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剥夺中国出生国籍制止贪官携资外逃
在周永康执掌公安政法期间,剥夺出国人员的中国籍的错误政策达到了顶峰。表面上事实上和公开地,是严酷地对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出国的人员的中国籍的剥夺和回国自由的剥夺;背地里是贪官的如意算盘:一旦贪腐败露,甚至在贪腐败露以前,他们或他们的家属可以携资外逃,加入外籍,按他们自己的政策,一旦加入外国籍,中国籍就自动丧失;他们可以外国人身份在他国“享受”其贪腐的财产。
不过,他们的如意算盘还是不如意,剥夺出国人员的中国籍只是“政策”,但这个政策违反了中国国籍法。最终是害人不利己。
中国政府现在对有外国籍的外逃中国贪官的打击,是按中国国籍法办事,即不承认其双重国籍,只承认其中国国籍。换句话来说,不再承认“一旦加入外国籍,中国籍就自动丧失”的错误政策极其后果。只有有外国籍的外逃中国贪官回国,按中国国籍法,按他们的中国出生国籍捉拿归案!
下面是本博过去发表的一篇博文:
《不允许双重国籍导致贪官携资外逃》
http://blog.creaders.net/haozhiyi/user_blog_diary.php?did=165467
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承认中国籍,从而不剥夺出国的中国大陆人民的中国籍,允许双重国籍。
但是,中国国籍法中的这一核心部分,被侨办公安和外交部歪曲。这造成两个很严重的后果。
第一个严重后果是,在中国大陆目前的政策上,违反中国国籍法,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作为连带,剥夺绿卡者的回国定居权。
第二个严重后果是,由于侨办的中国国籍错误政策主导中国国籍实践,中国国籍法沦为虚设,新的相关法律无法建立,对双重国籍者的规范成为禁区,使贪官随意可以携资外逃。
中国的贪官随意可以携资外逃不是一步完成的。
第一步,中国制度不严,是贪官有贪腐的机会。如温家宝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利,使其家族包括其90岁的老母亲在短短时间内,积累27亿美金资产。中国的目前的选择性反贪,使温家宝利用家族贪腐得不到追究。
所以,贪腐和和出国不出国是没有关系。出国的贪官是贪官;不出国的贪管还是贪官。
第二步,中国法律的空缺,使中国官员和其家属,和普通百姓一样,能在国外建立银行账户或购买外国房产。有了贪污的钱,才能建立外国账户或购买外国房产。而且在此期间,贪官和其家属可以在国外办理外国绿卡和外国公民身份。
第三步,贪官携资外逃。一旦败露或条件成熟,贪官携资外逃。
由此可见,第一步最关键;第二部次关键,第三步只是结果而已。解决第一步上的问题,靠反贪的制度化;解决第二步上的问题,靠明确国籍法和相关的法律。
以俄罗斯为例具体解释上面的观点。
俄罗斯宪法明文规定不剥夺一个人的国籍;除了有两国互相承认其国籍的双边条约之外,俄罗斯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承认俄罗斯国籍,不承认其外国国籍。以此为出发点,俄罗斯法律明文规定,双重国籍者不得竞选俄罗斯总统;涉及国家安全的主要国家官员(有明文和细则)不得有国外账户和房产;查出者法律追究。
这就是说,俄罗斯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不剥夺每个俄罗斯公民的原有国籍,从而对一般俄罗斯公民而言,允许双重国籍。但对在法律规定的官员职位上,不允许有双重国籍,不允许有国外账户和房产。
(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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