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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
   



   ------ 遠方的家系列報道 (七)
   
   一,前言
   
   我遠方的家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太湖廣場的西南角處),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又被偷拆,見後貼被偷拆後的部分照片。這是第四次嚴重的被偷拆事件,這也是第五次向無錫當地公安派出所部門報案(參閱以前的和關注以後的系列報道,網址:網址:http://blog.boxun.com/hero/sjqa博訊/博客/大家/三鞠請安/遠方的家/)。

   
   二,立案告知單?
   
   6月30日晚上12點左右(中國中午12點左右)我終於打通了所管轄區的(陽光)派出所(主管刑事的)所長的電話。問及能否得到《立案決定書》的複印件時,所長說他們已經給了我姐姐了。但在7月5日(中國時間晚上)打電話給我姐姐(這次的報案人)問是否收到這次被偷拆事件的《立案決定書》的複印件或類似相關材料時,她說沒有收到!真是匪夷所思!但是更匪夷所思的還在後面:
   
   三,立案告知單!
   
   7月6日(中國時間)早上8點多鐘,我姐姐就去陽光派出所索取立案材料,被告知《立案告知單》還沒有寫好及寫好後還須去(南長)區(公安)分局蓋章,所以要她到下午3點多鐘再來拿。她在下午3點多鐘又去陽光派出所,取了立案告知單(見下貼)。
   
   四,立案告知單?!
   
   ?1:
   回家後發現他們把報案日期寫錯了,寫成了20140628,應該是20140627,我姐姐又去派出所要求把報案日期改過來,沒想到辦案人員竟對她說(寫錯一天時間)不要緊的。
   !1:
   報案必須及時,否則可能會“影響”破案。
   
   ?2:
   《立案告知單》裡把報案內容寫成了我姐姐被故意損壞財物案,即“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但他們都知道房子是在我合法的名下的,我姐姐代我報案而已。7月7日上午10點半左右,我姐姐去陽光派出所找到主管刑事的所長要求更改其錯誤的報案內容,但所長說《立案告知單》的報案內容(“許愛萍被故意損壞財物案”)那樣寫沒有錯!所以不能更改!恰好我給我姐姐打電話,我姐姐告訴我她正在派出所里,所長說他們寫的報案內容沒有錯不能更改,就把她的電話給了所長,要所長給我直接解釋為什麼沒有錯,所長用了一些法律上的術語向我解釋了為什麼他們寫的報案內容沒有錯。我沒有太聽明白,就對他說你是所長,我尊重你的專業權威,但請你們寫一個書面解釋給我,把上面你所說的寫一下就可以了。所長停頓了一下說他們討論後會給我一個答覆。
   !2:
   把報案內容張冠李戴就能把這宗“涉外”案件轉為“國內”案件,就能用中國特色處理。故意避開“外國人”是這次房屋拆遷陷於僵局的起因:在以前的《拆遷告知書》中也張冠李戴過 --- 不告知我(合法屋主),反而去告知我已故的母親!實在匪夷所思他們是如何讓我母親知道的!更為匪夷所思的是他們長時間拒絕我要求他們更改被告知人的要求,因為他們知道一旦告知“我”就可能轉為一宗“涉外”拆遷案。所以上次的《拆遷告知書》裡的和這次《立案告知單》裡的“張冠李戴”為異曲同工。
   
   ?3:
   《立案告知單》裡寫的是“故意損壞財物案”,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裡找不到對應的“罪”,只有“故意毀壞財物罪”而沒有“故意損壞財物罪”,也就是說,《立案告知單》裡避開《刑法》造了一個新的案件名---“故意損壞財物案”!
   !3:
   “損壞”和“毀壞”是二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損壞(Damage)使財物失去部分價值或使用價值,而毀壞(Destroy)使財物失去全部價值或使用價值。略有正常思維的人只有瞄一下我下帖的被偷拆成一堆廢墟的房屋的照片就能知道是被“損壞”還是被“毀壞”!
   “損壞”還能為以後可能的替罪羊減刑而背書:“損壞”財物價值“很可能”在5萬元以下,則由“數額巨大”降為“數額較大”(判刑只需在3年以內)。
   
   ?4:
   《立案告知單》裡的辦案單位是“陽光派出所”,而不是“刑偵大隊”。
   !4:
   派出所一般辦簡單的小案,而刑偵大隊一般辦複雜的大案。本案不再是一宗簡單的小案 ,首先毀壞財物的價值“數額巨大”(遠遠超出5萬元)。其次是“情節特別嚴重”:房屋被多次偷拆,而且造成嚴重後果:據我所知,這是在網上曝光的第一宗海外華裔在華的合法房屋被多次偷拆事件,在海外華人里造成惡劣影響。
   
   五,結束語
   
   對這張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無語。
   
   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

   
   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

   
   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單”

   
   
   三鞠請安
   
   2014 年7月7日
   於美國新澤西
(2014/07/0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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