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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声明的法律依据 2016-08-22 14:00:20

【贴者按】偷得几许闲暇,续译体育仲裁法院(CAS)国际奥委会v陈欣怡案仲裁书第二部分。格式未经优化,译文也未多加推敲。请各位先马马虎虎凑合着看。


法律问题

  管辖权

  30.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9.2.4条款,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已经授权体育仲裁法院反兴奋剂部(CAS ADD)决定奥运会期间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事件(反兴奋剂规则ADR 8.2.2100条款)。
  31. 依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的8.1.1条款:
    “当国际奥委会断定发生了违反反兴奋剂条例事件时,国际奥委会及时依据体育仲裁法院反兴奋剂条例(CAS ADR),向体育仲裁法院反兴奋剂部(CAS ADD)提交(仲裁/申诉)申请。”


  32. 依据适用于体育仲裁法院反兴奋剂部(CAS ADD)的仲裁规则第1条款:
    “体育仲裁法院反兴奋剂部(CAS ADD)拥有对兴奋剂有关事项的初审权,在涉嫌反兴奋剂违规事件(已被断定并)根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提交给它后, 负责该诉讼并作出决。”

  
33. 各当事人对体育仲裁法院反兴奋剂部(CAS ADD)裁决本案的管辖权不表异议。

  34. 由此可见,体育仲裁法院反兴奋剂部(CAS ADD)拥有本(仲裁/申诉)申请的管辖权。


  适用法律

  35. 体育仲裁法院反兴奋剂部(CAS ADD)第17条款内容如下:
    “仲裁庭应当依据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适用的法规,瑞士法律和法律的一般原则,来判决争议。”

  
36. (本案)引用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是为了)特别指明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并确定如下:
    “这些条例适用于2016年里约奥运会(及相关事项)。它们应该,没有限制地,适用于所有国际奥委会拥有管辖权的,与 2016年里约奥运会相关的兴奋剂检查。

     这些条例应该,没有限制地,自动适用于(a)国际奥委会(IOC); (b)参加2016年里约奥运会里约热内卢的(所有)运动员...

     参加2016年里约奥运会里约热内卢的运动员,或以其他方式因与2016年里约奥运会相关而接受国际奥委会管束的运动员,受这些规则的约束,这是他们参加 
2016年里约参加奥运会的条件(译注:好像卖身契,去了里约,就给人管,愿赌服输?)......

  37. 仲裁庭特此确认,本庭将主要应用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该条例17.1条款引用瑞士法律和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包括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国际标准作为其组成部分,因此,(作为)补充/附属, 瑞士法律,奥林匹克宪章和法律的一般原则(也将应用在本案审理中)。仲裁庭进一步确认本诉讼审理遵循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的指导/制约。更进一步,本诉讼审理遵循19871218日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简称“PIL ACT”)第12章的指导/制约。该PIL ACT法适用于本仲裁案是因为(它是)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17款中明确选择的法律,也是因为体育仲裁法院反兴奋剂部(CAS ADD)和本仲裁庭选择了瑞士洛桑作为iqi所在地,(该所在地的选择)依据的是体育仲裁法院反兴奋剂部条例(CAS ADD Rules)第7款。

 法律框架

  38. 考虑到本仲裁的范围,为讨论本案是非,将适用法律中最相关的条款列举如下:

  39. 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2条内容如下:

    第2 反兴奋剂违规

     第2条的目的是确定构成反兴奋剂违则的情况和行为。兴奋剂案件的听证建立在一个或多个这些具体的规则被违反了的判断的基础上。

     运动员或其他人员有责任了解什么是反 兴奋剂违规以及已被列入禁用清单(the Prohibited List)的物质和方法。

   以下情况构成反兴奋剂违规:

   
2.1 运动员的样品中存在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
   
   2.1.1 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他或她的身体,是每个运动员的个人责任。运动员需对发现任何禁用物质或它的 代谢物或标记物存在于他们的样品中的情况负责。因此,确立第2.1条下的反兴奋剂违规并不需要证实运动员一方的故意,过失,疏忽或明知使用。

   
2.1.2 任何下列情况构成第2.1条指明的反兴奋剂违规的充分证据:
       运动员的A样品中存在一个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而该运动员放弃对B样品的分析, B样品没有分析;或者,如果运动员的B样品进行了分析,而且该运动员的B样品的分析证实了在运动员的A样品找到禁用 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结果;或者, 运动员的B样品被分成两个瓶,而且第二瓶的分析 确认在第一瓶找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存在的结果。

   
2.1.3 除了在禁用清单中特定了量化阈值(门槛)的那些物质,运动员的样品中任何数量的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存在将构成反兴奋剂违规。

   2.1.4 作为针对第2.1条的一般规则的例外,禁用清单或国际标准可以为能够被内源产生的禁用物质设立特殊的评价标准。

   2.2 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被禁用物质或被禁用方法
  
   2.2.1 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他或她的身体,以及不使用被禁用方法,是每个运动员的个人责任。因此,确立因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而构成反兴奋剂违规并不需要证实运动员一方的故意,过失,疏忽或明知使用。


  40. 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 3.1条内容如下:

      3.1 责任及证据标准

        国际奥委会有责任确认反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发生。应当达到的证据标准是在考虑到指控的严重性情况下,国际奥委会提供的反兴奋剂违规事件(证据)能让仲裁庭(听证庭)适当满意。(译注:这是立案的前提)该证据标准在所有情况下都高于简单的概率平衡,但大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在反兴奋剂条例(the Rules)要求被指控反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人提供证明以反驳(有罪)推定或设立特定事实或情况时,其证据标准应该是概率平衡。

(译注:IOC不能随便指控,但也不需所有证据板上钉钉。运动员如果能够说服听证庭“有别的可能性”,就有望脱困。)

   41. 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条例(IOC ADR)第 9条内容如下:

      个人成绩的自动取消

       个人项目赛内检测发现的反兴奋剂违规自动导致在该比赛中得到的结果被取消(以及本运动会上该运动员因参与该比赛而获取资格的任何其他后续竞赛的结果),以及(取消)所有产生的成果,包括没收任何奖牌,积分和奖品/奖金


【贴主:陈欣怡一个18岁的小姑娘,面对这么些弯来绕去的法律条文,老奸巨猾的IOC讼棍,见多识广的CAS官员,是不是很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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