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华为在其美国总部所在地得克萨斯州普莱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书: 根据华为起诉书,第889条在没有经过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的情况下,禁止所有美国政府机构从华为购买设备和服务,还禁止美国政府机构与华为的客户签署合同或向其提供资助和贷款,这违背了美国宪法中剥夺公权法案条款、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同时,国会不仅立法,还试图执法和裁决有无违法行为,违背了美国宪法中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
华为认为,限制条款不仅妨碍了华为为美国消费者提供更先进的5G技术,将使美国5G商用节奏和网络性能落后,还将迫使偏远地区的网络用户在高质量、可负担的产品和联邦政府资助之间做出选择,让网络升级更困难、数字鸿沟加剧。 此外,起诉书还认为,对华为的限制还导致美国市场缺乏竞争,让消费者买单。根据行业预测,如果允许华为进入市场竞争可使整个行业的无线网络基建费用减少15%至40%,从而在四年间为北美地区运营商节省至少200亿美元开支。 ~~~~~~~~~~~~~~~~ 蜜蜂的评论: 美国国会是以担心华为产品有后门,有可能被中国政府利用而对美国国家安全不利,所以提出禁止购买华为设备的选择。
这里,美国国会涉及二个部分需要证明,一是华为产品是有可能被利用的后门?二是华为让中国政府可能利用,这涉及到中国政府跟华为的关系。 中国政府在华为孟晚舟问题上表现暴躁,昏招频出。中国驻加拿大大使直接威胁加拿大,中国公安公开抓捕判决加拿大公民以迫使释放孟晚舟,实际上自己证明了中国政府跟华为的密切关系,这招很失败! 华为的产品有没有后门可能被利用,这要看专家来检查证明,不可能由华为自己说没有就算。如果美国专家无法证明这一点,这场民事诉讼当然华为就胜利了。但是,如果美国专家真的证明了华为产品确实有可能被利用的后门。这场民事诉讼就可能成为华为公司的滑铁卢,连锁效应不是一般。 有外媒认为:外国企业由于美国国家安全原因而被剥夺公众权利、进而提起诉讼,类似的例子并不多。此前,俄罗斯网络安全公司卡巴斯基(Kaspersky Lab)曾提出类似的诉讼。 国土安全部在2017年9月下令联邦机构从政府系统中删除这家公司的产品,国会其后将禁令写入了预算法案。卡巴斯基辩称这则禁令相当于褫夺公权,提出了诉讼。初审与上诉法庭驳回诉讼,法官称,禁用该公司的产品,是出于保护政府计算机不受俄罗斯入侵,是“预防性而非惩罚性”的措施。 特利认为,华为如果起诉,很可能也以败诉收场。“法官会认为华为的指控是可信的,但不具足够的说服力。”乔纳森·特利是乔治华盛顿大学美国宪法教授。 关于最关键的“褫夺公权”辩论,特利表示:“法庭可能不认为(国防授权法案的反华为规定)符合'惩罚性'的传统认知,会倾向认为这是美国行政机构的采购选择。 华为走这一步确实是孤注一掷,铤而走险,他们自己应该很清楚。这场华为起诉美国是一把双刃剑,华为有可能伤了自己,后果不堪设想。既然如此,华为决策人物一定经过深思熟虑,有胜算在握?!
华为首脑任正非是不是很聪明?蜜蜂认为不是! 前几天,他公开殷勤美国媒体记者到深圳采访华为,提出要给他们提供“免费食宿和来回飞机票”,外国媒体评论这是企图“收买和操控舆论”的行为;任正非还向路透社记者提出20万美元年薪的招聘呼吁,让他们来主持华为公关部门!更加深了他企图收买美国媒体人的用心。而且,有这样国际公开挖墙脚的吗?!
这不是自暴其丑吗?他的律师团队难道不劝告他吗?他是不是非常刚愎自用,无法无天?! 嘿嘿嘿! 休斯敦的华裔律师陈文指出: 美国以诉讼形式来惩罚打击其他国家公司的做法由来已久。 上世纪 80年代,有多家日本公司在美国被起诉。比如,IBM控告富士通计算机软件侵权、因为自动对焦技术争端霍尼韦尔控告美能达、由于光纤争端康宁玻璃控告住友电子--都是美国指控日本盗取了美国技术的侵权诉讼。 从1976年开始的十多年里,美国根据1974年出台的《美国贸易法》第301条款,对日本共计发起了15次"301调查",范围包括汽车、钢铁、电信、半导体、制药等。 同时,美国通过干涉日元对美元汇率,达到促进贸易出口目的。1985年,在美国主导之下,美国、日本、联邦德国、法国和英国在纽约广场饭店举行会议,签署了广场协议(The Plaza Accord)。五国政府联合干预外汇市场,诱导美元对主要货币的汇率有序贬值,以此解决美国巨额贸易赤字问题。 1987年,美国借口日本对美国的586亿美元贸易顺差,里根政府下令征收进口日本电子产品关税达100%。过后,在贸易差没有缩减的情况下,美国再次要求日本扩大进口美国的产品。几个重拳下来,日本迎来泡沫经济和其后”失落的二十年"。 对华为这样拥有先进技术国际大公司制裁的做法,是美国政府奉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手段。 美国对外国企业刑事起诉的历史,往往司法弹压是手段,目的要么是逼迫外国政府在贸易、汇率、关税等方面做出让步、要么是逼迫这个公司做出让步给美国竞争对手更多经济利益和发展空间。 法国的阿尔斯通前高管弗雷德里克·皮埃鲁奇(Frederic Pierucci),在美国被捕,相继,又有至少三名阿尔斯通员工被美国当局逮捕,通过不断抓人对该公司施压,要求配合美国司法部的调查,尽管阿尔斯通老板否认美国的司法压力与促成通用电气资产交易的关系,最后阿尔斯通的高层还是签字将公司资产出售给通用电气。 因此,陈文认为华为的遭遇对以下跨国企业敲响警钟: 1.在美国上市的跨国企业; 2.在美国发行债券的跨国企业; 3.与美国制裁国家有生意往来的跨国企业; 4.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的跨国企业; 5.与美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是主要竞争对手的跨国企业; 6.表面上与美国没有关系,但有可能被美国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的法律影响到的跨国企业。特别是在美国上市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跨国企业,依据美国证券法,美国有100%的管辖权,其财务、经营、资本运作等信息一定要严格遵守美国法律规定。 华为在上面立据中占了3条,是无法摆脱美国的司法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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