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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一九五四年憲法中的國家主席職權?
   如何看待一九五四年憲法中的國家主席職權?:和溫相商榷(1)


起軒

1954年憲法來自於西方的憲政理論,很大程度上脫胎於法國第三共和國憲法和孫中山的五權憲法. 在國家主席(總統)職權的規定方面,1954年憲法和五權憲法有些相似.和法國憲法不同的是,中國的兩個憲法都規定國家元首間接選舉.在一黨獨大的中國政治現實中,國家元首由於沒有直接的民意基礎,他必須在本黨的充分支持下,才有可能當選並行使其主要職權.換句話說,元首職權是憲法給的,但其職位卻是本政黨給的,他決無可能超越其政黨,去行使元首職權.

無獨有偶,中共和國民黨都是按列寧思想建立起來的,以領袖為核心的,集權式的政黨.也就是說,在國共分別當權時期,都有國家和政黨兩個核心並存的局面,而且黨的領袖和國家元首的權利基礎來自同一政黨.在一個特定時期內,國家的核心總是唯一的.問題是,如元首和領袖是兩個不同的人,在他們之間發生攤牌性衝突的時候,誰更容易占上風呢? 毫無疑問,在兩個人實力相差懸殊的時候,強者恆勝,弱者根本沒有爭的機會. 1959年至1962年間的毛澤東和劉少奇,蔣介石去世後的蔣經國和嚴家淦都屬於這種情況.我們現在更關心的是,當兩個人實力接近的時候,哪個位置具有扳倒對方的更大優勢呢?

歷史告訴我們,當初有着類似國家元首憲法職權的國共雙方,走了相反的路. 

在國民黨方面,總統一職幾乎始終占有優勢地位.代總統李宗仁雖然敗給了國民黨主席蔣介石,那是因為蔣的實力遠遠強於李.在那個特定條件下,如李任黨主席,蔣任總統的話,李宗仁連和蔣斗的可能性都沒有. 蔣經國死後,離黨權最近的李煥很快出局.離總統位置最近,但和國民黨淵源最淺的李登輝卻掌了大權.具有總統資源優勢的李登輝,在國民黨十四全組織自己的鐵票部隊,全面控制了國民黨.李登輝主導的”總統直選”和”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任命同意權”這兩項憲法修正,使國民黨蛻變為選舉型政黨,總統府成為唯一的權利核心.

在共產黨方面,黨主席(總書記)基本上主導政局...身為國家主席,黨的第一副主席的劉少奇不僅從未統帥全國武裝力量,在文化大革命中連”榮譽職務”的地位,甚至自己的性命和名字也保不住.1967年8月5日,劉少奇在中南海被紅衛兵批鬥,他從抽屜拿出1954年憲法說,”我是根據憲法選舉產生的,如果你們要罷免我,要按照憲法的程序”。當然,憲法最終也沒能保護這位國家主席.文化大革命中,劉少奇的所有罪名也幾乎都和”黨內”二字有關.沒有實際職權的 國家主席也沒有給他帶來多少罪名.

為什麼1954年憲法沒有給中共帶來和五權憲法類似的結果呢?憲法研究學者告訴我們,這兩個憲法從本質上是不同的.

首先,中共把憲法當作工具和手段,孫中山卻把憲法當作思想和價值目標.毛澤東認為,1954年憲法,是新民主主義的,過渡時期的憲法,大約管15年.這十五年來自蘇聯從 1917年到1936年 所有制改造需要的時間. 在毛的推動下,原計劃15年的”三大 改造”2年後,即1956年就完成了.當時在國家主席的毛澤東心目中. 既然目標完成了,作為工具的憲法也自然被忽略了.國家主席的職權來自憲法,憲法規範被政治現實日益衝擊,主席的職權自然落空. 值得一提的是,劉少奇也並未真正尊重過憲法.1958年年計劃鋼產量的翻番和人民公社制度的推出,都以中央政治局決議推翻了人大決議或憲法規範當時身為中共副主席的劉少奇,並未提出異議.一個不尊重憲法的主席,怎能受到憲法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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