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穷人的财产权比保护富人的财产权更重要 1.生命权与财产权 人的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任何权利均以生命权的实现为前提。生命权的实现形式有尊严与奴役之分,尊严地像人一样地活着与牲口般地活着的分界线是有无财产权制度。 一 个人一旦出生,即有生存的权利;这是源自人类原初道德情感的基本正义,可称为自然正义。任何人的生命权或生存权不可剥夺,除非他侵犯了别人的同样的权利, 否则便违反了基本正义。所谓生命权,就是人身自由权。一个人的生命包括他的身体、他的健康、他的人身的自由状态不受任何强力的侵害。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奴 役的权利,因为对一个人的奴役意味着对他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从而是对他的人身亦即他的生命的控制和支配。洛克说,谁企图奴役另一个人,“谁就同那人 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因此,一个人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就必须拥有人身自由,就必须免遭奴役。这意味着他有权通过自己 的劳动来获得谋生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财产。 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劳动这种方式将自己融入到自然物品中,从而获得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财产权实际是生命权在劳动过程中的一个结果,它是以私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所以,私有财产权是人的不受禁止、不可剥夺的最基本的权利。 洛克把财产权作为天赋人权的最核心的权利,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任意处置自己全部财产的权利。可见,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核心,系个人对来源正当的财产的排 他性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它是天然正当的权利,不能被肆意剥夺。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 尊严的保障。 企图侵犯、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权意味着什么呢?决不只是意味着企图夺走他的物品,由于这些物品是他的自由和生命的保证,因此这就意味着企图夺走他的自由,夺走他的生命,也就意味着与他处于敌对的战争状态。对侵犯他人财产权这件事的性质,只能作这样的理解。 没有财产权制度或财产权不确保的社会,就没有生命权和自由权存在的可能。对于文明人而言,将我们与野兽区别开的最主要的东西就是财产。摩尔(Paul Elmer More)说,“对于一个文明人,财产是比生命更为重要的权利”。没有它,人类就不可能有任何超越兽类的想象力。一个社会没有财产权,就好比饿狼抢食,适 用的只能是“丛林法则”:牙齿与利爪代表一切。一个强盗式的社会,就谈不上文明的、道德的生活,有的只是蛮横与专断。 2.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结晶 私有制是文明的基石,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加速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没有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条铁律,现代文明的一切重大成果,就不会产生和发展。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的确立既有罗马法律传统的支持,也有宗教权威的支持,而且,圣经对于掠夺或侵犯他人财产(尤其是穷人财产)的行为是加以谴责的。 美国的制宪者、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说道:“这种思想——财产不像上帝的法那样神圣,一旦被接受……混乱和暴政就开始了。” 美 国多数州早期的宪法规定,选举权仅限于那些拥有特定数额财产的男子。这种做法虽剥夺了一些人的政治权利,却是基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考虑。他们认为,对于没 有受到正常教育、身无分文的流浪汉来说,很难期望他们对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给予维护(实际上对没有财产的任何人来说,他们都会本能地反对个人财产权)。当 时的制宪者们强调,土地私有制是自由权最好的保护人。《权利法案》起草者麦迪逊说道:如果给没有财产的人选举权,他们不是联合起来剥夺所有者的权利,就是 成为“政治煽动家的工具”。 休谟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自由”。财产总是会增加我们选择的自由。“个人占有的财 产”,是个人创造幸福的主要手段。休谟把“财产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承诺必须兑现”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三项自然法。在这三项中,只有财产随时可 被别人夺走。休谟认为一个稳定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就是一个稳定的私有财产制度。 法国人权宣言(1789)第17条说: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即财产权,在下列特定情 况下可受到“轻微”的侵犯:1)紧急情况;如救人性命。2)非常紧迫的理由;如警察为追捕歹徒而临时占用等。3)事后有充分的补偿或者能带来巨大利益。 3.保护穷人的财产权比保护富人的财产权更重要 1)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国家的目的。古罗马著名思想家西塞罗在《论义务》中明确提出,建立立宪国家和自治政府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认为,建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 2) 国家保护财产权的重心应是保护穷人的财产权。因为富人相对于穷人,更有财力来实行自我保护,而穷人的财产权更容易被侵犯,屡禁不止的的拖欠民工工资就是明 证。当代的嘉禾县委、县政府以“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就影响他一辈子”的标语,强制拆迁民房,“株连”公职人员,完全是独裁慈禧的翻版。 18 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说:“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吹进房子,雨可打进房子,但英王却不能踏进这房子,纵使他有千军万马 也不能跨入这已经破损了的房子”。19世纪中叶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曾下令拆掉了他宫殿旁的小磨房,房主把国王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判决国王必须“恢复原 状”,赔偿由于拆房造成的损失。国王照办了,还赔理道歉。所以,当国王的马匹不可在私人的土地上纵横驰骋时,国家权力才受到了限制,人权和财产权才开始得 到真正保障。 3)财产权实质上就是生命权。一个穷人仅靠可怜的一点财产活命,如果还会被任意侵夺,那他就只有死路一条。 譬如,“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几只羊就是一家人安身立命的依 靠;羊被偷掉了,一家人的生活就陷入了绝境。 又譬如:37岁的罗贤汉因腿部残疾,一直未婚,平时只靠一辆破三轮维持生 计。衡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130元,罗每月领不到130元,而且仅领了1年。因为市容“规定”,罗先后被扣过4辆摩托车。他到珠晖区政府要求归 还,但邹传云说:要车,自己到废品站找去。此外罗还欠着他人的饭钱和房租。罗贤汉面对一次次的粗暴管理,终于在2004年6月10日中午,冲进珠晖区副区 长邹传云的办公室,将汽油泼洒在邹和自己身上,然后点火焚烧。二人先后从二楼跳下,都烧成重伤,抢救无效先后死亡。 可见,财产权就是穷人的生命权,它对穷人的意义比对富人的意义重要得多,其生死攸关的严重性质在穷人那里表现得更加直接、更加尖锐、更加没有回旋余地。 4)认为财产权仅仅有利于富人而有害于穷人的观点是一种思想误区。有人指责说:一边是亿万富翁的财产权,一边是一辆破三轮的财产权;所谓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这种不平等,保护财产权完全是为有钱人服务的学说。 诚 然,国家有责任控制贫富悬殊的状况、帮助穷人。但在帮助穷人的一切办法中,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莫过于以良好的法律与制度充分保护财产权。一个农民,如果 他有免于土地被强制低价征收的财产权,如果他有进城谋生而免于被强制遣返的自由权,如果他有免于被强行压低和拖欠工资的平等谈判权,他就有了自主改善其处 境的条件和可能。如果这些穷人靠自己的奋斗幸运地成了富人,他们就能帮助更多的穷人,并且给穷人以希望和激励。 5)保护财产权对穷人比对富人更重要,并不意味着保护富人的财产权不重要。为了穷人而侵夺富人的合法财产,不仅与剥夺穷人一样违反社会正义,而且是制造更多穷人的办法。 6)中国目前一些突出的民生问题,其症结根本是人权问题,即人权不充分,仍受到过多的管制和限制。各种不合理的管制、限制、垄断,以其特权任意侵犯民众的财产权与自由,不断制造出越来越多的穷人、贫富对立和社会灾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