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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单” 2014-07-11 18:32:20



   ------ 远方的家系列报道 (七)
   
   一,前言
   
   我远方的家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扬名街道盛北许巷16西(太湖广场的西南角处),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又被偷拆,见后贴被偷拆后的部分照片。这是第四次严重的被偷拆事件,这也是第五次向无锡当地公安派出所部门报案(参阅以前的和关注以后的系列报道,网址:网址:http://blog.boxun.com/hero/sjqa博讯/博客/大家/三鞠请安/远方的家/)。

   
   二,立案告知单?
   
   6月30日晚上12点左右(中国中午12点左右)我终于打通了所管辖区的(阳光)派出所(主管刑事的)所长的电话。问及能否得到《立案决定书》的复印件时,所长说他们已经给了我姐姐了。但在7月5日(中国时间晚上)打电话给我姐姐(这次的报案人)问是否收到这次被偷拆事件的《立案决定书》的复印件或类似相关材料时,她说没有收到!真是匪夷所思!但是更匪夷所思的还在后面:
   
   三,立案告知单!
   
   7月6日(中国时间)早上8点多钟,我姐姐就去阳光派出所索取立案材料,被告知《立案告知单》还没有写好及写好后还须去(南长)区(公安)分局盖章,所以要她到下午3点多钟再来拿。她在下午3点多钟又去阳光派出所,取了立案告知单(见下贴)。
   
   四,立案告知单?!
   
   ?1:
   回家后发现他们把报案日期写错了,写成了20140628,应该是20140627,我姐姐又去派出所要求把报案日期改过来,没想到办案人员竟对她说(写错一天时间)不要紧的。
   !1:
   报案必须及时,否则可能会“影响”破案。
   
   ?2:
   《立案告知单》里把报案内容写成了我姐姐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即“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但他们都知道房子是在我合法的名下的,我姐姐代我报案而已。7月7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姐姐去阳光派出所找到主管刑事的所长要求更改其错误的报案内容,但所长说《立案告知单》的报案内容(“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那样写没有错!所以不能更改!恰好我给我姐姐打电话,我姐姐告诉我她正在派出所里,所长说他们写的报案内容没有错不能更改,就把她的电话给了所长,要所长给我直接解释为什么没有错,所长用了一些法律上的术语向我解释了为什么他们写的报案内容没有错。我没有太听明白,就对他说你是所长,我尊重你的专业权威,但请你们写一个书面解释给我,把上面你所说的写一下就可以了。所长停顿了一下说他们讨论后会给我一个答复。
   !2:
   把报案内容张冠李戴就能把这宗“涉外”案件转为“国内”案件,就能用中国特色处理。故意避开“外国人”是这次房屋拆迁陷于僵局的起因:在以前的《拆迁告知书》中也张冠李戴过 --- 不告知我(合法屋主),反而去告知我已故的母亲!实在匪夷所思他们是如何让我母亲知道的!更为匪夷所思的是他们长时间拒绝我要求他们更改被告知人的要求,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告知“我”就可能转为一宗“涉外”拆迁案。所以上次的《拆迁告知书》里的和这次《立案告知单》里的“张冠李戴”为异曲同工。
   
   ?3:
   《立案告知单》里写的是“故意损坏财物案”,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找不到对应的“罪”,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没有“故意损坏财物罪”,也就是说,《立案告知单》里避开《刑法》造了一个新的案件名---“故意损坏财物案”!
   !3:
   “损坏”和“毁坏”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损坏(Damage)使财物失去部分价值或使用价值,而毁坏(Destroy)使财物失去全部价值或使用价值。略有正常思维的人只有瞄一下我下帖的被偷拆成一堆废墟的房屋的照片就能知道是被“损坏”还是被“毁坏”!
   “损坏”还能为以后可能的替罪羊减刑而背书:“损坏”财物价值“很可能”在5万元以下,则由“数额巨大”降为“数额较大”(判刑只需在3年以内)。
   
   ?4:
   《立案告知单》里的办案单位是“阳光派出所”,而不是“刑侦大队”。
   !4:
   派出所一般办简单的小案,而刑侦大队一般办复杂的大案。本案不再是一宗简单的小案 ,首先毁坏财物的价值“数额巨大”(远远超出5万元)。其次是“情节特别严重”:房屋被多次偷拆,而且造成严重后果:据我所知,这是在网上曝光的第一宗海外华裔在华的合法房屋被多次偷拆事件,在海外华人里造成恶劣影响。
   
   五,结束语
   
   对这张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单”,无语。
   
   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单”

   
   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单”

   
   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单”

   
   
   三鞠请安
   
   2014 年7月7日
   于美国新泽西
(2014/07/0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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