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的權利除了管孩子,還有管丈夫或者妻子.如果不同意,不批准結婚.
因此.如果一個家庭成員犯案,自然可以株連家長.反過來.家長犯案,不可以株連家庭其他成員.
在美國,未成年孩子犯案,家長是要追究責任的.成年孩子犯案,不會起追究家長責任.太太犯案,不會追究丈夫,丈夫犯案,也不會追究太太.
記得溫家寶臨下台時候,發表過一個聲明,說如果他家庭成員利用他的權利去謀私,他們自己負責.(大概意思).
我當時覺得特別對.他的家庭成員要背着他做壞事,也不該他買單.他能保證自己,他不能保證家人.
可是如今,怎麼對薄案,就不是這樣了?
谷開來有自己的朋友.有朋友願意送谷開來禮物.這跟薄應該不相干.人家願意送,谷開來願意收.又沒有答應收了禮物要回報啥.這好象構不成犯罪事實.
還有王立軍.14日就知道谷開來殺人計劃,不採取任何措施制止.15日谷開來才實施.不管到底誰殺的,過後,隱瞞半月之久.作為公安局長,完全是知法犯法,或者是縱容和鼓勵犯法.而且是殺人怎麼巨大的事情.他至少是參與,或者是主謀.他判15年徒刑,谷開來判死刑,是不是太鮮明的對比了?後者還跑美國大使館.對王立軍真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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