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章來源:《縱覽中國》 例六:一般認為,日本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但筆者檢索《日本國籍法》的“喪失國籍”一章第11條“1、日本國民,根據自己的志願取得外國國籍時,喪失日本國籍。2、有外國國籍的日本國民,依照其外國的法令選擇了該國家的國籍時,喪失日本國籍。”,第12條“在國外隨出生獲得外國國籍的日本國民依照戶籍法(一九四七年法律第二百二十四號)的規定如沒有表示保留日本國籍的願望時,從出生日起就已喪失日本國籍。”,第13條“1、有外國國籍的日本國民,根據向法務大臣提交的申報可以脫離日本國籍。2、依照前項規定已申報者,此提交申報時即喪失日本國籍。”只能說明日本是以單一國籍為原則的國家,並不完全禁止雙重國籍,比如在國外隨出生獲得外國國籍的日本國民依照戶籍法的規定如表示保留日本國籍的願望時,從出生日起就還可以同時擁有日本國籍。當然這種雙重國籍的保留是有一定條件的,《日本國籍法》“選擇國籍”一章的第14條規定“有外國國籍的日本國民,已持有外國及日本國籍的人,在滿20歲到滿22歲之間的兩年內必須選擇其中的任一種國籍。”,而且超過22歲選擇日本國籍者也並不當然喪失其外國國籍,而且要依外國法律完成脫離外國國籍的程序(如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選擇日本國籍就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就不需要這個程序了),才算正式脫離日本國籍。第16條“1、作為日本國民進行了選擇宣言之後,必須致力於脫離外國國籍。2、進行了選擇宣言的日本國民沒有喪失外國國籍,由於自己的願望就任於其外國的公務員職務(即使沒有其國家的國籍也能就任的職務除外)時,其就任被認為顯著地違反了選擇日本國籍的宗旨時,法務大臣,對該當事者可進行喪失日本國籍的宣告。3、在期限內,必須公開進行有關前項宣告的審理聽證。4、第二項的宣告必須申告揭示於政府公報。5、接受了第二項宣告者,在前項告示之日起就已喪失日本國籍。”。最典型的未經宣告不喪失日本國籍的例子就是秘魯前領導人藤森。 阿爾韋托·藤森(Alberto Fujimori)1938年7月28日生於秘魯首都利馬一個日本僑民家庭,祖籍日本熊本縣。1990年6月,藤森當選秘魯總統。1995年4月和2000年5月,藤森兩次蟬聯總統。2000年9月,總統顧問、國家情報局主管蒙特西諾斯收買反對黨議員的醜聞敗露,引發全國政治危機,藤森本人面臨一系列指控。同年11月,藤森利用出席國際會議之機轉道日本尋求政治庇護,並宣布辭去總統職務,隨後遭秘魯國會罷免。秘魯政府曾多次要求日本政府將藤森引渡回國受審,因藤森父母早已向日本使館為其保留日本國籍(藤森因此擁有秘魯和日本雙重國籍),並且在1985年修例時沒有放棄,日方就以藤森擁有日本國籍為由,拒絕引渡。2005年11月,流亡日本5年之久的藤森在造訪秘魯鄰國智利時被智利警方逮捕,2007年9月21日,智利最高法院第二法庭作出終審判決,認可秘魯方面提出的引渡藤森的13項罪行中的7項,其中包括2項侵害人權罪和5項腐敗罪,決定將藤森引渡回秘魯接受審判。22日,流亡國外近7年的藤森從智利被引渡回秘魯接受審判,12月11日,秘魯最高法院特別法庭以濫用職權和指使他人非法搜查私人住所罪,判處藤森6年監禁。(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