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泛濫之原因的五維透視
何家弘
在過去十年,中國查處的貪官數量堪稱“世界之最”。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在2013年10月22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反貪污賄賂工作時介紹,從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151350件,涉及198781人,其中縣處級幹部13368人,司局級幹部1029人,省部級以上幹部32人,包括曾經擔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的原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和原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2014年,中國“打老虎”的成績格外引人注目,共查辦省部級以上高官42人,包括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全國政協原副主席令計劃。
然而,查辦貪官的數量並不能全面反映中國腐敗犯罪的狀況,因為腐敗犯罪還存在“黑數”,即已經發生但未被發現或未被追究的犯罪數。在中國,腐敗犯罪的查處面臨“三難”,即發現難,查證難,處罰難。首先,腐敗犯罪的方法、過程和結果都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此有相當數量的腐敗犯罪沒有被發現的現象不足為奇。其次,腐敗案件的查證主要依賴人證,物證較少,而且犯罪人多具有較高的智商和反偵查能力,所以查證也很難。再者,腐敗官員多具有廣泛的“人脈”或關係網,甚至形成利益共同體或保護傘,因此許多已經獲得充分證據的案件也很難對犯罪人進行實質性的處罰。
根據腐敗犯罪的發現難、查證難、處罰難,我們可以做出如下推斷:在已經實施的腐敗犯罪中大約有一半未被發現;在已經檢舉揭發或偶然事件而被發現的腐犯罪中大約有一半未能查證;在已經獲得相關證據的腐敗犯罪中大約有一半未能處罰。如果這三個推斷比較靠譜,那麼三個50%相乘的結果就是:受到處罰的貪官大概只占實在貪官的12.5%。換言之,腐敗犯罪的黑數可能高達87.5%。雖然中國不是世界上最腐敗的國家,但腐敗問題是相當嚴重的,而且已經從個體性腐敗發展為制度性腐敗和社會性腐敗。當代中國造成腐敗泛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人性本能中生成腐敗的原因包括:人性惡端、食色本能、爭奪之心、犯罪基因。
第二,社會習俗中生成腐敗的原因包括:重人輕規、送禮成風、公私不分、喜愛特權。
第三、社會轉型期中生成腐敗的原因包括:信仰缺失、道德下滑、私慾膨脹、行為失范。
第四、制度設計中生成腐敗的原因包括:人治為本、民主虛化、權力集中、制衡闕如。
第五、制度運行中生成腐敗的原因包括:透明不夠、監督不足、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全面認識腐敗犯罪的生成原因,可以為制定反腐敗策略提供科學的依據。
(全文發表於2015年第1期《法學評論》,標題是“中國腐敗犯罪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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