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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一九五四年宪法中的国家主席职权?
   如何看待一九五四年宪法中的国家主席职权?:和温相商榷(1)


起轩

1954年宪法来自于西方的宪政理论,很大程度上脱胎于法国第三共和国宪法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 在国家主席(总统)职权的规定方面,1954年宪法和五权宪法有些相似.和法国宪法不同的是,中国的两个宪法都规定国家元首间接选举.在一党独大的中国政治现实中,国家元首由于没有直接的民意基础,他必须在本党的充分支持下,才有可能当选并行使其主要职权.换句话说,元首职权是宪法给的,但其职位却是本政党给的,他决无可能超越其政党,去行使元首职权.

无独有偶,中共和国民党都是按列宁思想建立起来的,以领袖为核心的,集权式的政党.也就是说,在国共分别当权时期,都有国家和政党两个核心并存的局面,而且党的领袖和国家元首的权利基础来自同一政党.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国家的核心总是唯一的.问题是,如元首和领袖是两个不同的人,在他们之间发生摊牌性冲突的时候,谁更容易占上风呢? 毫无疑问,在两个人实力相差悬殊的时候,强者恒胜,弱者根本没有争的机会. 1959年至1962年间的毛泽东和刘少奇,蒋介石去世后的蒋经国和严家淦都属于这种情况.我们现在更关心的是,当两个人实力接近的时候,哪个位置具有扳倒对方的更大优势呢?

历史告诉我们,当初有着类似国家元首宪法职权的国共双方,走了相反的路. 

在国民党方面,总统一职几乎始终占有优势地位.代总统李宗仁虽然败给了国民党主席蒋介石,那是因为蒋的实力远远强于李.在那个特定条件下,如李任党主席,蒋任总统的话,李宗仁连和蒋斗的可能性都没有. 蒋经国死后,离党权最近的李焕很快出局.离总统位置最近,但和国民党渊源最浅的李登辉却掌了大权.具有总统资源优势的李登辉,在国民党十四全组织自己的铁票部队,全面控制了国民党.李登辉主导的”总统直选”和”取消立法院对行政院长任命同意权”这两项宪法修正,使国民党蜕变为选举型政党,总统府成为唯一的权利核心.

在共产党方面,党主席(总书记)基本上主导政局...身为国家主席,党的第一副主席的刘少奇不仅从未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在文化大革命中连”荣誉职务”的地位,甚至自己的性命和名字也保不住.1967年8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被红卫兵批斗,他从抽屉拿出1954年宪法说,”我是根据宪法选举产生的,如果你们要罢免我,要按照宪法的程序”。当然,宪法最终也没能保护这位国家主席.文化大革命中,刘少奇的所有罪名也几乎都和”党内”二字有关.没有实际职权的 国家主席也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罪名.

为什么1954年宪法没有给中共带来和五权宪法类似的结果呢?宪法研究学者告诉我们,这两个宪法从本质上是不同的.

首先,中共把宪法当作工具和手段,孙中山却把宪法当作思想和价值目标.毛泽东认为,1954年宪法,是新民主主义的,过渡时期的宪法,大约管15年.这十五年来自苏联从 1917年到1936年 所有制改造需要的时间. 在毛的推动下,原计划15年的”三大 改造”2年后,即1956年就完成了.当时在国家主席的毛泽东心目中. 既然目标完成了,作为工具的宪法也自然被忽略了.国家主席的职权来自宪法,宪法规范被政治现实日益冲击,主席的职权自然落空. 值得一提的是,刘少奇也并未真正尊重过宪法.1958年年计划钢产量的翻番和人民公社制度的推出,都以中央政治局决议推翻了人大决议或宪法规范当时身为中共副主席的刘少奇,并未提出异议.一个不尊重宪法的主席,怎能受到宪法的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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