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幼童香港便溺事件
好啊好啊注:转自百度百科。如想观看照片的话请点击http://baike.baidu.com/view/13030451.htm?fromtitle=4%C2%B715%E5%A5%B3%E7%AB%A5%E9%A6%99%E6%B8%AF%E5%B0%8F%E4%BE%BF%E4%BA%8B%E4%BB%B6&fromid=13787447&type=syn
2014年4月15日,在香港旺角街头,一对大陆夫妻因小孩要方便无法及时等到进卫生间,让孩子在街头直接便溺。期间被路过的港人王某拍下,大陆夫妻要求取走拍摄内容遭拒,进而引起双方冲突。[1]
随后大陆媒体4月21日开始报导此事。由于多个误解和流言的发酵,该事逐渐扩展成陆港两地网民之间的一场风波。并有部分过激言论出现。
4月26日起,大陆媒体明显降温,此事趋于平静。
一.根据媒体相关报导及现场视频整理的事情经过
2014年4月15日,一对大陆夫妻与儿子在香港旺角旅游期间,因小孩要方便无法及时等到进卫生间,夫妻让孩子在街头方便。其间,一香港青年王某对小童当街方便过程进行拍摄,孩子父亲发现后想取回拍摄内容,王某不给。这期间,另一对香港情侣加入该事件。其中身穿蓝衣的香港男子姓吴。据其事后所述, 4月15日下午5点左右,他和女友在途经事发现场的旺角西洋菜南街时,看到一对手抱婴儿的内地夫妇,因被一名绿衫青年用相机拍下该婴儿随地便溺的相片而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吴先生于是取出手机拍摄,并上前劝解。(以上为媒体报导内容,无视频或图片直接印证)
孩子母亲在和王某理论时,孩子父亲趁王某不注意从侧后方试图抢夺相机。王某与其纠缠中,载有照片的相机记忆卡落地。王某欲弯腰捡拾,被孩子父亲一把推开,孩子母亲立即倒地抓在手中。王某开始大声急呼“拿回张卡来!拿回张卡来!报警!报警!”孩子的母亲则喊道:“报吧!报吧!报吧!”王某指着她说“你偷东西啊,你偷东西啊!偷了那张卡啊!”(这时孩子开始哭泣)吴某女友对孩子母亲说:“要报警打999的啊!”孩子母亲则回答”报!报!报!报!我不怕!”王某随即拿出证件表明自己的记者身份(后证实为香港媒体《壹周刊》的记者),以严肃正式的语气说:”我是报馆记者,请给回那张卡。“要求孩子父母归还记忆卡,但被拒绝。吴某女友随即征求王某意见后开始打电话报警。小孩父母见状试图携带记忆卡离开,吴某的女友一把拉住小孩父亲大叫:“报警了!别走!”吴王二人则挡住去路,指责小孩父亲:“你别走啊!动手动脚吗?你好劲啊!你刚才不是很型吗?动手动脚吗?”孩子被高声喊叫吓得大哭,小孩妈妈立即指责对方:“你把孩子吓得够呛,你要负责的知道吗!”。这时吴某女友报警电话接通,开始报告冲突地点是旺角,吴某则问王某:“她是不是拿了你的卡?”随即停止自己的手机拍摄。(本段事发内容来自吴某自行拍摄的视频,即后来网上流传的第二段相关视频,也被称为事件的“前传”视频)
下一段视频中,开头就是小孩妈妈抓住绿衣王某的相机带子拉扯,并一直拽了几步路才放开,返身捡拾被遗落在身后的婴儿车。孩子父亲则抱着小孩想离开,被王某及吴某情侣拦住,期间镜头被旁观者遮挡几秒钟,未见当事人状况,只听到吴某女友大叫:“报警啊,有人打架啊!”镜头再度对准几个当事人时,吴某女友正对着孩子爸爸喊叫:“报警了!你别走!”,这三个港人拦住了内地家庭去路。小孩母亲企图用婴儿车开道,但由于吴某并未避开,婴儿车撞到他的双脚。吴某对着孩子母亲大喊:“我脚痛啊,你撞到我的脚了!”孩子母亲当即用婴儿车再撞一下。吴某再喊:“你别再撞我啊,车放在这里!”孩子母亲再推车撞到吴某的脚,孩子父亲则从侧面企图将吴某推开,吴某用右脚勾住童车保持身体平衡。站稳后吴某抓住婴儿车指着孩子父亲说:“你别走啊你!”并拖着婴儿车走回小孩妈妈回头拿车的位置几步,一边走一边叫“返去!(回去)”并叫路人报警。吴某女友则在一旁对着内地夫妻喊:“报了警了,站在那里啦!”。此时孩子母亲开始用严厉的语气对着吴某说:“松手!”吴某则回答:“你撞到我的脚了!”孩子妈妈则回答:“你把孩子吓到了,你知道吗!”吴某回答:“我不知道!”话音未落,孩子母亲就以拳头用力打击吴某抓着婴儿车的手一下,但未能打开其抓着婴儿车的手。在吴某的错愕之中,吴某女友大叫:“好啊!你打人!!”路人有人说:“报了警了!”孩子的父亲则冲上两步,将大哭的小孩塞给一个在旁边拍摄的香港男子(从《壹周刊》后来发布的新闻视频中看,应该是正举着数码相机拍视频的王某),口中说着:“我把孩子给你吧,你要吗?”孩子母亲则同时大叫:“我不要孩子了!我给你带好了!”王某只能躲开。旁边有人对着孩子父亲惊呼:“孩子是你的啊!”孩子则落地后嚎啕大哭,自行走回父亲身边。孩子父亲抱起孩子后再猛地大跨步上前推搡王某。冲突现场混乱,大人相互指责,孩子大声哭泣。吴某女友则在旁边大声说:“拍了照!报了警的!”大陆夫妻转身欲走,吴某上去再度抓住婴儿车,对他们说:“你别走啊!”孩子父亲表情激动对他说:“你有没有孩子啊?”吴某在说:“你撞到我脚啊!”孩子父亲继续重复:“你有没有孩子!你有没有孩子啊!X!你有没有孩子!你的孩子不拉尿啊!”吴某则在说:“我手都XXXX(听不清)!”这一阶段几乎两人都在各说各话,互相之间的话各不相干。这时孩子母亲极为激动地开始诉苦:“你说我要是没去那边(厕所?)还行,可我去排了好长的队了!你说我怎么办啊我!难道我让孩子尿裤子吗?!你说我怎么办啊我!你说XXXXXX(听不清)”吴某也回答了一句听不清的话。随后夫妻两人抬起婴儿车就走,吴某则拉住不让走,王某伸手向孩子妈妈要记忆卡。旁边有人喊:“你别走啊你!”吴某则非常强硬地指着夫妻两人说:“你不可以走!”孩子妈妈则警告式的大喊:“你松开!”然后对伸手要记忆卡的王某说:“警察来了再说。”然后王某也拉住婴儿车不放。眼见周围港人越来越多,夫妻两人只好放弃带婴儿车离开的企图。随后孩子父亲曾经一度悄悄单独离开现场,被王某发现后也追出人群,在两人都脱离镜头一段时间后,又见到一起回来,但从表情和外观看,应该没有打斗痕迹。期间,孩子母亲反复强调“排队排了好长的队,孩子要尿裤子上了,我怎么办”、“我家孩子还小,憋得住还好,可他一点儿也憋不住……”等等解释孩子当街便溺原因的话。吴某则抓着婴儿车站在一侧等候警察,欲以婴儿车作为孩子母亲袭击伤人的物证。旁观者开始相互询问及议论。有人觉得车子撞到一下就不让大陆家庭离开有点小题大做了,旁人则解释是因为小孩拉尿被拍,孩子父母抢走了记忆卡不还,所以报了警……等等。稍后孩子妈妈指责吴某抓了她手腕,吴某则回击:“你不撞我我不抓你啊!”然后双方态势稍微缓和,但周围噪音太大,听不清楚接下来几十秒的对话。看起来应该是孩子妈妈继续在向吴某的女友解释让孩子就地解决的苦衷。接着可以听到孩子爸爸清晰的话:“我们已经去过洗手间了,排队都去过了,你说要是把孩子憋坏了怎么办……”吴某的女朋友说:“……就在门口啊!“孩子妈妈继续辩解:”你有没有孩子!我们都等了半个小时了!“吴某女友指着某个方向说:”那你可以去那里啊!那里有洗手间啊!”孩子妈妈解释,“我们不知道哪里有洗手间。”吴某女友说:“你不知道哪里有,你可以问人啊。”,内地妈妈反而当场反问“哪里有洗手间啊?我问你!”,吴某女友回答“对面有啊”,内地妈妈激动质问“对面哪里有啊!”,当获得回答“对面XX(听不清)就有啊”时,夫妻两人不再出声,停止辩解。这时旁观者有人喊“警察到了”,双方不再争吵,接着警察出现,视频停止拍摄。
在该段视频中,记者王某在吴某介入后,大多数时间不再是冲突核心人物,因此有机会在现场不断高举相机拍摄,周围围观的香港人也有不少拿出手机拍摄。其后也有少量疑似王某拍摄的视频片段出现在《壹周刊》的新闻视频中。
在视频的结尾,一位香港警员接报之后抵达现场处理,但视频未拍摄到警员处置的过程。
这部分情况由一旁观港人拍下视频,并发布在互联网上。这段视频是各个媒体最先发现并转发的事件相关视频。香港媒体大多数简称其为《MK青年大战强国人》视频(后文中简称为“MK视频”)。
根据香港媒体的报道,警员随后将这对夫妇带到警局处理。经调查后,丈夫获无条件释放,妻子因涉袭击他人被捕,准保释外出,但必须5月中旬到香港警署报到接受进一步调查。[1]
二.事件进展
2014年4月21日,凤凰视频发布了后半段视频,即“MK”视频。著名记者、主持人闾丘露薇在其个人认证微博上称,孩子当街便溺,有路人拍照,遭孩子父亲抢走相机和记忆卡,孩子母亲打了路人一耳光。片中白衣青年看不过眼报警,并且阻止夫妻离开,双方争执,青年遭人用婴儿车推撞。警察到场调查后,父亲无条件释放,母亲涉嫌袭击被捕,准保释,五月中需到警局报到。(事件陷入争议后,闾丘露薇解释其微博文字内容并非完整的事件概况,而是根据香港媒体的相关报导,对视频内容反映事件经过不完整的地方进行补充)
但多名网友在观看了“前传”视频后,在闾丘露薇微博的评论中质疑其文字描述事情经过不准确,他们认为从“前传”视频看,母亲是用尿布接着孩子的尿,而且没有打路人,只打了拉车人的手。闾丘露薇此篇微博随即招来网友责骂,截至2014年4月22日上午10时30分,该条微博已有接近三万五千条评论。在评论中,网友几乎一边倒的指责闾丘露薇隐瞒事实,忽略了父母主动带小孩去厕所排队并且在小孩小便时母亲专门用纸尿布接住的细节,但是对于港人拉扯斥喝且拍了孩子私处的画面并未提及。
最后以上指责被网友“释不归”总结成了“凤凰视频四宗罪”:1、你隐瞒了父母主动带小孩去厕所排队很久直到小孩终于憋不住。2、你隐瞒了小孩尿尿时母亲专门用纸尿布接住。3、你隐瞒了母亲还把纸尿布装入口袋提着。4、你隐瞒了港人拉扯斥喝且拍了小女孩私处后父母才夺记忆卡。
相关资料:“凤凰视频四宗罪”的事后澄清
其实第1点在和闾丘露薇所发微博一起发出的“MK”视频中已经包含。闾丘露薇后来解释说文字只是补充视频没包含的事情部分经过,因此她没有将视频内已经表现的内容包含在内;
第2、4点在稍后的其他视频、照片及警方的案件通报中得到澄清,孩子是男孩,在其他照片中现场有直接落在地面的粪便。在稍后的照片,也就是被媒体广泛引用引起网友误解的照片中,孩子妈妈用一大张极似纸尿片的大纸巾用手托着兜住男孩肛门处擦拭,看起来很像为女孩接尿。而直接落地的粪便则被另一张大纸巾直接覆盖,看起来好像有纸尿片放在地上。
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曾经直接拍摄男童的私处,已有的三张照片都是从蹲地姿态的男童侧面或侧后拍摄,只能看见部分臀部及大腿,而且画面中小孩、父亲、母亲及粪便的所占空间大小基本接近,显示照片以小童便溺及父母当时状态为整体内容,而并非以小孩裸露部分为图像重点。
第4点的另外一个不实之处,是调换了事发经过的先后次序,造成“先有港人拉扯叱喝”,后有“父母夺卡”的错觉。核实“前传”视频中开头部分可见,港人王某初始被动躲避大陆父亲追击拉扯,并未高声喊叫,也未主动还手。当落地的记忆卡被小孩母亲抢走后,王某才开始高声叱喝,并试图抢回,其后港人吴某也开始高声叱喝。
第3点虽然部分属实(不是将纸尿片装入口袋,而是将可能包有粪便的纸巾装入一个纸袋),但是从拍摄事发时间较早的“前传”视频中可以分辨,当母亲做这一行为时,孩子的父亲已经追着王某拉扯一段时间,孩子裤子已经穿好,所站位置也已经明显远离便溺时靠近马路的人行路边缘,而是人行路靠近店铺的位置(约3~5米距离)。加上孩子便溺时,父母并未事先在地上铺垫纸巾或报纸。部分网友质疑,该行为可能是在产生拍照和争执后的事后弥补行为,而并非事先有预备的清洁计划。
但当天“凤凰视频四宗罪”影响甚大,网友评论多缺乏冷静分析。有网友指出闾丘露薇没有考虑保护未成年人,转发清晰图片,不顾视频中被吓得哇哇大哭的孩子,误导舆论,缺乏基本的爱心。纷纷要求闾丘露薇出面道歉。而新浪等媒体也各自有相关评论文章指责闾丘露薇转述事情经过不公正,当事港人没有人情。
2014年4月23日早上发行的《北京青年报》发表专题新闻《内地幼童香港街头小便真相调查》[2],引起媒体大量转发。该篇新闻报导对“真相”的结论基本和“释不归”的“凤凰视频四宗罪”相同,但通篇除了观看已有视频和转摘网友意见之外,未见有其他的文字表明该记者做过具体针对该事件当事人的“调查”行为。所以该篇“真相”中,依然沿用了“释不归”的“凤凰视频四宗罪”里的硬伤错误——(女孩)(小便)被妈妈(用纸尿片接住)并收拾干净,港人(拍女孩私处)招致孩子父母抢夺记忆卡。
但当时无人澄清以上问题,舆论对当事港人和闾丘露薇的指责达到最高峰。
2014年4月23日13点多,新华社在其新闻稿件中称,他们当天上午电话采访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当值新闻主任强调,网上传说这名2岁幼童是女孩的消息并不准确,该幼童其实是男孩。[3]
扩充资料:新华社电话采访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新闻稿引起的新争议
这一由新华社发出的采访新闻让事件产生了新的争执和流言。
在该新闻稿中,新华社记者称香港警方当值新闻主任的回复有以下内容:“警方调查发现,内地夫妻让2岁的儿子当街小便,引起路过的王姓男子不满,拿出智能手机拍照,”;“警方还表示,在他们的调查资料里,不存在付姓女子打路人耳光的情节。”该新闻发布后,包括新华社在内的众多媒体发布的新闻,和大量指责港人的网上转帖,都在标题或小标题中包含“不是大便是小便”及“内地妈妈没有打路人耳光”的字样。由此还引发了对《壹周刊》新一轮的指责,质疑他们发布的照片中,地上的粪便是由照片修改软件制作的。
次日,在新华社已经发布该新闻的背景下,凤凰卫视异乎寻常地再度就同一问题向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提出查询。香港某资深媒体人也在其网站发表评论,质疑新华社所发新闻对警方的回复是否有所误差:“……然而,不少香港传媒都有亲身经历,向警察公共关系科查询资料,充其量只会获得基本的资讯,如涉事人物的年龄及贵姓,最多也只包括性别,但新华社记者竟获得警方特别强调,澄清幼童的性别,又透露或影响案情的调查资料(没有打耳光),香港警察难不成是因新华社的官媒身份而破例披露?”
2014年4月25日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给凤凰卫视新媒体记者站回复函件,进一步澄清了部分细节。该书面函件称一名三十三岁姓薛内地男子及一名二十九岁姓付内地女子让两岁儿子于街上便溺(大小便),而不是之前传言的“小便”。[4]
其实在凤凰卫视专门再次就同一问题询问香港警务处之前,毗邻港澳、熟悉香港警方工作特点的《南方都市报》已经发现了新华社稿件中的多处疑问。新华社新闻发出的当天晚上,该报记者就已经比凤凰卫视早半天的时间,向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发出了与新华社相同的案情咨询,并对部分疑问进行了具体的直接询问。该报网站在当晚24点,仅在新华社稿件发布11小时后,就同一内容再度发出了一个新闻[5],但事后却几乎未被众多媒体所发现和关注。
该新闻稿中,纠正了新华社稿件中的三个错误:
1、王某是用相机拍摄,而不是用手机拍摄;
2、“对于内地女子是否掌掴过香港男子耳光,香港警方表示没有资料可证实。”(既不确定,也不否定);
3、“究竟男童当日在旺角街头是大便还是小便,香港警方回复表示,当时警员确有在现场调查,但警方目前没有备存相关资料,只能确认男童当时在街头便溺。”。
也有熟悉香港情况的网友指出,其中的第2点,警方不大可能说出“没有打耳光”这样的话。香港警方所调查的,是“吴某被袭击”的案件,而被传掌掴的是王某。警方不大可能在调查“有没有袭击吴某”的案件中,专门询问“有没有在袭击吴某之前掌掴王某”。因此,本着中立严谨的态度,香港警方回复“没有资料可以证实”、“调查资料里不存在付姓女子打路人耳光的情节”是合理、稳妥的公务辞令。如果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的“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根据香港法律,反而有可能因在审理前发布足以影响案情的资料,受到“藐视法庭”罪名的指控。
三.事件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事件过程中,其他相关视频和各方新闻的陆续出现,对事件的真实经过造成了新的争议。其真实性直接对闾丘露薇是否造谣和扭曲事发真相造成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条:
1、孩子是男孩还是女孩?当时是大便还是小便?
不同渠道的消息造成该问题的争议:
大陆媒体4月21日起流传的消息指孩子为女孩,当时在小便,由其母亲以纸尿片接住,并随后放入纸袋。
但香港《星岛日报》早在4月19日的新闻中就已经指其为男孩在大便。而同日香港网络上流传的相关视频,也已经冠以“强国人细路喺街疴屎畀人影咗,大陆男女抢人相机卡和打人”为标题,亦指其在大便。
事件在大陆发酵后,《壹周刊》于4月23日发布相关视频,其中有当时拍摄的照片。照片中小童身后约半米处的地面有类似粪便的物体,稍后的照片中该位置被纸巾覆盖。当事人吴某也在该视频中称当时孩子在大便。
该争议的焦点在于,如果该孩童是大便,那么照片中孩子母亲拿白色纸张类物体接触其屁股的行为,就可能是在给大便后的孩子擦屁股,自然就不存在“母亲以纸尿片接住小便”、“地上都是干的”之类的说法。但若孩子确实在小便,那么孩子母亲已经尽力保持地面清洁,不应受到过多责难。而“女孩小便被拍私处”也就获得证实。
4月23日,来自新华社的消息声称:在电话采访中,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强调,网上传说这名2岁幼童是女孩的消息并不准确,该孩童其实是男孩。但同时也声称,在案件调查中获得的信息是男孩当时在小便。该消息几乎一锤定音,并引起了网络上一片指责《壹周刊》照片作假加入粪便的声音。
但次日来自《凤凰卫视》的消息表明,在同一问题的咨询中,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传真回复的正式文函中,有关情况香港警方仅仅表示小孩当时在“便溺”(大小便),并未明确是大便还是小便。
这一过程中,有一则被媒体和网络忽视的相关报导:《南方都市报》也就同一问题咨询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得到了和《凤凰卫视》一样的答复。但南都的记者特别询问了当时小孩是否在小便的问题,香港警方回复表示,当时警员确有在现场调查,但警方目前没有备存相关资料,只能确认男童当时在街头便溺。
而另一焦点则是前期大陆媒体及网友在批评当事港人及闾丘露薇时,都强调对着幼女的私处拍摄,是严重的猥亵行为,孩子父母为了保护幼女的隐私才愤而抢夺记忆卡。这一前提是大陆网友及媒体对事件中相关港人反感的主要原因,对幼童为女性的假设是这一指控的重要基础。相比之下,大陆民俗对男性幼童裸露生殖器有着比较高的宽容度,不少影视、摄影作品中都有相关镜头。如孩子确为男孩,则拍摄者道德败坏的可能性会大为降低。
2、孩子母亲是否打了黄某一耳光?
早先闾丘露薇在其个人认证微博上称,孩子母亲打了路人一耳光。但网上先后流出的两段视频中都无这一情节,遭到众多网友质疑。凤凰卫视及闾丘露薇本人稍后以微博及相关视频予以解释,“孩子母亲打了路人一耳光”的说法来自稍早时间香港媒体相关报道,但她引述时表述不够准确。
“相关报道”具体来说可能是指某香港媒体对吴某的采访视频——在该采访中,吴某说自己上去帮忙的原因是看到孩子母亲企图打黄某的耳光,被其上前挡下;另一香港媒体《太阳报》则有具体文字,“据吴声称,内地妇一度掌掴青年,他上前阻挡,反被掴伤手臂”。
在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表示“在他们的调查资料里,不存在付姓女子打路人耳光的情节。”[3]
但在“前传”视频中开头部分,孩子父亲主动拉扯王某的相机和背包带子,王某只是被动躲避,并未还手。直到相机记忆卡被夺才开始动作强硬;“MK”视频中16秒处看出,孩子父亲(白衣男子)将孩子砸向拍摄者,26秒出看出孩子父亲(白衣男子)出手打拍摄者。[6]
3、是否因港人拉扯斥喝且拍了小女孩私处后父母才夺记忆卡?
因其后多个相关报道和视频的出现,已经可以确认孩童是男孩,而不是女孩。
目前可见的相关照片都只从侧面或侧后方拍摄了男孩蹲着方便的情景。这些角度可以看到部分或大部分男孩的臀部及大腿,但尚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有拍摄私处的照片。
在“MK”视频中,有明确证明王某明确有阻止小孩父母离开(包括拉住婴儿车和用脚卡住车轮)的情况。原因存在争议:有网民说大陆母亲仅在小孩受惊哭泣的情况下因无法离开才不得已拉扯王某;其父抢夺记忆卡行为仅为保护婴幼儿隐私。但也有人说父母知道自己已经违法,是想逃离现场,抢夺记忆卡也可能是因为保住自己的面子或者夺走违法证据。
这一分歧可能是由于大部分大陆网友听不懂粤语所致。
两段视频中稍早的“前传”视频中,已经有旁观者(一说是吴某的女友)在王某的要求下报警。该对大陆父母在已经知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企图带着记忆卡强行离开。在稍后的“MK”视频中,孩子母亲以婴儿车开路撞击吴某,吴某未移动被撞。随后吴某用脚勾住婴儿车,高叫“你别撞我”、等话,并多次警告大陆夫妻已经报警,叫他们不要走。在争斗被报警之后,大陆夫妻不但不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反而企图携带属于王某的记忆卡强行离开,吴某和王某将其拦阻下来等待警察,其行为是合理的。
四.相关调查
截止2014年4月22日12时,15497名网友参与新浪网新闻中心相关调查。超7成网友表示,可以理解或能接受小孩街头小便行为,其中29.7%网友表示“能接受”,41%网友则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理解”。另有22.5%网友“不能接受”这种行为。
大量网友称港人对街头大小便区别对待,例如兰桂坊有洋人随处撒尿,贝克汉姆的小孩在港当街拉尿还被港人称赞可爱等说法。但均没有实际证据,其中贝克汉姆小孩当街撒尿传言已被微博用户“北京厨子”等人证实是谣言;兰桂坊则因为遍布酒吧,深夜多酒醉洋人,酒后行为无所不有。
但是罕有大陆网友在“对街头大小便区别对待”问题上研讨以下两个问题:
1、和本次事件中一边倒的指责港人不宽容的声音相比,是否大陆人及媒体对在大陆的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的孩童家长,抱有同样宽容态度?包括广州地铁“大便弟”、南京地铁“大便弟”在内的多个国内媒体的同类新闻,并未受到“不宽容”的指责,反而多有附和媒体指责孩子父母不文明的评论。
2、和常年频繁在香港媒体及网络上看到大陆儿童在港随地便溺相比,是否有同样众多香港儿童在香港街头随地便溺的实例?用互联网搜索引擎稍微搜索一下“内地 儿童 香港 小便”这类的关键词组合,都能搜出数量不少的同类新闻和图片,时间跨度也从2008年直到本次事件多个年度几乎年年都有。而香港本地孩童在有监护人照顾的情况下,几乎没有同类行为。
来自香港的专栏作家许骥在微博上发问:“近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拍儿童在地铁便溺放上网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为什麼独独是香港发生了,就被围攻成「歧视」,而其他城市则变成「维权」了 呢?何时见过内地网民挞伐其他城市?内地网民对香港的特有仇恨感,究竟从何而来?”在面对网民 “难道香港小孩就没有内急的时候吗?”的问题时,他十分坦白地回答:“实不相瞒,还真的不会。香港人膀胱之强壮,是从小锻炼出来的。”
正如专栏作家廖保平所问,“香港人有没有使用“双重标准”?如果香港人对香港人在街头随地大小便不闻不问,唯独见到大陆人有此举就牢牢抓住不放,那我就相信这个问题确实是一场蓄意的地域冲突。”
恐怕此事很难扯上“蓄意”一说。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缘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大小便。依据该法例,康文署可对与犯事儿童同行的监护人或父母采取检控行动。初犯者可被判罚款5000元,再犯者可被判罚款10000元。
许骥这句“香港人膀胱之强壮,是从小锻炼出来的”并非虚言。[7]
五.事件延伸
香港旺角日前发生内地幼童当街便溺引起其父母与路人冲突的事件。27日,约30名香港人带着“粪便”道具进入尖沙咀海港城,其间高喊口号,不满内地游客来港购物,并在商场内蹲下,在地上放置“大便”道具,先后8次模仿幼童街上便溺。他们的行为引起内地游客的不满,双方互骂,附近名店纷纷落闸不做生意。这场闹剧历时一小时,后被警方以“非法集会”为由截停,随即散去。内地游客李先生表示,小孩年纪小,应是迫不得已才在街上便溺,可以原谅,“香港人不必小事化大”。
与此同时,还有香港网民在社交网站成立“向内地的便溺行为宣战,万人齐去苏局长家门口便溺”群组。《东方日报》28日称,他们计划5月4日下午集体到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家门口进行“另类抗争”,参加者将网购玩具粪便,或把水倒在一些厚报纸上模拟小便,届时模仿内地人的便溺行为以表达不满;发起人不但转贴苏锦梁居住的大厦地址,还事无巨细地转贴路线图。有参与网民称,内地游客在香港公众地方便溺属违法行为,不明白为何苏锦梁呼吁港人包容,而非支持执法。目前有近400人声称会参加该活动。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五一小长假自由行高峰将至,一批“香港如厕攻略”也开始在网上流传,其中列出了在香港解决内急的几大方法,并按首选、次选、再选、不选给出分类。攻略称,铜锣湾时代广场、尖沙咀海港城等地几乎每层都有厕所;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店及部分大酒楼,即使不用餐也可以临时借用厕所。旅游界人士也狠批某些政党鼓动网民做出损害香港国际形象的行为,认为如果令游客产生误解,香港旅游业将损失惨重。[8]
六.当事人回应
日前,因为一个2岁孩子在香港当街小便,引发了一场街头争吵,其后网友,名人、媒体轮番上阵,一场街头争吵演变成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作为知名媒体人,闾丘露薇在将网络视频《孩子在香港街头小便 大陆夫妻与港人发生激烈冲突》转发的同时,其言论倾向受到质疑,网友认为其有偏见,要求她道歉。24日,闾丘露薇在微博上说:“有很多人对我批评指责,我接受批评。在任何城市都会发生的小摩擦,当事人因为被贴上了内地人和香港人的标签,让很多人丧失了就事论事的能力,是让人痛心的事情。”[9]
“对社会风气的正义感也是需要有法律限度的。超越了限度,即使是为了‘社会风气的改善’、‘道德素质的提高’,也应该受到处罚。我们现在习惯了‘网上曝光’、‘人肉搜索’,却不知道边界在哪里。这个问题直到现在还没有引起网民的关注。”中国社科院学者樊吉社说。[9]
七.相关法律问题
在内地儿童香港街头便溺事件中,不同观点的网上言论也涉及了法律方面的争论。主要争论和质疑集中在以下两点点:
1、当时情况下,两岁幼童的便溺行为是否违反香港本地法律法规?
2、未经父母同意,他人拍摄幼童便溺,是否侵犯儿童的肖像权?是否侵犯儿童的隐私权?是否触犯保护儿童不受色情物品伤害的法律?
(题外背景:在该事件中被大量引用的某网文的法律观点)
4月22日起,指责港人一方的言论,广泛引用了一篇名为《从法律角度看小童香港便溺案》的网文。该篇来自作者“黎蜗藤”的评论文中,认为儿童便溺的图片和影像是儿童色情物品的一种。港人拍摄儿童便溺的行为有“生产“儿童色情物品的嫌疑。他在相机记忆卡上留有这个图像则是确定无疑的“管有”这个物品。因此,孩子父亲争夺相机记忆卡,是中止拍摄者正在进行的“生产” 和“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为的正当手段,又是防止他“发布” 儿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完全合法合理。
但是从作者的博客所发博文观察,该作者仅此一篇涉及法律的博文,而较多政治军事类的博文。由此推测,其身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可能性较小。而且从事实上来说,他的分析也和香港法律的实际情况差异巨大。
以下逐条予以解析。(该解析仅从香港有关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不涉及当事人的对错问题,也不考虑立场和族群认同感,所有涉及到的法律和法规,都可以在香港政府网站以及互联网搜索引擎上找到公开资料。)
首先是当时情况下,两岁幼童的便溺行为是否违反香港本地法律法规的问题。
在香港的法律中,对在大街上不许大小便的法规《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中。法例第8条规定: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
(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
(2) 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
(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
从以上规定来看,根据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公共地方随处便溺,可处罚款或监禁。但香港法律也有其他条文,假定10岁以下儿童没有犯罪意图,故小朋友不在此限,同时紧急生理需要亦能做合理辩解。因此,如果针对该儿童提出行为不当的指控,在法律上并不成立。但看护儿童的成人则不在豁免之列,如果没有“合理因由”,准许儿童在街上大小便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初犯者可被判罚款5000元,再犯者可被判罚款10000元。
那么该事件中的内地夫妻,当时的情况是否有足够的“合理因由”让法庭采纳呢?
从视频资料看,内地夫妻当时反复强调已经在公厕排队等候,但等了半个小时也未轮到,孩子已经无法忍住,所以才当街便溺。这一因素获得了很多大陆网友的理解和支持。
但是从香港法律的观点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很难仅仅依靠这个理由就让法庭采纳其已经有“合理因由”。因为他们无法解释以下质疑:
1、如果已经花费了半小时的排队时间,足以证明其早在半小时前就已经获知、并着手解决小孩的方便问题。因此难以将孩子无法忍住便溺的情况,解释为“紧急”生理需要。
2、在长达半个小时的等待时间内,他们显然没有以足够“合理程度”的努力,尝试询问排队者是否可以让孩子优先;也没有以足够合理程度的努力来尝试询问路人附近是否有其他公厕。而根据现场视频,在场港人已经指出附近“街对面”就有其他公厕;同时事发地点旺角,是香港商业最繁华的街区之一,事发地点5分钟步行路程内不止一个可以提供的厕所。如果这对夫妻没有获得其他厕所的信息,只能说明长达半小时的排队期间,他们并未以合理程度的主动行为,尝试及早解决孩子的方便问题,而是一直拖到孩子忍不住的时候仓促就地解决。这一点也在视频中有证据印证——当某女性港人指出他们排队太久的话,可以问路人哪里有其他厕所时,该夫妻并无辩解,反而当场问“哪里有啊?我问你!”,女性港人回答“对面有啊”,内地妈妈激动反问“对面哪里有啊!”,当获得回答“对面XX(听不清)就有啊”时,内地妈妈不再出声,停止辩解。
3、在最后仓促就地解决小孩便溺时,孩童是在人行道靠近马路边缘的地点,毫无遮蔽之下直接排放便溺在地。这一情况说明,他们并未以足够合理程度的努力,尽量减低此举对公众利益带来的负面影响。即使情况仓促,他们也有足够时间选择对行人影响更小的方式实施这一行为,例如选择更隐蔽的角落,以及在孩子蹲下前用两秒钟先在地面铺上纸巾等物。
4、如果他们确知自己的小孩无足够能力控制便溺,理应在带孩子外出时准备纸尿片等相关物品;在长达半个小时的排队时间里,足够他们为孩子换上纸尿片解决便溺问题,并在轮候到厕所后解决纸尿片及孩童身体清洁问题。但虽然他们有携带大尺寸的纸巾,但并未用这一简单方法避免小孩在行人道上便溺。
但是在现实执法中,执法者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后果轻微的普通违规,未必死抠法律条文。本事件中,最后并无港人当场向香港食品环境卫生署提出举报;香港警方也并未就儿童随地便溺问题采取任何行动,显然都以宽松态度对待小童便溺一事。双方真正的冲突原因是由抢夺并强占记忆卡、用婴儿车冲撞他人引起,恰恰和便溺无关。
接下来我们分析下个问题:未经父母同意,他人拍摄幼童便溺,是否侵犯儿童的肖像权?是否侵犯儿童的隐私权?是否触犯保护儿童不受色情作品伤害的法律?
在香港法律中,并无具体单列的“肖像权”的概念。尤其是在版权概念上,香港的《版权条例》规定: 个人的肖像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如果摄影师拍摄了某人的照片,与该照片有关的一切权利全属于该位摄影师,但如果该名摄影师是受人所托,便要按双方之间的协议确定谁拥有照片的版权。然而,版权法不保护个人的姓名或外貌。即使某人拥有他自己的照片、画像或记录其表演的录影的版权,他的肖像和其他识别身分的特征并不受版权法保护。
但是,根据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个人资料(也被称为“私隐”)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资料(“私隐”即大陆所说“隐私”):
(一)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的;
(二)从该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的个人的身分是切实可行的;及
(三)该资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由2012年第18号第2条修订)
根据以上定义,在实际案例中已经创建了判例,将个人肖像归入个人资料的范围之中。因此,在香港法律之中,个人肖像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其受保护的法律范围和其他个人资料(隐私)是一样的。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将肖像权和隐私权合并讨论。
那么,该名王姓港人拍摄幼童便溺的行为,按照香港法律,是否侵犯了该名儿童的隐私权呢?
无论最初小孩的父母如何揣测这一拍摄举动的动机,在本事件中,当王姓港人正式向他们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出示记者证件后,该拍摄行为就被归入王某作为记者的职业行为。考虑其拍摄行为是否侵犯该名儿童隐私权,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a、这一拍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为属于媒体从业者的职业行为;
由于王某属于正式媒体工作人员,因此在公众场合的拍摄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与其职业无关,否则都可被认为是职业行为。由于几乎无法获取任何“与其职业无关”的证据,因此罕有以此理由提出质疑。
b、基于新闻采访的媒体职业行为,当与他人隐私有冲突时,如何界定是否侵犯隐私?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1条“新闻”部分有如下规定:
( 1 )由——
(一)其业务或部分业务包含新闻活动的资料使用者持有;及
(二)该使用者纯粹为该活动(及任何直接有关的活动)的目的而持有,的个人资料,获豁免而——
(Ⅰ)不受第6保障资料原则及第18(1)(b)及38(i)条的条文所管限,除非及直至该资料已发表或播放(不论在何处或借何方法);
(二)不受第36及38 (B)条的条文所管限。
( 2 )在以下情况,个人资料获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资料原则的条文所管限——
(一)该资料的使用包含向第( 1 )款所提述的资料使用者披露该资料;及
(B)中作出该项披露的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合理地相信)发表及播放(不论在何处及藉何方法)该资料(不论是否实际有发表或播放该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 3 )在本条中——
新闻活动(新闻活动)指任何新闻工作活动,并包括——
【一】为向公众发布的目的而进行——
(一)新闻的搜集;
(二)关于新闻的文章或节目的制备或编纂;或
(三)对新闻或时事所作的评析;或
【二】向公众发布——
(一)属新闻的或关于新闻的文章或节目;或
(二)对新闻或时事所作的评析。
(1995年制定。由2012年第18号第2条修订)
简单说,就是如果某人的个人私隐由新闻从业人员获得并持有,并纯粹为与新闻相关的目的而持有,基本上豁免“侵犯他人隐私”的指控。除非能够证明其有和新闻活动无关的目的和使用情况。
这一条文看起来比较笼统和吃力,但是由于香港实行案例法,因此很多具体的判决标准和尺度都是在以往案例的基础上累积起来的。与新闻拍摄是否侵犯个人私隐有关的案例,最有重要意义的有两个:
一个是在1997年“《东周刊》拍摄女士衣着”案中,个人资料及私隐专员认为未经事主同意而在街上拍摄事主,并根据照片评论事主的穿着水平,属于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行为,其后高等法院的复核也判决《东周刊》败诉。但是《东周刊》继续上诉,最终上诉庭推翻之前的所有判决,判决《东周刊》的行为不受相关法律限制。上诉庭指出,新闻采访工作,尤其是新闻摄影,不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过分限制。该案例确立了在同类案件中,保护新闻自由的重要性高于私隐保护的重要性的原则,使得以后的同类案件判决中,判决者更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同时,上诉庭在该案判决中引用了一个随机拍摄是否属于侵犯隐私的判断标准:“没有具体的目标人物、并有计划地为之进行拍摄准备的拍照,不算收集个人资料。”这一标准不仅仅适用于新闻媒体的拍摄,而是适用于所有类似情况的拍摄。无论拍摄人的职业是什么,只要其拍摄行为符合这一标准,就都不算收集他人隐私。此后该案相关内容变成判例,被判断同类行为是否侵犯私隐时所参考。
另一个是2011年某艺人投诉《忽然一周》拍摄其家居内的活动侵犯个人私隐。在该案判决中,负责判决的个人资料及私隐专员提出了判决偷拍是否侵犯个人私隐的三个标准,并形成案例,在同类投诉中一直沿用至今。只有同时不符合这三个标准,才会被认为在类似行为中侵犯了个人隐私。这三个标准是:
(一)投诉人在被拍摄时的情况是否有合理的私隐期望;
(二)有关摄记是否有计划地监视投诉人的活动,从而拍摄得到该些照片;
(三)被投诉人收集投诉人的个人资料是否涉及公众利益。
如果以这三个标准放在本次事件中进行对照,那么基本上可以确定王某没有侵犯该儿童隐私。
首先是该儿童在被拍摄的时候,正处于当众便溺状态。在人流如潮的旺角街头公然脱裤便溺时,仍然抱有该儿童的隐私——具体说,就是未经遮挡的裸露的生殖器和臀部,能够得到不被暴露在他人视线内和引起他人注意的期望,很难说是一个“合理的期望”。类似案例是某球迷于比赛期间裸露身体进入赛场,他不能把“避免未经允许的拍照”视为“合理的期望”。何况在本事件中,有足够的图像证据可以证明,当该儿童便溺时,他的父母未实施遮挡等举动来尽力避免孩子隐私暴露,可以视为他们并未对孩子的隐私不被他人看到抱有期望。
其次,当拍摄者王某确定他的拍摄目标时,没有事先确定该儿童为拍摄目标、并有计划地监视该儿童的活动,从而拍到这些照片。而是在街上随机相遇,并临时起意拍照。因此不符合“有计划地监视投诉人的活动,从而拍摄得到该些照片”的标准。根据1997年“《东周刊》拍摄女士衣着”案的判决,无论拍摄人的职业是什么,当符合“没有具体的目标人物、并有计划地为之进行拍摄准备的拍照”时,该行为“不算收集个人资料”,即不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限制。
最后,根据“公众利益”这一概念所包涵的范围,身为记者的王某拍摄该儿童当街便溺的照片,其目的涉及公众利益。
在2004年为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而做的司法咨询中,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报告书中提到:
下列事宜被推定为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情: ……(f) 保护公共卫生或公众安全;……
“监护人未尽力避免儿童当街便溺”显然会对公共卫生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对该行为拍照并考虑作为新闻发布,可以被认为符合公众利益。
综上所述,在香港法律下,本次事件中王某拍摄该幼童便溺的举动,并不构成对该儿童的隐私的侵犯。
接下来我们要分析一下,该拍摄行为是否触犯保护儿童不受色情作品伤害的法律?
在香港法律中,相关保护儿童不受色情作品伤害的法律,是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该法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在本事件中,在该儿童便溺时拍摄,是否触犯该《条例》,主要看所拍照片是否属于儿童色情作品。虽然部分儿童便溺的图片和影像是儿童色情物品的一种,但不是所有与儿童便溺有关的图像和视频都属于儿童色情物品。判断一个照片是否属于儿童色情物品,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对照衡量。
该《条例》规定,“儿童色情物品”(child pornography) 指:
(a) 对儿童或被描划为儿童的人作色情描划的照片、影片、计算机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不论它是以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制作或产生,亦不论它是否对真人而作的描划, 也不论它是否经过修改;或(b) 收纳(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划的任何东西, 并包括以任何方式贮存并能转为(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划的数据或数据,以及包含上述数据或数据的任何东西。
因此某一作品是否属于“儿童情色物品”,关键是有没有“对儿童或被描划为儿童的人作色情描划”。关于“色情描划”,《条例》中解释如下:
“色情描划”(pornographic depiction) 指: (a) 将某人描划为正参与明显的涉及性的行为的视像描划,而不论该人事实上是否参与上述行为;或(b)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划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门范围或女性的胸部的视像描划。
根据该定义,只有“涉及性的行为”、“涉及性的方式”以及“涉及性的情景中”的视像描划,才可以被归入“色情描划”中。儿童脱裤子便溺的图像,即使涉及生殖器图像,只要没有“涉及性的行为”、“涉及性的方式”以及“涉及性的情景中”的视像描划,都不属于“色情描划”,当然也就不属于“儿童色情物品”。
在本事件中,至今可以证实的有关涉事儿童便溺的照片只有三张,分别从该儿童侧面或侧后方的角度拍摄,仅见部分臀部及大腿,无私处图像。且照片记录及描述的内容是该儿童的便溺行为及其监护人当时的行为、表情。据此可以判断,这两张照片都不包含“涉及性的行为”、“涉及性的方式”以及“涉及性的情景中”的视像描划,因此不属于“儿童色情物品”。
参考资料
1. 内地小孩在香港街头小便 父母与港人起冲突 .新浪网 [引用日期2014-04-24] .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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