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窮人的財產權比保護富人的財產權更重要 1.生命權與財產權 人的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源泉,任何權利均以生命權的實現為前提。生命權的實現形式有尊嚴與奴役之分,尊嚴地像人一樣地活着與牲口般地活着的分界線是有無財產權制度。 一 個人一旦出生,即有生存的權利;這是源自人類原初道德情感的基本正義,可稱為自然正義。任何人的生命權或生存權不可剝奪,除非他侵犯了別人的同樣的權利, 否則便違反了基本正義。所謂生命權,就是人身自由權。一個人的生命包括他的身體、他的健康、他的人身的自由狀態不受任何強力的侵害。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奴 役的權利,因為對一個人的奴役意味着對他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剝奪,從而是對他的人身亦即他的生命的控制和支配。洛克說,誰企圖奴役另一個人,“誰就同那人 處於戰爭狀態,這應被理解為對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圖的表示”。因此,一個人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就必須擁有人身自由,就必須免遭奴役。這意味着他有權通過自己 的勞動來獲得謀生的條件。這個條件就是財產。 洛克認為每個人都是他自己的財產,可以通過勞動這種方式將自己融入到自然物品中,從而獲得對勞動產品的所有權。財產權實際是生命權在勞動過程中的一個結果,它是以私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所以,私有財產權是人的不受禁止、不可剝奪的最基本的權利。 洛克把財產權作為天賦人權的最核心的權利,自由權不過是每個人都有任意處置自己全部財產的權利。可見,私有財產權是人權的核心,系個人對來源正當的財產的排 他性占有、使用、轉讓、繼承等權利,它是天然正當的權利,不能被肆意剝奪。它是人類謀求生存、發展、建立和擁有家園的權利,是生命權的延伸,是人類自由與 尊嚴的保障。 企圖侵犯、剝奪一個人的財產權意味着什麼呢?決不只是意味着企圖奪走他的物品,由於這些物品是他的自由和生命的保證,因此這就意味着企圖奪走他的自由,奪走他的生命,也就意味着與他處於敵對的戰爭狀態。對侵犯他人財產權這件事的性質,只能作這樣的理解。 沒有財產權制度或財產權不確保的社會,就沒有生命權和自由權存在的可能。對於文明人而言,將我們與野獸區別開的最主要的東西就是財產。摩爾(Paul Elmer More)說,“對於一個文明人,財產是比生命更為重要的權利”。沒有它,人類就不可能有任何超越獸類的想象力。一個社會沒有財產權,就好比餓狼搶食,適 用的只能是“叢林法則”:牙齒與利爪代表一切。一個強盜式的社會,就談不上文明的、道德的生活,有的只是蠻橫與專斷。 2.私有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是人類文明最重要的結晶 私有制是文明的基石,私有財產權的確立加速了人類文明發展的進程。沒有私有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這條鐵律,現代文明的一切重大成果,就不會產生和發展。 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觀念的確立既有羅馬法律傳統的支持,也有宗教權威的支持,而且,聖經對於掠奪或侵犯他人財產(尤其是窮人財產)的行為是加以譴責的。 美國的制憲者、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說道:“這種思想——財產不像上帝的法那樣神聖,一旦被接受……混亂和暴政就開始了。” 美 國多數州早期的憲法規定,選舉權僅限於那些擁有特定數額財產的男子。這種做法雖剝奪了一些人的政治權利,卻是基於保護個人財產權的考慮。他們認為,對於沒 有受到正常教育、身無分文的流浪漢來說,很難期望他們對個人的自由和財產權給予維護(實際上對沒有財產的任何人來說,他們都會本能地反對個人財產權)。當 時的制憲者們強調,土地私有制是自由權最好的保護人。《權利法案》起草者麥迪遜說道:如果給沒有財產的人選舉權,他們不是聯合起來剝奪所有者的權利,就是 成為“政治煽動家的工具”。 休謨說:“哪裡沒有財產,哪裡就沒有自由”。財產總是會增加我們選擇的自由。“個人占有的財 產”,是個人創造幸福的主要手段。休謨把“財產占有的穩定、根據同意的轉讓、承諾必須兌現”視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三項自然法。在這三項中,只有財產隨時可 被別人奪走。休謨認為一個穩定社會秩序,最重要的就是一個穩定的私有財產制度。 法國人權宣言(1789)第17條說: “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即財產權,在下列特定情 況下可受到“輕微”的侵犯:1)緊急情況;如救人性命。2)非常緊迫的理由;如警察為追捕歹徒而臨時占用等。3)事後有充分的補償或者能帶來巨大利益。 3.保護窮人的財產權比保護富人的財產權更重要 1)保護私有財產權是國家的目的。古羅馬著名思想家西塞羅在《論義務》中明確提出,建立立憲國家和自治政府的主要目的,就在於保護個人的財產權。英國著名思想家洛克認為,建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護每個人的私有財產權”。 2) 國家保護財產權的重心應是保護窮人的財產權。因為富人相對於窮人,更有財力來實行自我保護,而窮人的財產權更容易被侵犯,屢禁不止的的拖欠民工工資就是明 證。當代的嘉禾縣委、縣政府以“誰影響嘉禾發展一陣子,就影響他一輩子”的標語,強制拆遷民房,“株連”公職人員,完全是獨裁慈禧的翻版。 18 世紀中葉英國的一位首相說:“即使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於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吹進房子,雨可打進房子,但英王卻不能踏進這房子,縱使他有千軍萬馬 也不能跨入這已經破損了的房子”。19世紀中葉普魯士國王威廉一世曾下令拆掉了他宮殿旁的小磨房,房主把國王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判決國王必須“恢復原 狀”,賠償由於拆房造成的損失。國王照辦了,還賠理道歉。所以,當國王的馬匹不可在私人的土地上縱橫馳騁時,國家權力才受到了限制,人權和財產權才開始得 到真正保障。 3)財產權實質上就是生命權。一個窮人僅靠可憐的一點財產活命,如果還會被任意侵奪,那他就只有死路一條。 譬如,“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躬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幾隻羊就是一家人安身立命的依 靠;羊被偷掉了,一家人的生活就陷入了絕境。 又譬如:37歲的羅賢漢因腿部殘疾,一直未婚,平時只靠一輛破三輪維持生 計。衡陽市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130元,羅每月領不到130元,而且僅領了1年。因為市容“規定”,羅先後被扣過4輛摩托車。他到珠暉區政府要求歸 還,但鄒傳雲說:要車,自己到廢品站找去。此外羅還欠着他人的飯錢和房租。羅賢漢面對一次次的粗暴管理,終於在2004年6月10日中午,衝進珠暉區副區 長鄒傳雲的辦公室,將汽油潑灑在鄒和自己身上,然後點火焚燒。二人先後從二樓跳下,都燒成重傷,搶救無效先後死亡。 可見,財產權就是窮人的生命權,它對窮人的意義比對富人的意義重要得多,其生死攸關的嚴重性質在窮人那裡表現得更加直接、更加尖銳、更加沒有迴旋餘地。 4)認為財產權僅僅有利於富人而有害於窮人的觀點是一種思想誤區。有人指責說:一邊是億萬富翁的財產權,一邊是一輛破三輪的財產權;所謂保護財產權,就是保護這種不平等,保護財產權完全是為有錢人服務的學說。 誠 然,國家有責任控制貧富懸殊的狀況、幫助窮人。但在幫助窮人的一切辦法中,最有效、最根本的辦法莫過於以良好的法律與制度充分保護財產權。一個農民,如果 他有免於土地被強制低價徵收的財產權,如果他有進城謀生而免於被強制遣返的自由權,如果他有免於被強行壓低和拖欠工資的平等談判權,他就有了自主改善其處 境的條件和可能。如果這些窮人靠自己的奮鬥幸運地成了富人,他們就能幫助更多的窮人,並且給窮人以希望和激勵。 5)保護財產權對窮人比對富人更重要,並不意味着保護富人的財產權不重要。為了窮人而侵奪富人的合法財產,不僅與剝奪窮人一樣違反社會正義,而且是製造更多窮人的辦法。 6)中國目前一些突出的民生問題,其癥結根本是人權問題,即人權不充分,仍受到過多的管制和限制。各種不合理的管制、限制、壟斷,以其特權任意侵犯民眾的財產權與自由,不斷製造出越來越多的窮人、貧富對立和社會災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