯定可以擔任美國總統等少數幾個要職以外都政府要職。

 

印度:有部分權利: A,B, D1,E 。但無C1C2D2,即有外籍者在印度國內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也不能有任何政府公職。

 

和西方國家和介於東西方的俄羅斯,作為東方國家之一的印度,比較“刻薄”一些。但是,即使比較““刻薄”,印度沒有違法其自身文明,沒有違法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不得任意剝奪一個人的國籍”的條款。

 

然後來看一下中國大陸。

 

目前僑辦的一大僑務政策:對於出國的有歸化國籍的中國大陸人民,全部剝奪其出生國籍和於此有關的一切權力。有歸化國籍的中國大陸人民在國內,沒有ABC1C2D1D2E:即在國內無居住權,無受教育權,無政治權,無被選為總統等要職的權利,無選舉他人為總統的權利,無工作權,無退出國籍權。

 

中國:NOTHING NOW!!!

 

更有甚者,僑辦把上述的僑務政策延伸到了出國未歸化外籍而持有美國綠卡和加拿大楓葉卡的中國公民,即僑辦的另一僑務政策:按僑辦規定,中國公民,一旦持有美國綠卡和加拿大楓葉卡,即使不是“定居”在國外,也“視為定居”(引號中是僑辦文件原文!),必須註銷國內身份證和戶口;按明年7月的新出入境法,這些中國公民沒有僑辦批准,不得回國“定居”。從而事實上,這些中國公民便被剝奪了在國內的居住權A(定居權),被剝奪了在國內的政治權(C1C2),被剝奪了在國內的工作權(D1D2)等等。

 

僑辦的兩大僑務政策違背中華文明,違背當今世界潮流和國際法共識,違背中國政府承諾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不得任意剝奪一個人的國籍”的條款,違背中國的《憲法》和《國籍法》(包括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如此錯誤政策,導致人倫顛倒,人心喪盡!

 

習近平主席在124日中國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發言,強調捍衛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並稱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警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法必究。 

 

相信中國新政府能夠認識到僑辦兩大僑務政策的的違憲性質和嚴重錯誤性質,能夠組織專門班子認真研究雙重國籍問題,早日恢復中國大陸出國人民的出生國籍,歸還中國大陸出國人民應有的中國憲法賦予的權利。

 

自願退出中國國籍者,另當別論。自願放棄中國大陸出生國籍,從而自願放棄在中國大陸的居住權,政治權,工作權等等。外人無權干涉。但要提醒的是,按國際慣例,自願退出一國籍,必須履行一些必要手續:本人申請;國家批準備案,頒發退籍證書。中國1996年《國籍法解釋》也有類似規定。少了一條,所謂“自願退出”無法律依據,一廂情願,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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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八零後 留言時間:2012-12-06 10:13:34
coody, 你上來就直接用了二愣子三個字,沒什麼興趣和您這樣張嘴就來的人說話。
------------------------------------------------------------
譚前輩,您說“在美國也是如此,如果無另一國籍,美國政府不可能批准申請退籍者的申請。” , 我想說的是, 確實如此,加拿大和美國他們遵守了退國籍的國際條約。

但是你說“根據就是聯合國的這一公約。中國政府(當然指的是僑辦)顯然是陽一套(表面上承認),陰一套(實踐不落實)---這就是陽奉陰違!筆者反覆檢查用詞,沒有錯誤。” 這明顯在這條公約里就是兩個條例, 一個是退國籍,一個加入國籍。你去僑聯是加入國籍, 那麼中國的加入國籍的法律沒有違反國籍條約加入國籍的條約。


為什麼退國籍和加入國籍是分開的? 因為你如果是普通中國公民, 而且沒有加入外國籍, 中國也不會讓你退國籍的。 你要仔細去看中國的退國籍要求就知道了。需提交材料中有幾樣是:
7. 擬入籍國的定居證明或者擬入籍國相關幫忙出具的同意其入籍的相關材料
8. 已取得擬入籍國護照的,可提交擬入籍國護照複印件,免交第7條所列材料
9. 擬投靠外籍近親屬的身份證明(護照、身份證等)
10.與投靠外籍近親屬的親屬關係公證或能證明親屬關係的其他證明

另外您所提的國際條約中寫道:

第 七 條
......
二、締約國國民在外國請求歸化者,應不喪失其國籍,除非他已取得
該外國國籍或曾獲得保證一定取得該外國國籍。
......

所以您這點從法律角度說不能說服人。 我沒說你提的剝奪國籍的觀點不對啊,但是你從這個條約入手效果不大。 這個條約50-60年代制定的,寬泛的要命。。。這個條約是“Convention“ 大多數的Convention門檻都不高, 因為是它們都是open for more nations to j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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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綸 留言時間:2012-12-05 15:38:32
八零後:


謝謝你的跟帖以及對筆者文章的國際法名稱的更正。筆者查證後,隨後會更改原文中國國際法名稱。

但是,這一名稱不會改變筆者的基本結論,即中國僑辦的第一大僑務政策,剝奪了退出歸化國籍的權利。筆者的例子仍然是適用的。


在美國也是如此,如果無另一國籍,美國政府不可能批准申請退籍者的申請。根據就是聯合國的這一公約。中國政府(當然指的是僑辦)顯然是陽一套(表面上承認),陰一套(實踐不落實)---這就是陽奉陰違!筆者反覆檢查用詞,沒有錯誤。

更重要的是,你不敢印證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有兩條條款:一是每個人有選擇國籍的權利 ---這裡沒有說也肯定不是說,每個人只能選一個國籍;二是“不得任意剝奪一個人的國籍”。

所以僑辦剝奪出生國籍,破壞了中國政府的信譽和聲譽,違反了憲法;

僑辦剝奪綠卡者的一系列權利,直接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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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ody 留言時間:2012-12-05 15:17:49
樓上的二愣子好像對國籍法有些新趣, 那你不妨再來為僑辦辨護一下,為何中國公民在國外獲得定居權後,就需要申請才能回中國定居呢?如果中國批准某外國人在中國的定居權後,這個外國人需要申請才能回他自己的母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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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八零後 留言時間:2012-12-05 14:24:20
真是道理都扭着說。我這裡不談可以不可以給國籍, 我其實個人認為可以給,也應該給,部分情況有爭議。 但是就你這例子我就覺得你真是道理扭着說

1. 誰跟你說國籍不可以剝奪了? 出生地不能變, 國籍為什麼不能剝奪? 你要用國際公約做例子, 那好。 首先, 不知道為什麼你的翻譯是“消滅無國籍公約”.英文是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 無論你找哪個中文國家和地區,翻譯都是“減少無國籍公約” 你要非說“消滅”。。那不僅意思變了,也沒有這個國際公約。。
2. 你說中國“陽奉陰違,部分地違反該公約。” 請你不要斷章取義,歪曲事實。 你知道這個條約的締結國有什麼要求嗎?
-----------------------
這些締結國在授予無國籍時,只需接受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要求:
a 申請人必須在締約國所定某一年齡前提出,此項年齡不得小於二十三歲;
b 申請人是經常居住於締約國領土內,並且已滿該國所定期間者。
c 申請人是未經判定有妨害國家安全;
d 申請人是無國籍者。

請問什麼叫陽奉陰違, 部分違反了? 違反了麼? 你非要找加拿大的不許退國籍的國家特例在做對比, 說人家遵守,中國不遵守公約,這就笑話了。這是加拿大國內對國籍法的特殊規定。但你說說中國怎麼違反了?
-----------------------



再看條約有沒有描述剝奪國籍的說法:
---------------------------------------------
第 七 條
一、(甲) 締約國的法律有放棄國籍的規定時,關係人放棄國籍不應
就喪失國籍,除非他已具有或取得另一國籍。
(乙) 本款(甲)項規定的實施,倘違背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
二月十日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所述
的原則,則不應予以實施。
二、締約國國民在外國請求歸化者,應不喪失其國籍,除非他已取得
該外國國籍或曾獲得保證一定取得該外國國籍。
三、在遵守本條第四款和第五款規定的情況下,締約國國民不應由於
離境、居留國外、不辦登記或其他任何類似原因喪失國籍而成為無國籍
人。
四、歸化者可由於居留外國達到關係締約國法律所定期限(至少連續七
年)而喪失其國籍,如果他不向有關當局表明他有意保留其國籍的話。
五、締約國的法律得規定,凡在其領土外出生的國民,在達成年滿一
年後,如要保留該國國籍,當時必須居留該國境內或向有關當局登記。
六、除本條所述的情況外,任何人如喪失締約國國籍即無國籍時,應
不喪失該國國籍,縱使此項國籍的喪失並沒有為本公約的任何其他規定所
明白禁止。
------------------------------------------

請問中國怎麼陽奉陰違了?你的例子只能說 加拿大是遵守條約了。 你能說中國沒遵守條約?各國法律本身就是不同的。 還有,請把條約名稱搞搞清楚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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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綸 留言時間:2012-12-04 09:44:07
這兩位老人最後以加拿大身份回到中國,“潛伏”地定居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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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綸 留言時間:2012-12-04 09:42:43
筆者來舉一個鄰居的例子。

一個鄰居的父母在兒女的一再要求下,到加拿大,幾經折騰,有了加拿大國籍。中國護照被剪角作廢。前幾年兩位老人決定退出加拿大國籍。但是因為無中國國籍,他們的申請被拒絕。因為加拿大是聯合國成員國,尊守聯合國《消滅無國籍公約》。如果批准他們退出加拿大國籍,意味着他們成為無國籍者。所以退出加拿大國籍,必須以另一國籍的存在為前提。

跟中國駐加拿大領事館交涉,得到的回覆是,不退出加拿大國籍,無法恢復中國國籍。

中國雖然也承認《消除無國籍公約》,但是陽奉陰違,部分地違反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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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綸 留言時間:2012-12-04 09:34:14
但是在現在僑辦兩大僑務政策之下,退出歸化國籍的權利被剝奪了。這種事例已經發生。而且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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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綸 留言時間:2012-12-04 09:32:40
隨着出生國籍的被剝奪,還有一個權利被剝奪,這就是,退出歸化國籍的權利。

退出國籍包括退出出生國籍和歸化國籍,是中國憲法和國籍法賦予一個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的條款之一,即任何人有選擇國籍的權利。


但是在現在僑辦兩大僑務政策之下,退出歸化國籍的權利被剝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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