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其DNA,能洗清李非将军和梦鸽夫妇之子的犯罪嫌疑吗?
在人类经历了漫长而小心翼翼的煎熬,好不容易地熬过了传说中的人类大限的2012年,似乎一部分人们开始了高亢的性行为了,并且衍生出了一系列的不计后果的性犯罪,嘿嘿。进入2013年,一系列的怪异的性事,使得好啊好啊和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在北京,被李非将军和梦鸽夫妇寄予厚望的之子李某某伙同同其他4名男子涉嫌强奸了一名女子;在海南,曾经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教师之称的领导小学校校长带着数名小学生开房房过夜的;在上海,更是当仁不让,5名人们心目中代表着国家、社会安全的最后底线的法官,竟然在党政机关指定的接待基地接受律师的招待,而招待内容不仅是大吃大喝,而且还有将妙令女郎送入其怀抱的好事,好在之前不仅大吃了,而且还大喝了一番,其中一名法官因醉得福,没有能力接纳妙龄女郎而得以拯救,嘿嘿;回到北京,天使投资人、微博赫赫有名的大V薛蛮子,先被嫖娼收容,接着被爆出有聚众淫乱的故事;在济南,有连就着举世称为“世纪审判”之称的末了,也经意或者不经意地流出了无边的桃色、显示了春色盎然,嘿嘿,
好了,就此打住,就不再多瞎聊了,还是回首聚焦无DNA和有没有性行为的事情。李非将军和梦鸽夫妇之子李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与另外4个男孩在北京一家酒?内,将一名喝醉酒女孩?到房?,并XXXXXXXX女孩。涉嫌轮奸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7月8日被正式提起公诉。事件持续发酵,一直是吸引网络民众的眼球的事件之一。期间,曾有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副教授)的易延友发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缺失人性的插曲。好在易某某虽有失德失言,及时认错道歉,心胸开阔的中国人们就饶恕其错误了。
2013年8月28日上午开庭审理。据了解,庭上5名犯罪嫌疑人均不认罪(强奸罪)。被告李某某否认殴打,否认与杨某发生性关系,说自己睡着了。被告王某也否认殴打,认为是嫖娼。被告大魏说在车上李某某打了杨某几耳光,在房间王某踹了杨某几脚······。
好啊好啊认为这都是法律赋予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他们保护自己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
可是,使好啊好啊和小伙伴们再次都惊呆的是: 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出具的辩护意见书,表示在杨某某的阴道内和内裤上都没有提取到李某某的精子,从而进行无罪辩护。而根据报道李某某也当庭不承认发生性关系,表示喝醉什么也不知道。
这使得好啊好啊对李某某他妈的要求太高,前一个律师辞职不干了的报道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而对现在的律师,身为正宗业外人士的好啊好啊怀疑他的水平,以及诚意。
强奸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有没有发生性行为,二是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所以,精子残留物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在辩护意见中,李某某律师的逻辑有明显的缺陷:其一,他们认为杨女士妥善保管了内裤,内裤上的精子为同案被告魏某所留,而别的材料则提取到了另一被告王某和魏某的精子,从而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李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内裤应当定能检出精子。问题是,王某的精子在内裤中也没有,在其它地方却被提取到了,这恰恰说明即使发生了性关系,内裤中也不一定能够检测到精子。其二,这个辩护书引用了一些法医学书籍的内容力图说明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在两天之内,被害人的阴道内都能提取到李某某的精子。这又是缺乏专家证词的误导。科学文献技术出版社的《法医鉴定实用全书》和人民卫生出版社的《法医学(第三版)》的论述是:“据统计12h内的检出率最高(60%)”。换而言之,12小时之内的检出率才是最高的,但是都不能保证百分百。
事实上,强奸案件中,检测不到精子的案件并非少见。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因为心情紧张而没有射精、被害人在被奸污后因为认为肮脏或者害怕而对阴道或者衣物进行了清洗、还不能排除李某某本身就是一个无精子的患者(当然,这是非常容易被证实或者被证伪的,嘿嘿)等状况。尽管辩护意见书说,被害人的口供是五个人都射精到了体内,可也不能排除醉酒下记忆发生问题。另外,附着在其它地方的精斑,施害人遗留在被害人身上的毛发、衣物纤维、血液等都是证据。就本案,难度在于,本案被害人在事发后两天才报警,而案发地点又是在酒店,也就是房间中的证物几乎都不可能“存活”,因为酒店是在客人走后就打扫卫生的。
所以,倘若检测不到精子,确实貌似对于李某某有利,可辩护意见中的质疑却非常苍白无力。而这也就需要司法部门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更为谨慎地对待本案的疑点,一定要一个公正、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因此,在此案中,在杨姓女子的生殖器官内以及内裤上没有检出李某某的DNA并不能证明李某某没有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
如果这仅仅是一个涉及受害人和施暴者两个人的普通案件,没有检出DNA,的确不好证明有、无犯罪行发生。这也就是很多案件令检方、辩方和法官非常头痛的事情。可是此次案件是一个受害人和5个人发生性行为的案件,无论李某某如何否定其参与性行为,以及没有检到李某某的DNA,但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其他参与性行为的人在法庭上都有李某某以其万夫不当之勇首先于杨姓女子进行性行为的证词,这可是李某某无论如何都洗不掉的。
因此,面对李某某他妈的过高要求---无罪辩护,前一个律师的辞职不干,那就很好理解了。而现在的律师接手,就有着专业精神不佳,坑爹的嫌疑了。 因为本案,杨某报案称她被强奸(违背妇女意愿),被告人也打她了(暴力行为),也发生了性行为,犯罪构成的三个形式要件都具备,不认罪必重判。
而面对此案到底是卖淫嫖娼,还是强奸,这不是好啊好啊目前能证明或者证伪的事情。这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所以,这就是法庭的责任了。
注:响应最新有关规定,好啊好啊不能将李称为将军,那只好称其为李非将军了。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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