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華為在其美國總部所在地得克薩斯州普萊諾的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書: 
根據華為起訴書,第889條在沒有經過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的情況下,禁止所有美國政府機構從華為購買設備和服務,還禁止美國政府機構與華為的客戶簽署合同或向其提供資助和貸款,這違背了美國憲法中剝奪公權法案條款、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同時,國會不僅立法,還試圖執法和裁決有無違法行為,違背了美國憲法中規定的三權分立原則。
華為認為,限制條款不僅妨礙了華為為美國消費者提供更先進的5G技術,將使美國5G商用節奏和網絡性能落後,還將迫使偏遠地區的網絡用戶在高質量、可負擔的產品和聯邦政府資助之間做出選擇,讓網絡升級更困難、數字鴻溝加劇。 此外,起訴書還認為,對華為的限制還導致美國市場缺乏競爭,讓消費者買單。根據行業預測,如果允許華為進入市場競爭可使整個行業的無線網絡基建費用減少15%至40%,從而在四年間為北美地區運營商節省至少200億美元開支。 ~~~~~~~~~~~~~~~~ 蜜蜂的評論: 美國國會是以擔心華為產品有後門,有可能被中國政府利用而對美國國家安全不利,所以提出禁止購買華為設備的選擇。
這裡,美國國會涉及二個部分需要證明,一是華為產品是有可能被利用的後門?二是華為讓中國政府可能利用,這涉及到中國政府跟華為的關係。 中國政府在華為孟晚舟問題上表現暴躁,昏招頻出。中國駐加拿大大使直接威脅加拿大,中國公安公開抓捕判決加拿大公民以迫使釋放孟晚舟,實際上自己證明了中國政府跟華為的密切關係,這招很失敗! 華為的產品有沒有後門可能被利用,這要看專家來檢查證明,不可能由華為自己說沒有就算。如果美國專家無法證明這一點,這場民事訴訟當然華為就勝利了。但是,如果美國專家真的證明了華為產品確實有可能被利用的後門。這場民事訴訟就可能成為華為公司的滑鐵盧,連鎖效應不是一般。 有外媒認為:外國企業由於美國國家安全原因而被剝奪公眾權利、進而提起訴訟,類似的例子並不多。此前,俄羅斯網絡安全公司卡巴斯基(Kaspersky Lab)曾提出類似的訴訟。 國土安全部在2017年9月下令聯邦機構從政府系統中刪除這家公司的產品,國會其後將禁令寫入了預算法案。卡巴斯基辯稱這則禁令相當於褫奪公權,提出了訴訟。初審與上訴法庭駁回訴訟,法官稱,禁用該公司的產品,是出於保護政府計算機不受俄羅斯入侵,是“預防性而非懲罰性”的措施。 特利認為,華為如果起訴,很可能也以敗訴收場。“法官會認為華為的指控是可信的,但不具足夠的說服力。”喬納森·特利是喬治華盛頓大學美國憲法教授。 關於最關鍵的“褫奪公權”辯論,特利表示:“法庭可能不認為(國防授權法案的反華為規定)符合'懲罰性'的傳統認知,會傾向認為這是美國行政機構的採購選擇。 華為走這一步確實是孤注一擲,鋌而走險,他們自己應該很清楚。這場華為起訴美國是一把雙刃劍,華為有可能傷了自己,後果不堪設想。既然如此,華為決策人物一定經過深思熟慮,有勝算在握?!

華為首腦任正非是不是很聰明?蜜蜂認為不是! 前幾天,他公開殷勤美國媒體記者到深圳採訪華為,提出要給他們提供“免費食宿和來回飛機票”,外國媒體評論這是企圖“收買和操控輿論”的行為;任正非還向路透社記者提出20萬美元年薪的招聘呼籲,讓他們來主持華為公關部門!更加深了他企圖收買美國媒體人的用心。而且,有這樣國際公開挖牆腳的嗎?!
這不是自暴其丑嗎?他的律師團隊難道不勸告他嗎?他是不是非常剛愎自用,無法無天?! 嘿嘿嘿! 休斯敦的華裔律師陳文指出: 美國以訴訟形式來懲罰打擊其他國家公司的做法由來已久。 上世紀 80年代,有多家日本公司在美國被起訴。比如,IBM控告富士通計算機軟件侵權、因為自動對焦技術爭端霍尼韋爾控告美能達、由於光纖爭端康寧玻璃控告住友電子--都是美國指控日本盜取了美國技術的侵權訴訟。 從1976年開始的十多年裡,美國根據1974年出台的《美國貿易法》第301條款,對日本共計發起了15次"301調查",範圍包括汽車、鋼鐵、電信、半導體、製藥等。 同時,美國通過干涉日元對美元匯率,達到促進貿易出口目的。1985年,在美國主導之下,美國、日本、聯邦德國、法國和英國在紐約廣場飯店舉行會議,簽署了廣場協議(The Plaza Accord)。五國政府聯合干預外匯市場,誘導美元對主要貨幣的匯率有序貶值,以此解決美國巨額貿易赤字問題。 1987年,美國藉口日本對美國的586億美元貿易順差,里根政府下令徵收進口日本電子產品關稅達100%。過後,在貿易差沒有縮減的情況下,美國再次要求日本擴大進口美國的產品。幾個重拳下來,日本迎來泡沫經濟和其後”失落的二十年"。 對華為這樣擁有先進技術國際大公司制裁的做法,是美國政府奉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一個手段。 美國對外國企業刑事起訴的歷史,往往司法彈壓是手段,目的要麼是逼迫外國政府在貿易、匯率、關稅等方面做出讓步、要麼是逼迫這個公司做出讓步給美國競爭對手更多經濟利益和發展空間。 法國的阿爾斯通前高管弗雷德里克·皮埃魯奇(Frederic Pierucci),在美國被捕,相繼,又有至少三名阿爾斯通員工被美國當局逮捕,通過不斷抓人對該公司施壓,要求配合美國司法部的調查,儘管阿爾斯通老闆否認美國的司法壓力與促成通用電氣資產交易的關係,最後阿爾斯通的高層還是簽字將公司資產出售給通用電氣。 因此,陳文認為華為的遭遇對以下跨國企業敲響警鐘: 1.在美國上市的跨國企業; 2.在美國發行債券的跨國企業; 3.與美國制裁國家有生意往來的跨國企業; 4.在美國設有分支機構的跨國企業; 5.與美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是主要競爭對手的跨國企業; 6.表面上與美國沒有關係,但有可能被美國長臂管轄權(long arm jurisdiction)的法律影響到的跨國企業。特別是在美國上市和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的跨國企業,依據美國證券法,美國有100%的管轄權,其財務、經營、資本運作等信息一定要嚴格遵守美國法律規定。 華為在上面立據中占了3條,是無法擺脫美國的司法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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